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1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取得供应商返利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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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案例8-1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取得供应商返利的确认

案例8-1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取得供应商返利的确认

采购返利是鼓励购买方大规模采购的一种措施,在各类采购、加工和销售企业中比较常见。企业在对采购返利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返利条件、返利形式等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不当的会计处理将影响到企业的存货、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金额,以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一、案例背景

A公司向供应商B公司采购某原材料,单价为100元/件。采购合同约定,当A公司全年采购量达到10 000件时,B公司将按照A 公司全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现金返利,返利的支付时间为次年2 月。A公司在实际收到上述供应商返利时,将其作为收入进行核算。

问题:A公司在实际收到供应商返利时将其确认为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二、案例解析

1.案例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本案例中,B公司并未向A公司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因此B公司不属于A公司的客户,不适用收入准则,A公司取得的供应商返利不应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在采购存货过程中取得的供应商返利,实质上是对采购成本的一种优惠方式,是采购成本的组成部分,只不过体现为采购成本的抵减。本案例中,A公司取得的供应商返利是对采购成本的抵减,应冲减存货采购成本(若存货已经售出,则冲减营业成本)。

2.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存货准则、收入准则等有关规定,A公司取得的供应商返利不适用收入准则,将上述返利确认为收入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应当将取得的供应商返利冲减存货采购成本(若存货已经售出,则冲减营业成本)。关于该现金返利,对于供应商B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下可变对价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案例启示

在实务中,部分企业将取得的供应商返利确认为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导致存货成本、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金额不真实,并虚增了企业的收入规模,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对于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取得的供应商返利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应予以关注。

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五条和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条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