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技术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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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2025年6月技术快讯

2025年6月技术快讯

会计

中国会计准则(PRCGAAP)

两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日前,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包括三个部分内容:一是准则实施安排;二是简化处理规定;三是组织实施要求。《通知》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据财会〔2020〕20号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通知》还提出,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的简化处理规定,并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规定。

财政部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应用指南征求意见

近日,财政部起草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7月18日。《征求意见稿》由九个问题组成,分别是价值链、报告主体、信息的关联、可持续信息的基本使用者、重要性评估、相称性原则、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以及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重要性评估是对企业识别、评估和披露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核心流程进行明确,并围绕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重要性评估,结合国际准则相关教育性材料,提供了以信息为起点的可选方法。

财政部拟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贯彻实施

近日,财政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7月31日。《征求意见稿》包括单位会计主体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工作责任、会计服务机构工作责任等七个部分。《征求意见稿》拟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解决部分行业、领域会计工作责任边界不清、责任落实不力、责任追究不严问题,推动各相关主体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二是解决部分行业、领域对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问题,提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执行力。三是重点解决部分行业、领域未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在会计工作中存在风险隐患的问题,规范会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财政部明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财务处理问题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基础上,对弥补范围、时间、依据、程序等作出财务规范。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明确股权、债权出资合法性的基础上,强调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时发挥资产评估和内部治理作用,并提示企业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资产权益实现的各类因素。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三项基金的财务处理要求。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最新资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6月会议事项

IASB于2025年6月16-18日举行了会议。会议事项如下:

>工作计划概览

-IASB工作计划更新

>研究和准则制定项目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摊余成本计量

-权益法

-无形资产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维护和一致性应用项目

-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列报货币

-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不确定性和其他不确定性

-准备——针对性改进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25年6月工作计划

IASB在2025年5月会议后更新了其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减值 —
预计将于2026年决定项目方向。

-动态风险管理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征求意见稿。

-权益法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原为2025年6月)决定项目方向。

-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 —
预计将于2026年发布修订终稿。

-费率管制活动 —
预计将于2025年下半年在准则层面进行修订。

>维护项目

-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不确定性和其他不确定性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最终示例。

-准备——针对性改进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折算为恶性通货膨胀列报货币(《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发布修订终稿。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披露》(IFRS 19)的更新 —
预计将于2025年8月发布修订终稿。

>研究项目

-摊余成本计量 —
预计将于2026年发布征求意见稿。

-无形资产 —
预计将于2026年决定项目方向。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的实施后审议 —
信息征询函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5日。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事项 —
预计将于2025年第四季度决定项目方向。

审计

中国大陆

北注协转发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建设,切实提升银行函证工作质效,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的通知》(财会〔2025〕10号)。

北注协专家提示——整合审计下运用信息技术风险应对

财政部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提出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强制披露的监管要求。该文件生效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市场发行主体的审计业务中,整合审计将成为常态。另外,在2022年12月修订的《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对注册会计师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运用信息技术的风险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要求。本专家提示通过对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和相关控制的分析,对信息系统测试的范围、时间安排和要点等做出梳理,供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整合审计业务时参考。

北注协关于注册管理服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财政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智化转型,切实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效能,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开发建设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将于2025年7月1日上线试运行,2025年8月1日正式运行。

监管法规

资本市场

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的定义,并要求从事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三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四是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五是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对相关主体的适用安排。其中,《规定》提出,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报告有关信息,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报告信息进行核查。

上交所就深化科创板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和《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6月25日。《征求意见稿》拟从三个方面建立配套机制:一是明确实施标准及程序。规定了公司纳入和调出科创成长层的标准,明确了层次调整的操作程序,并就调出标准进行“新老划断”,避免对存量上市公司的影响。二是强化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实施特殊标识管理,在简称后增加标识“U”。投资者投资新注册的科创成长层企业需要签署专项风险揭示书,但投资存量未盈利企业则不受影响。三是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科创成长层公司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未盈利情况及相关风险,做好股票异常波动的核查等。

证监会: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方面,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在科创成长层的定位、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围绕增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出6项改革举措:一是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提升证券交易所预沟通服务质效。三是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四是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型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五是健全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制度机制。六是健全科创板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

证监会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ETF期权交易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公告》(下称《公告》),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公告》规定,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在国务院或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期权(ETF期权)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ETF期权交易应当遵守证监会以及有关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交易。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形成《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7月5日。与以往相比,《征求意见稿》拟修改完善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二是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深交所明确创业板“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发《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下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共13条,明确了“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认定标准、负面情形、信息披露要求、核查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等事项。根据《指引》,“轻资产”指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高研发投入”指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指引》还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国企监管

