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7 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案例6-7 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
案例6-7
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
财务担保合同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较为广泛。实务中,部分企业对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存在困惑,尤其容易忽略财务担保合同也需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一、案例背景
2x19年2月,A公司为其联营企业 C公司的银行贷款4.5亿元提供财务担保。C公司对该项银行贷款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2x21 年,C公司银行贷款出现逾期,银行起诉C公司,法院于2x21年12月判决A公司需承担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连带清偿责任,金额合计5亿元,同时A公司有权在偿付后向C公司追偿损失。自2x21年法院判决后,A公司开始对该项财务担保合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A公司没有将此项财务担保合同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问题:A公司对该项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二、案例解析
1.案例分析
首先,A公司的此项财务担保合同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该项财务担保不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相关情形。因此,该财务担保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二十一条(三)的规定。
其次,本案例中,A公司是从2×21年法院判决后才开始对该项财务担保合同考虑预期信用损失。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也就是说,企业作为担保方,在整个担保期间都应该合理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对财务担保合同考虑预期信用损失的时点并不受法院判决的影响。因此,在2x19至2x21年度,自A公司签订该项财务担保合同以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A公司均应对该项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合理估计,并确认损失准备。
2.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有关规定,A公司对该项财务担保合同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不正确。A公司在2×19和2x20年度也应当对该项财务担保合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而不应等到法院判决之后。
三、案例启示
实务中,企业往往容易忽略对财务担保合同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考虑预期信用损失的时点也容易出现滞后。企业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整个担保期间对财务担保合同合理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并确认损失准备。
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租赁应收款。
(三)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