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金融新规热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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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2025年5月金融新规热读

2025年5月金融新规热读

重点法规提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致同提示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现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本次《办法》一方面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根据产品差异针对性安排;另一方面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办法》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管理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主要体现为区分公募和私募产品要求,考虑到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众,投资者门槛、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整体相对较低,对其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披露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对私募产品则参考同业监管实践,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四条,保险资管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即明确定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为私募产品。根据《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均为私募,信息披露以约定为主;理财产品类型则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类,且以公募为主,因此本次拟出台的《办法》可能对理财产品的影响更大。

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产品募集环节—产品销售“看得清”:要求披露估值原则、估值方法;要求披露投资管理费(含业绩报酬);要求披露产品收益分配事项,包括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等;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选择原因、计算方法并披露产品过往业绩。当前实务中对估值方法、产品收益分配、超额业绩报酬和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通常非常简单,管理方式和信息不够透明,明确和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可以强化资管产品的全流程合规管理。

产品存续环节—产品风险“厘得清”:定期报告要求披露投资资产情况,分别列示穿透前和穿透后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底层资产);公募产品应披露过往业绩;产品的年度报告应当附产品的财务会计报告。资管产品财务报告目前均应依据《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编制,穿透的原则与监管、会计处理的要求相一致。

产品终止环节—产品收益“算得清”: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筹建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金复【2025】284号)

2025年5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号发布《关于筹建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兴业银行筹建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请示。根据批复,兴业银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近日将陆续批复符合条件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2025年6月3日,中信银行发布关于获准筹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公告。

致同提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sset Investment
Company,AIC)是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7年,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获批发起设立了5家银行系AIC全资子公司试点。兴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是时隔8年后,第六家获批设立的AIC,是在前期5家大型商业银行AIC调整和试点的基础上,对银行AIC行业发展的进一步实质推动措施。

AIC的主要业务经历了由银行债转股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的扩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实现对科创企业持续资金支持的良好践行。AIC业务的负债端除常规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渠道,还可通过其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融资,用于资产端非债转股目的的股权投资。

关于AIC的发展历程及近期要闻,可参见2025年3月致同金融新规热读(链接见文末)。

中国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证监发〔2025〕21号)

落实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稳步推进公募基金改革”决策部署,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5月7日公开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坚持党对公募基金行业的全面领导,突出行业发展的政治性与人民性,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市情的公募基金发展新模式;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提出一系列回应市场和社会关切的改革措施,着力督促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行业机构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形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拐点”。

致同提示

针对公募基金行业显露的经营理念有偏差、功能发挥不充分、发展结构不均衡、投资者获得感不强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共25条,重点如下:

基本原则

坚持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校正行业发展定位,实现功能性和盈利性的有机统一;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督促行业机构牢固树立以投资者最佳利益为核心的经营理念,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义义务,实现从重规模向重投资者回报转型。

优化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收费模式。

对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推行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率收取模式,对于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期间产品业绩表现适用差异化的管理费率。业绩明显低于比较基准的,须少收管理费,有力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现象。

在未来一年内,引导管理规模居前的行业头部机构发行此类基金数量不低于其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发行数量的60%;试行一年后,及时开展评估,并予以优化完善,逐步全面推开。

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

将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等直接关乎投资者利益的指标引入基金公司考核体系,相应降低产品管理规模排名、基金公司收入利润等指标的考核权重。提高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本公司管理产品的比例和锁定期要求。对产品中长期业绩差的基金经理,要求其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更好体现与投资者的“同甘共苦”。

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不低于50%;对基金经理的考核,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不低于80%。对基金投资收益全面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收益考核权重不低于80%。

提升行业服务投资者的能力

引导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围绕投资者最佳利益,全面优化投资研究、产品设计、风险管理、市场推广等资源配置,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努力给投资者带来更优回报。抓紧出台公募基金投资顾问管理规定,促进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为投资者提供适配其特点和需求的组合投资服务。加快推出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便利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

提高公募基金权益投资的规模和稳定性

优化基金注册安排,推出更多场内外指数基金和中低波动含权型产品,促进权益类基金创新发展。强化基金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其体现产品定位、衡量产品业绩的作用,对基金投资业绩全面实施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提升公募基金投资行为稳定性。

在基金公司监管分类评价中,显著提升权益类基金相关指标权重,突出权益类基金发展导向,依法强化分类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基金销售机构分类评价机制,将权益类基金保有规模及占比、首发产品保有规模及占比、投资者盈亏与持有期限、定投业务规模等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一体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

完善监管制度,丰富执法手段,将“长牙带刺”落到实处。提升基金公司治理水平,督促大股东、董事会、经营层归位尽责。完善行业多层次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持续提高行业合规水平。提升行业声誉管理能力,加快建设一流投资机构。

出台公募基金参与互换便利业务操作指引,明确公募基金通过互换便利业务应对流动性风险的业务规范。修订《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办法》,优化行业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根据基金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与风险状况合理设定计提比例并动态调整,研究拓宽风险准备金投资范围和使用用途。

金融法规汇总目录(2025年5月新发布及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5〕18号)

-《关于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的通知》(财会〔2025〕1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

-《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证监发〔2025〕21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5〕46号)

-《国家统计局2024年常规统计督察第8统计督察组向金融监管总局反馈统计督察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2号)

-《关于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5〕45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金发〔2025〕21号)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3号)

-《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

-《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5〕2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上证发〔2025〕65号)

-《关于试点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5〕71号)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5〕7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深证上〔2025〕449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北证发〔2025〕 24
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修订)》(中证协发〔2025〕94号)

-《现行自律规则汇编(20250515)》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规则》(中基协发〔2025〕8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机构适老服务规范》(中保协发〔2025〕18 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低硫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修订版)》(〔2025〕35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管理规定》(2025年5月修订版)(〔2025〕58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修订版)》(〔2025〕59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25〕63号)

广州期货交易所

-《广州期货交易所期货注册品牌管理规定(试行)》修订(广期所发〔2025〕166号)

-《广州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广期所发〔2025〕170号)

-《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规则》修订(广期所发〔2025〕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