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通知》,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1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适用超额累退计算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另外,《通知》明确,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11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4.5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0.5元。

国家网信办就《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意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研究起草了《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5年6月14日。《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内容。《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征求意见稿》指出,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其中,有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网信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网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国务院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日前,国务院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下称《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条例》共8章44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二是优化目录管理;三是细化共享使用要求;四是加强平台支撑;五是强化保障措施。《条例》规定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重复收集,明确牵头收集政务数据的政府部门的职责。细化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答复的流程及时限要求。明确政务数据质量管理、校核纠错及共享争议解决处理机制。规定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的履职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相关政务数据。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39条,包括总则、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发展规划执行、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以及附则等内容。《办法》强调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突出产业导向,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三个集中”。《办法》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建立国资央企三级规划体系,即“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三级规划同步研究、同步编制、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建立完善国资监管及中央企业两个层面规划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两部门印发《智能社会发展与治理标准化指引(2025版)》

近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智能社会发展与治理标准化指引(2025版)》(下称《指引》)。《指引》提出了智能社会发展与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常见智能技术应用场景、社会影响及其观测评估指标,规定了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的一般程序和要求,构建了包括基础通用、发展与治理原则、场景应用、技术和方法、效果评价等五部分内容的智能社会发展与治理标准体系,为开展智能社会发展与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和规范指引。《指引》将智能社会发展与治理的应用场景及影响划分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并对每个层面的主要场景等加以描述,进而指出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是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探索智能社会发展与治理路径的关键方法,也是智能社会发展与治理标准化的基础方法之一。

国办发文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包括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等十项举措。《方案》明确,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方案》还提出,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民政部公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

日前,民政部发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对象范围、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年检审查、年检结论、结论应用、处罚情形和工作衔接等内容。《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并分别明确了三种结论适用的情形。年检结论作出后,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有关违法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根据《办法》,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社会团体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将年检结论通报相关部门,并可以对不同年检结论的社会团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金融监管

交易商协会: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

日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重点问题。重点针对低价承揽、低价包销、拼盘投资、返费、结构化发行、承销费拖欠等问题明确规范要求。二是整治“内卷式”竞争。明确招标承揽、发行定价等关键环节的公平竞争相关规范要求。三是细化“自融”“返费”等禁止要求。针对相关违规行为近年来的演变异化,进一步明确禁止自融、返费等规范要求。《通知》还强调了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的自律管理安排。协会将加强发行承销业务监测,对参与主体开展市场评价,接受市场投诉举报,对涉嫌违规的开展业务检查,并根据违规情形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给予自律处分。

国家外汇局就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事宜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7月18日。《征求意见稿》包括三个方面9项政策:一是4项投资端政策;二是2项融资端政策;三是3项支付便利政策。其中,关于投资端政策,《征求意见稿》拟推出以下举措:一是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二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推广至全国。三是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四是将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政策(科汇通)推广至全国。

商务部:外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

日前,商务部发出2025年第1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公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根据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六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扩大消费领域金融供给、挖掘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促进提升消费供给效能、优化消费环境和政策支撑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意见》指出,要夯实宏观经济金融基础,支持居民就业增收,优化保险保障,积极培育消费需求。强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发展债券、股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意见》还强调,要聚焦消费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结合消费场景和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持续推动消费领域金融服务提质增效。优化消费支付服务,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金融监管总局出台《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与以往相比,《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优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二是适度延展经营业务范围。三是细化业务经营规则。四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五是加强经纪行为监管。其中,《办法》允许货币经纪公司为金融机构之间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利用经纪业务过程中汇集的市场行情数据,向客户提供数据信息服务。同时,《办法》明确经纪业务品种的准入要求以及经纪服务对象范围。强化业务全流程管理,明确尽职调查、交易确认、匿名撮合、留痕管理等业务环节的监管要求。规范服务收费管理,确保收费质价相符。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市场风险定义。厘清《办法》适用范围,不再包括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相关内容,加强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制度衔接。二是强调完善市场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强调银行在集团并表层面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三是细化市场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对市场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细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要求。完善内部模型定义以及模型管理、压力测试要求,匹配当前市场风险计量框架和管理实践。

两部门出台《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从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巩固提升普惠信贷体系和能力、加强普惠保险体系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六个部分16条措施。根据《方案》,要优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完善县乡村金融服务。同时,巩固提升普惠信贷体系和能力,完善普惠信贷管理体系,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质效,加强“三农”领域信贷供给,加大脱贫地区和特定群体信贷帮扶力度,强化民营企业信贷支持。此外,要加强普惠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供给,提供优质普惠保险服务,强化普惠保险监管政策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