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31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资产是否可以列报为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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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案例6-31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资产是否可以列报为营业收入

案例6-31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资产是否可以列报为营业收入

一、案例背景

实务中,一些行业出于税收或者法律限制等原因,会采取将资产所在的项目公司股权整体出售而非直接出售资产的形式来实现资产处置的利得,且该方式是这些行业的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例如,国际和国内常见的房地产行业开发的商业地产,以及光伏企业出售光伏电站所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A公司从事新能源电站开发、建设、出售业务。A公司成立股权管理部,制定《资产出售管理办法》,每年制定年度电站出售计划和预算,已将三批电站出售计划纳入2x11年和2x12年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A公司申请新能源项目核准时,通常将项目核准至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子公司名下,因此出售电站体现为出售电站子公司的股权。

问题:A公司能否参照收入准则,将处置电站子公司股权产生的损益确认为收入成本?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三、案例解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出售子公司股权,导致丧失控制权的交易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并将处置净损益列报在投资收益。

实务中,不同行业中业务开展的方式有所不同。受所处行业的法律法规影响,个别行业企业的日常业务模式之一就是通过股权出售的形式来实现经济利益。以光伏电站为例,光伏企业成立子公司,并以此为主体进行开发、建设,在达到预定条件后,以股权处置的方式对外销售子公司,实现经济利益。同时,股权处置子公司交易行为可能构成了该类光伏企业的日常活动。

从交易的形式来看,该类光伏企业以股权处置方式实现经济利益,看似处置了子公司,穿透本质来看,实为处置子公司所拥有的电站资产,对于该类销售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处置损益分别列报为收入、成本,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企业在判断其是否可将以股权处置方式产生的损益列报为收入成本时,应结合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讨论:

1.企业以出售项目公司股权形式出售资产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为公司的业务模式之一。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企业应充分论证说明,处置股权交易行为非偶发性交易行为。

2.企业应持有所出售子公司100%的股权,并将其全部对外转让。即股权转让之前,企业拥有了该项子公司及其资产100%权益,具有主导资产使用的能力;在出售股权之后未享有与资产相关的剩余收益,即通过处置资产获取了处置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对于已处置股权或资产,不具有“主导或者参与”使用的权利。

3.所出售项目公司不构成业务,业务的判断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规定。如果所出售项目公司满足集中度测试,可认为其不构成业务。

此外,需综合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判断以处置股权的方式完成资产的转让交易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具有业务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