2025年7月技术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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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2025年7月技术快讯

2025年7月技术快讯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GAAP)

财政部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实施后审议征意

近日,财政部发布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下称《意见征询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8月8日。《意见征询稿》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总体评价、信息有用性、实施成本、过渡规定、与其他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等内容。其中,关于信息有用性,《意见征询稿》旨在了解相关规定所涉及的判断是否影响了信息有用性,以及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的提高是否显著低于预期。如果承租人运用判断所产生信息的有用性显著低于预期,希望了解如何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在可比性方面,希望了解利益相关方对可比性的担忧是因为规定不够清晰明确,还是由于会计结果差异反映了企业的不同事实和情况。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7月会议事项

IASB于2025年7月22-24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研究和准则制定项目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维护和一致性应用项目

-一致性应用活动

-评估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指标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2025年6月动态

>战略和治理项目

-第四次议程咨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7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5年7月会议后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摊余成本计量 — 预计将于2026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 预计将于2026年决定项目方向。

-动态风险管理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征求意见稿。

-权益法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 预计将于2026年发布修订终稿。

-费率管制活动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原为2025年下半年)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维护项目

-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不确定性和其他不确定性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最终示例。

-准备——针对性改进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列报货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修订终稿。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的更新 —
预计将于2025年8月发布修订终稿。

>研究项目

-无形资产 — 预计将于2026年决定项目方向。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信息征询函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2025年6月会议事项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25年6月25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解释委员会的初步议程决议

-交易费用的确定与核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嵌入提前还款选择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草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对解释委员会议程决议的更新

-报告分部的收入和费用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

-因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而受限的活期存款(《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

-融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情况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

-非金融项目的购销合同的实物交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负收益金融工具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在综合收益表中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非所得税款项支付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吨税的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正常营业周期(《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供应链融资安排——反向保理

>供IASB审议的议程决议

-评估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指标(《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其他事项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解释委员会工作进展

美国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准则,以改进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方法

FASB于2025年7月30日发布一项会计准则更新,该项更新为选择性采用,针对的是利益相关方在将ASC
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应用于依据ASC
606“客户合同收入”核算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时所面临的挑战。

审计

中国内地

北注协发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出具上市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IPO企业
审计报告信息(第五期)

2025年7月14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出具上市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IPO企业
审计报告信息(第五期)》。截至2025年6月30日,全国62家会计师事务所共为5,38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24年度审计报告。其中,上证主板1,689家,深证主板1,481家,创业板1,366家,科创板585家,北证263家。5,28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01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在5,384家上市公司中,有1,123家上市公司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5年6月30日,全国62家会计师事务所共为5,379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上证主板1,684家,深证主板1,484家,创业板1,363家,科创板585家,北证263家。5,332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14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6月30日,沪深北交易所共有51家IPO企业发行上市。其中,上证主板12家,深证主板6家,创业板20家,科创板7家,北证6家。

中注协就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7月30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X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中注协结合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开展实际和实践情况,吸收借鉴《国际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5000号——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一般要求》(ISSA
5000)最新成果,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是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主要规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基本概念、基本要求、基本方法等,适用于对所有类型可持续信息执行的所有鉴证业务,包括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同时,为确保所有鉴证机构能够遵守一套统一的执业标准,高质量执行业务、维护公众利益,征求意见稿拟适用于执行鉴证业务的所有类型的鉴证机构和人员,不仅限于注册会计师。

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二十四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2024年,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督提质年”主题活动的部署安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联合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组织相关人员与财政部监管局组建检查组,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联合地方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公告主要包括两部分: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10665家(总所9305家,分所1360家)。2024年,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共对2226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截至目前,中注协及地方注协共对存在违规问题的34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784名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行业惩戒及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对67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09名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对78家会计师事务所和204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对56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79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训诫;对其他142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92名注册会计师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典型案例包括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竹溪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众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湖北鹏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云南中韬龙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厚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华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广东广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上交所发布实施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配套业务规则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发《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下称《科创成长层指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8号——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等3项业务指引,以及修订《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新增《科创板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汇编至《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上规则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创成长层指引》从业务规则的角度对明确科创成长层的具体定位、纳入调出条件、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加以细化。规则发布实施后,上交所将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坚守科创成长层定位;二是科创成长层调出条件实施“新老划断”;三是强化风险导向信息披露;四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监会拟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5年8月24日。《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和离职管理制度,二是健全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三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四是做好与现行规则的衔接。在健全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水平;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三是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追索等支付机制,鼓励建立递延支付机制。

国企监管

国务院国资委就《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升级追责链条:明确“分级分层、终身问责”,细化组织处理、薪酬追索、禁入限制等组合拳;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区分改革失误与违规谋利,强化整改与信息公开,倒逼央企完善内控、守护国资。

金融监管

央行就《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形成《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8月3日。《征求意见稿》涵盖总则、账户管理、业务处理、结算机制、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和附则等内容。其中,《征求意见稿》对参与者和运营机构账户开立、参与者结算资金归属、参与者流动性管理等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同时,明确参与者的业务类型,对报文权限申请、系统登录、业务种类填写、查询查复等业务行为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结算机制,并对队列管理、业务撤销与退回、参与者记账和对账等业务行为进行规范。

三部门出台《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发出《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下称《目录》),并同步下发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目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统一适用于各类绿色金融产品。其列明了领域、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类别名称、条件/标准、温室气体减排贡献等内容,囊括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等。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及股票发行、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业务暂不适用该《目录》。通知则要求,做好《目录》与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等产品历史标准的衔接。《目录》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可自行选择适用历史标准或《目录》。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财政部: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通知》,此次调整涉及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其中,“净资产收益率”由“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当年度指标+3年周期指标+5年周期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七部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是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文件,有利于各有关方面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化项目服务保障;二是优化土地要素配置;三是优化简化有关办理流程;四是实施并落实支持政策;五是便利外汇资金使用;六是加大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通知》还明确了鼓励措施的适用情形,并对推动开展外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优化促进外商投资的评价方式等提出了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行为。二是强化风险管理。三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其中,《办法》明确集中度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15%。明确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优质流动资产应当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明确关联交易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自身上季末净资产的50%。规范外部融资,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

央行就《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8月17日。《征求意见稿》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经纪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二是明确经纪机构入市和风险隔离要求。三是强化对客户的资质管理要求。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通讯工具使用要求。五是明确禁止性行为。六是完善监管要求和罚则。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展业,需向人民银行报告。证券公司等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机构,需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要严格隔离。

央行拟发文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形成《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7月30日。《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法人金融机构监管分工,细化非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要求。二是完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工作要求。三是调整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送要求。四是其他修订内容。其中,《征求意见稿》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要求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类型。同时,完善了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时限要求,对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进行了简化,并删除相关附表。

两部门就《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征意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5年8月24日。《征求意见稿》拟将前期试点相对成熟的低版本资金池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二是明确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要求;三是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低版本资金池将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门槛设计上充分考虑与既有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池衔接,便利企业从既有资金池过渡至低版本资金池。未来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及存量外币资金池业务,均按照低版本资金池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