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30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分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案例6-30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分问题
案例6-30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分问题
一、案例背景
B上市公司是一家园林工程施工企业。针对其中的EPC项目和一般工程项目,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后,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内容进行统筹管理和任务分配,组建项目部负责项目的实施;公司与业主单位之间按合同约定的结算付款条件进行结算和付款,一般按月或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并办理工程工决算手续后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工程竣工决算审价之间通常会间隔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剩余部分款项作为工程质保金,于质保期内分期支付或质保期结束时一次性支付完成。对此类业务,公司按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问题:在收入准则下,B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除了将工程质保金确认为合同资产外,对其余未结算款项应如何区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具体而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点,是将其余未结算款项(不包含工程质保金)确认为应收账款,还是先确认为合同资产,至决算审价完成时将之转为应收账款?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三、案例解析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其他的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应作为合同资产。通常来说,对于在竣工结算审计期间应收取的对价,其不满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无条件收款权要求,应确认为合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