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技术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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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2025年5月技术快讯

2025年5月技术快讯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GAAP)

财政部就《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意

日前,财政部发布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5月28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关于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豁免;二是关于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的豁免;三是关于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豁免;四是关于使用特定全球变暖潜力值的豁免。根据《征求意见稿》,上述修订均为选择性条款,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应用相关豁免,并且应用与否不会影响企业发布遵循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相关合规性声明。

九部门: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日前,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用于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通知》提出“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工作原则,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明确应用的电子凭证范围,参考《通知》中总结的各类型单位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试点工作经验,梳理单位涉及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相关系统(如报销、档案等信息系统),开展系统改造,实现电子凭证的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无纸化处理,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5月会议事项

IASB于2025年5月19-22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研究和准则制定项目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费率管制活动

-权益法

-无形资产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维护和一致性应用项目

-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列报货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不确定性和其他不确定性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5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5年5月会议后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 预计将于2026年决定项目方向。

-动态风险管理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原为2025年下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权益法 — 预计将于2025年6月决定项目方向。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 预计将于2026年发布修订终稿。

-管理层评论 — 预计将于2025年6月发布最终修订的实务公告。

-费率管制活动 — 预计将于2025年下半年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维护项目

-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不确定性和其他不确定性 — 预计将于2025年6月(原为2025年5月)决定项目方向。

-准备——针对性改进 — 整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

-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列报货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修订终稿。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的更新 —
预计将于2025年8月(原为2025年第三季度)发布修订终稿。

>研究项目

-摊余成本计量 — 预计将于2026年上半年决定项目方向。

-无形资产 — 预计将于2026年(原为2025年5月)决定项目方向。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预计将于2025年6月发布信息征询函。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原为2025年5月)决定项目方向。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的最新资讯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27号

HKICPA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27号。本次更新涉及对《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HKFRS
19)的修订,具体关于该准则的适用标准和相应的披露要求。其最终或中间母公司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并且可供公众使用的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也可适用HKFRS
19。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28号

HKICPA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会员手册》更新第328号。本次更新涉及修订后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私营主体)》的发布。修订后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私营主体)》自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美国会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准则,对企业合并中会计购买方的识别予以澄清

FASB于2025年5月12日发布一项会计准则更新,旨在改进ASC
805“企业合并”中有关识别会计购买方的要求。该项会计准则更新是基于紧急事项处理小组(EITF)的一项建议。

FASB完善了以股份为基础的应付客户对价的相关指引

FASB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一项会计准则更新,旨在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向客户支付的基于股份的对价提供会计指引。

审计

中国大陆

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八期)

2025年5月28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八期)。

截至2025年4月30日,62家事务所共为5405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1692家,深市主板1484家,创业板1378家,科创板586家,北交所265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5311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54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45家被出具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72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2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2025年4月30日,62家事务所共为5401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1689家,深市主板1484家,创业板1378家,科创板585家,北交所265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5354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14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39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8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2025年4月30日,共有62家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1123家。前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28家,前后任事务所均已报备变更信息的有1095家。对于变更原因,有478家表示,是因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或审计需要;有324家表示,是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有245家表示,是前任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较长或聘期届满;有39家表示,是原审计团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截至2025年4月30日,共有60家事务所向中注协报备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含内部控制鉴证)机构变更信息,涉及上市公司1111家。后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35家,前任事务所未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有76家,前后任事务所均已报备变更信息的有1000家。

关于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进行了修订,于2025年5月6日予以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3〕2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5月21日予以发布。

财政部就《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财政部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6月17日。《征求意见稿》重要内容包括下列方面:一是关于适用范围;二是关于监管职责;三是关于反洗钱义务;四是关于配套措施。其中,《征求意见稿》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信息保密、宣传培训等内容。《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督促落实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识别、评估行业洗钱风险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具体操作指导。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的通知》。为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建设,切实提升银行函证工作质效,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围绕加快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立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经济的银行函证体系,坚持安全第一,效益优先,通过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工作效能、创新方式手段,增加接入银行函证平台的主体数量,提高银行函证数字化比例,推动规模化应用场景落地。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
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出2025年第8号公告,明确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科技创新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二是发行人可灵活设置债券条款,鼓励发行长期限债券,更好匹配科技创新领域资金使用特点和需求。三是为科技创新债券融资提供便利,优化债券发行管理,简化信息披露,创新信用评级体系,完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等。四是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贴息、担保等支持措施。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修订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下称《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三是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四是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五是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六是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衔接调整。《规则》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同时,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并同步下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5年修订)》(下称《监管指引9号》),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修改如下:一是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二是提高对财务状况变化、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监管的包容度。三是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四是明确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锁定期要求。五是鼓励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决定》对私募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实施“反向挂钩”,明确私募基金投资期限满48个月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锁定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组上市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外的股东的锁定期限由24个月缩短为12个月。

上交所修订发布重组审核规则及配套指南

日前,上交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及配套业务指南。新修订的《重组审核规则》,新设简易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股类重组,大幅简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限,提高重组效率。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放宽“小额快速”审核程序、简易审核程序的适用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选择适用效率更高的审核程序。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等相关事项的披露和审核要求。本次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中的《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增收购未盈利资产、跨行业并购、吸收合并、分期支付等披露和核查要求,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增加多种评估方法作为定价依据的披露和核查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管包容度;完善重组上市板块定位和上市标准的披露和核查具体要求,明确标的资产亏损、评估增值率较高、商誉及减值风险等自查要求,在提高制度适应性的同时,把好注入资产质量关。

