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20 酒店管理公司收取“项目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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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案例6-20 酒店管理公司收取“项目费”的会计处理

案例6-20 酒店管理公司收取“项目费”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向拥有酒店房地产权的业主提供酒店管理服务。A公司2x21年与某国际知名酒店集团B集团签订20年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A公司将获得B集团旗下xx品牌在中国的独家运营权。A公司在20年内可以自主选择和国内酒店(需满足B集团的一些标准,例如只能在一、二线城市等)业主签订酒店管理协议,并使用xx品牌以及B集团关于xx品牌的一系列标准对该酒店进行管理。

根据A公司后续与所选择的国内酒店的业主签订的协议,A公司主要向其收取两项费用,一项为管理费,按照酒店年收入的4%收取。另一项为“项目费”,按照酒店年收入的2%收取。项目费的收取理由为A公司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B集团的xx品牌,虽然不是直接针对A公司所管理的该酒店进行推广,但酒店业主因为实际“用了”B集团的xx品牌,也将间接获益。

根据A公司与B集团的合作协议,A公司在20年内需要向B集团支付xx品牌许可使用费,支付的金额基于其向酒店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的50%计算,并且B集团不会承担酒店业主的信用风险,即如果酒店业主不能按时偿付A公司管理费,A公司仍旧需要向B集团支付xx品牌许可费。

此外,根据A公司与B集团的合作协议,A公司向酒店业主收取的项目费,需要以A公司名义在银行设立共管账户进行存放,专门用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B集团xx品牌。并且每一笔从该账户支出的现金都必须经过A公司和B集团的共同批准。当20年合作期届满,该账户如有剩余款项,全部归B集团所有。

问题:A公司向酒店收取的项目费是否可以确认为收入?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中,A公司向酒店业主收取项目费,专项用于推广B集团品牌。该项推广服务虽不直接针对酒店业主,但酒店业务亦能从该项推广中获益。同时,A公司收取的项目费需专项存储于共管账户中,每一笔账户支出的现金都必须经过A公司、B公司的共同批准。因此,案例中应重点判断,A公司收取的“项目费”,是否具有主导使用的权利。如果A公司能够主导该款项的使用(B公司的批准仅是为了确保款项用于品牌推广,不影响A公司对其款项使用的决策权利),则A公司应将取得的款项确认为收入,相关支出确认为成本/费用。如果A公司不能够主导该款项的使用,则A公司应将其作为代收代付款项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