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技术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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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2025年1月技术快讯

2025年1月技术快讯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GAAP)

财政部: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对于2024年3月7日前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3月7日后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贷款,纳入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通知》进一步明确,延长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至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用完为止。财政贴息的具体操作按照财金〔2024〕54号、发改环资〔2024〕1104号等文件执行。

国税总局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月2日。《征求意见稿》总体延续前五次汇算公告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结合近几年的服务和管理实践,将实施效果明显、纳税人感受较好的举措以制度形式固化,健全汇算服务管理体系。比如将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汇算初期预约办理服务以及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的优先退税服务等举措写入,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汇算。《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清晰界定汇算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汇算服务管理提供了更好法律保障。《征求意见稿》也更加方便纳税人详细了解汇算各类事项,指引纳税人做好各项汇算准备。

两部门: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日前,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包括五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提出了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工作目标以及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四权”不变、坚持协同联动等工作原则。二是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制度安排,包括明确组织方式、规范代理服务、明晰职责分工、强化财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引入中介机构等内容。三是切实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包括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持续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四是持续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强化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加强农村财会师资建设、促进农村财会队伍稳定等内容。五是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引导等内容。

两部门出台公共数据资源三项政策文件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以及《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其中,《办法》针对“谁来登记、谁来负责登记”,确定了登记主体的范围,以及登记机构基本条件。同时,规定登记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申请类型,以及登记材料提交与审核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1月会议事项

IASB于2025年1月28-29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工作计划概览

-IASB工作计划更新

>研究和准则制定项目

-污染物定价机制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维护和一致性应用项目

-一致性应用活动

-与“按市值计价抵押”合约的变动保证金要求相关的现金流量分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2024年11月动态

-准备——针对性改进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的更新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1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5年1月会议后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
下一里程碑为决定项目方向。

-动态风险管理 —
预计将于2025年第二季度(原为2025年上半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权益法 —
整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
预计将于2026年发布修订终稿。

-管理层评论 —
预计将于2025年第二季度(原为2025年上半年)发布最终修订的实务公告。

-费率管制活动 —
预计将于2025年下半年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对《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第二轮全面审阅 —
预计将于2025年2月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维护项目

-对《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三版(征求意见稿)的增编 —
预计将于2025年2月发布修订终稿。

-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不确定性和其他不确定性 —
整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

-准备——针对性改进 —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

-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列报货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 整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原为2025年第二季度)。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的更新 — 预计将于2025年下半年发布修订终稿。

>研究项目

-摊余成本计量 —
预计将于2025年2月进行研究回顾。

-无形资产 —
预计将于2025年2月进行研究回顾。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预计将于2025年第二季度(原为2025年上半年)发布信息征询函。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
预计将于2025年3月(原为2025年2月)进行研究回顾。

>其他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分类标准》更新——可再生电力合同 —
预计将于2025年3月(原为2025年第一季度)发布此项更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分类标准》更新——主要财务报表 —
预计将于2025年3月(原为2025年第一季度)发布此项更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分类标准》更新——无公共受托责任的子公司:披露,以及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和年度改进的修订 —
预计将于2025年3月(原为2025年第一季度)发布此项更新。

审计

中国大陆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统筹谋划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自律监督工作,督促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于2024年12月30日予以印发。

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和独立性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保持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于2024年12月31日予以批准印发。

中注协针对识别和应对财务报告舞弊风险发布两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审计准则,有效识别和应对财务报告舞弊风险,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8号——识别和应对第三方配合实施财务舞弊》(以下简称《第18号问题解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9号——运用信息技术识别与应对舞弊风险》(以下简称《第19号问题解答》)等两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并于2025年1月7日发布施行。

中注协会同监管机构约谈会计师事务所
提示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风险

2025年1月2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同财政部会计司、监督评价局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司召开监管约谈会,对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5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集体监管约谈。证监会北京、广西监管局,北京、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上,北京国府嘉盈、北京大地泰华、北京中名国成、北京中天恒、祥浩(广西)等5家事务所汇报了上市公司审计项目承接的风险评估与应对、项目组团队配备、项目质量复核安排、审计收费安排以及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评价局、中国证监会会计司、中注协分别对事务所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从事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明确要求。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出具IPO企业审计报告信息(第七期)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沪深北交易所共有20家IPO企业发行上市。其中,上证主板3家,深证主板1家,创业板6家,科创板4家,北证6家。在本期20家IPO企业中,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为其中的8家企业出具了审计报告,占该期发行上市总数的40.00%。其中,上证主板1家,创业板3家,科创板1家,北证3家。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沪深北交易所共有100家IPO企业发行上市。其中,上证主板17家,深证主板7家,创业板38家,科创板15家,北证23家。在100家IPO企业中,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为其中的51家企业出具了审计报告,占发行上市总数的51.00%。其中,上证主板9家,深证主板3家,创业板18家,科创板9家,北证12家。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无企业宣布暂缓发行上市。

国际

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宣布将分阶段采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

2025年1月1日,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P)正式宣布,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营业额、员工人数及总资产规模,分阶段推进ISSB准则的采用。该策略最初由SECP于2024年10月提出,经过公开征求意见,SECP最终决定:大型上市公司应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起采用ISSB准则;第二梯队及第三梯队的上市公司则应分别从2026年7月、2027年7月起采用ISSB准则。此外,SECP还明确指出,从2027年7月起,ISSB准则的适用范围将扩大至未上市但从事公共利益活动,且需要从相关监管机构获取授权或许可的组织。为确保可持续披露报告的质量与可信度,SECP还特别规定,自公司按照ISSB准则发布可持续披露报告的第二年起,必须聘请审计师对其报告进行鉴证。

