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广播系统以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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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应急广播系统以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主要来源于杭州图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与江苏有线业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准则的约定

问询回复

应急广播系统需要依托网络服务才能发挥其作用,部分江苏地区终端客户未
将网络服务与应急广播系统分别招投标,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包含应 急广播相应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工程,发行人就网络系统工程向江苏有线进
行采购,并将提供给终端客户的包含网络系统工程的产品和服务以总额法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江苏地区涉及网络服务的项目主要有泰兴项目、靖江项目
和江都项目等,客户与发行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均包含传输网络建设或网络运营 维护的采购,发行人在合同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
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 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
企业为代理人。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
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发行人向客户提供应急广播集成服务,发行人为合同约定的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具体原因为:

1)发行人对相应的网络供应商拥有自主选择权,发行人了解到江苏有线同时经营安装施工和网络建设服务业务,且在江苏地区具有地理便利等优势,因此,
向江苏有线进行采购;

2)发行人与客户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发行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其本身而出现质量问题,由发行人承担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发行人对相关网络建设的主要风险报酬没有转移,发行人对网络建设采购服务承担主要责任。综上,发行人为合同约定的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