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元信托-信托业务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建元信托-信托业务核算方法
信托业务核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
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 有财产的一部分。”公司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公司管理的信托项
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 位,以每个信托项目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
况。各信托项目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其资产、负债及损益不列入本财 务报表。
信托赔偿准备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
净利润的 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 20%时,可不再提取。
一般风险准备金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 号),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
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金融企业应提取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并作为股东权益 的组成部分。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
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 1.5%。
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 2014 年 12 月 10
月颁布的“银监发【2014】50 号”《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 (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 1%认购,每年
4 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 态调整;(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 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
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 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 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