欧洲会计师联盟就如何减轻欧盟企业在行政管理和报告方面的负担提出具体建议

2025年1月15日,欧洲会计师联盟(Accountancy
Europe)发布了一份报告,对欧盟委员会拟于2月26日发布的“综合方案”提出系列建议。该“综合方案”计划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以下简称CSRD)、《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以下简称CSDDD)及《欧盟分类法》(EU
Taxonomy Regulation)进行修订,旨在减轻欧盟企业在行政管理和报告方面的负担。

根据当前CSRD规定,受《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约束的企业应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欧洲可持续报告准则(以下简称ESRS),在2025年进行首次报告;满足特定员工人数、资产总额或净营业额的其他大型企业应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ESRS,在2026年进行首次报告。为避免对已生效义务的追溯性改变,欧洲会计师联盟建议本次修订聚焦于后者,例如可以将“其他大型企业”进一步细化为三类不同规模的企业,要求其分别从2025年、2026年和2027年起逐步执行ESRS,且初期可仅披露部分可持续相关议题。

CSRD还要求特定企业在2026年年中前执行行业特定披露标准(目前尚未正式发布)。对此,欧洲会计师联盟强调,在制定行业特定披露标准时,应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紧密合作,确保全球标准之间的一致性,并建议重新评估需执行行业特定披露标准的企业范围及相关时间安排。

此外,欧洲会计师联盟还建议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审查CSRD与CSDDD之间的协调性,避免重复或不一致。同时,建议通过修订《欧盟分类法》,增强其与其他框架或标准的兼容性,提高可操作性。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意

日前,证监会为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中“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拟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情况,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进行相应修改,并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最高检: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3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苏某升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朱某军、刘某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吴某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该批典型案例覆盖了当前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主要类型,归纳了中介组织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反执业准则的具体表现,并提炼了明知公司企业造假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规则,供办案参考借鉴。同时,案例涵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多种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业预先设定的数据“量身定制”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核查验证“走过场”、不履行必需的审计核查程序,主动配合、协助企业修改财务数据,甚至指导伪造审计证据等。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十三、十四条适用意见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下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下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一是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针对《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国务院发文规范中介机构IPO服务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定》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二是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三是明确监管措施。其中,《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费。

证监会出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下称《规则》),自3月1日起施行。《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二是明确相关处罚规则。三是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四是落实“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五是加强证监会的监督指导。《规则》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规定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对于共同违法,《规则》确立“先整体认定后区分处罚”裁量规则。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从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动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责任大小和处罚幅度。对于多次违法,明确了“多个独立违法行为累计处罚”基本规则。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月16日。与以往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二是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三是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四是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五是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六是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修订的衔接调整。其中,《征求意见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同时,明确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证监会印发《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促进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主要目标是,推动资本市场指数化投资规模和比例明显提升,加快构建公募基金行业主动投资与被动投资协同发展、互促共进的新发展格局;强化指数基金资产配置功能,稳步提升投资者长期回报,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更加便利的渠道,助力构建资本市场“长钱长投”生态,壮大理性成熟的中长期投资力量。为此,《方案》确立持续丰富指数基金产品体系、加快优化指数化投资发展生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等主要任务。其中,《方案》提出,优化ETF注册发行安排。建立股票ETF快速注册机制,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沪深北交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近日,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以下统称《指南》)。《指南》的发布进一步提示工作流程及报告披露要点,提供示范文本,丰富标准阐释,为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参考,未额外新增强制性披露要求,不增加上市公司披露负担。

国企监管

商务部就《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指引》等征意

近日,商务部发出《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月8日。《征求意见稿》为中外企业境外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指引(指南),内容包括可持续基础设施基本原则、逻辑框架、经济可持续、社会可持续、环境可持续、可持续治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参与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项目投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废止的全过程。其中,关于经济可持续,《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宜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政治法律环境、宗教文化、经济环境及市场需求状况,确保企业财务稳健及项目投资回报率,保障企业资产、资金安全。

金融监管

国办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涵盖基金设立、募资、运行、退出全流程,分八个部分提出25条措施。一是总体要求,提出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二是找准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三是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对基金设立的分级管理要求,完善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管理机制。四是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布局。五是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规范基金运作管理,优化基金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健全基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优化基金发展环境。六是优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良性循环。七是强化内控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八是加强组织保障。

证监会就《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2月9日。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聚焦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从以下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一是界定营销范围;二是明确营销部门;三是健全营销管理制度;四是加强营销人员管理;五是强化营销内容审核;六是规范营销账号使用;七是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八是加大客户保护力度;九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十是禁止损害公平竞争;十一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出《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坚持以下起草原则:一是坚持风险为本。二是立足我国实际。三是统一评级框架。四是加强结果运用。《办法》要求全面考虑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风险,并根据整体风险大小确定评级结果,充分真实反映其实际风险水平。同时,《办法》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统一的监管评级框架,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和等级分类,有效提升评级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五部门发文推动金融开放措施在自贸试验区(港)先行先试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出《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根据《意见》,上述政策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运用、附则等五章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合理调整评级要素;二是优化监管评级级次;三是完善评级流程,设定动态调整环节;四是强化评级结果运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其中,《办法》结合评级工作的统一安排,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

香港

上市规则与指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