深交所修订发布重组审核规则及配套指南

日前,深交所修订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及配套业务指南。《重组审核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简易审核程序的适用情形,设定简易审核程序的负面清单,规定简易审核程序相关机制,强化简易审核程序的各方责任,落实新《公司法》相关要求。本次配套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指南7号》),新增吸收合并、简易审核程序、重组上市、过渡期损益、分期支付等披露和核查要求。

北交所修订发布重组审核规则及配套指引

日前,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重组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中,《重组审核规则》和《重组业务指引》引入了“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和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并对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进行了细化明确。相关机制的引入,有效落实了新“国九条”和“并购六条”的政策要求,丰富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重组工具储备,充分体现北交所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工具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态度。此外,规则还根据《公司法》进行了适应性调整。

两部门: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23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投资者保护,站稳人民立场。二是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塑造良好市场生态。三是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凝聚发展合力。四是完善组织保障,切实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意见》指出,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国企监管

发改委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36号令)同时废止。本次修订按照依法依规、重点突出、有序实施的原则,修改条款26条、删除1条,重点对许可等级、申请条件、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金融监管

国家外汇局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下称《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统计制度》旨在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满足最新国际标准要求。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分非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类别,提升数据报送便利性。二是将贸易信贷调查统计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整合数据采集要素。三是调整国际运输等调查统计报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四是优化数据采集范围和要素定义,调整部分附录代码表。

金融监管总局: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了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保量、提质、稳价、优结构”总体目标,对进一步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各级派出机构深化央地协同,强化“四级垂管”效能,推动机制走深走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工作机制各环节,加大对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实现信贷资金直达基层、快速便捷、利率适宜。《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内部资源保障,及时优化组织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落实尽职免责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开发推广适应小微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提升咨询、核保、理赔等服务效率。

五部门: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粤港澳全面合作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加强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发展特色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完善金融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30条重点举措,推动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地”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其中,《意见》指出,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符合南沙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票据贴现产品、增加票据融资支持,加强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同时,鼓励银行业同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

两部门就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共同起草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6月7日。《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如下:一是适应性调整计收范围。二是下调计收比例。三是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四是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五是优化使用程序。六是丰富管理措施及规定。其中,按照各类业务相应结算风险,《征求意见稿》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达到或超过上述规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

央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6月30日起施行。《办法》既提出数据处理者原则上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又明确例外情形下豁免相关义务的措施,相关措施要求不影响正常办理金融业务。《办法》明确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鼓励数据处理者勤勉尽责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支持数据处理者提供有价值的数据安全风险情报和协助及时发现重大数据安全风险隐患,有利于协同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其中第二章业务数据分类分级与总体要求,对数据资源目录、分类分级、制度建设、操作规程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三章全流程业务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对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公开、删除等环节明确安全管理规定等。

七部门: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近日,科学技术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下称《政策举措》)。《政策举措》聚焦服务于国家重大科技战略部署,着力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重点围绕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支持科技创新等七个方面内容,提出15项科技金融措施。其中,《政策举措》明确,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生力军作用,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作用、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发债融资等。发挥货币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优化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探索长周期科技创新贷款绩效考核方案、推动政策性银行支持科技发展等。

金融监管总局决定修改部分规章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二是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强化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相关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其中,对于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统一作出决议。

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控制行政检查“频度”。金融监管总局及各派出机构将进一步严格行政检查的立项和审批程序,加强检查统筹,一年内对同一机构进场检查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信访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开展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二是突出行政检查“精度”。坚持风险导向,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落实差异化监管,综合考虑监管评级等多方面因素,科学确定检查对象,开展分级分类检查。三是把握行政检查“力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运用监管约谈、警示告诫、情况通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综合施策。鼓励对有关问题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以查促改、以查促治。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出台外贸企业帮扶措施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发出《对外贸企业提供帮扶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流程。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已列入CCC认证范围的产品,在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多边、双边互认机制下,各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主动建立工作机制,合理采信外国审核评价结果,为企业开辟绿色快速准入通道,压缩认证时间,加快产品获得CCC认证资质进入国内市场速度。《通知》要求,加强宣传交流和成果报送。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收集外贸企业诉求,及时公布辖区内各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业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各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加强与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沟通,配合地方政府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出口转内销产品CCC认证绿色快速通道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八部门印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着重发挥监管、货币、财税、产业等各项政策合力,从增加融资供给、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提高支持精准性、落实监管政策、强化风险管理、完善政策保障、做好组织实施等八个方面,提出23项工作措施。其中,《若干措施》部署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向外贸、民营、科技、消费等重点领域倾斜对接帮扶资源。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法人类贷款、民营类贷款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金融监管总局拟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5年6月23日。《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条,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征求意见稿》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两部门拟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至2025年6月22日。《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二是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为灵活便利;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将减持登记时限由拟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

上期所就业务规则国际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版)》、《会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版)》、《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版)》等业务规则国际化草案(统称“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6月4日。草案内容包括:一是市场准入制度方面,全面规定境外参与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和有关要求;二是交易制度方面,系统增加境外参与者全流程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业务规范;三是风险控制制度方面,细化完善境外参与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规范;四是结算制度方面,健全人民币计价、外汇作为保证金制度,增加分级结算、委托结算制度,完善结算账户和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五是交割制度方面,梳理完善不可交割持仓情形和相应处理流程,加强期货交易全流程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