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业务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工程总承包业务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
主要来源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问题 6.工程总承包业务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分别为4,947.12 万元、9,501.23 万元和 17,579.2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26%、22.94%和 36.60%,发行人收入增长主要来自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快速增长。
(2)发行人的电力工程总承包项目,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其中,履约进度按照经甲方确认的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 的比例确定;公司不按照履约进度结转预算成本,将当期实际发生成本全部结
转到销售成本。(3)发行人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存在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情形,
在公司承接项目后未签订合同前,将项目发生的成本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在签 署合同后按照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结合新收入准则、合同关键条款的具体内容,说明电力工程总承包业 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合理性,发行人采用准则规定的哪种 产出指标来确定履约进度;发行人合同各阶段是否明确约定了对应阶段的工作
内容、工作成果、验收标准等内容,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分阶段确认收入的金额 与各阶段工作量是否匹配;同类型业务各阶段的结算比例是否差异较大,不同
客户约定的结算比例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结算金额进行收入和利润调节的 情形;发行人与客户确认履约进度的频率。
(2)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所依据的具体外部证据材料,实践中依据上
述证据的标准是否一贯统一;客户验收是否存在多级验收的情况,发行人依据 哪级验收结果确认收入及合理性。
(3)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的对比情况,同
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是否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为产 出法,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4)说明发行人不按照履约进度结转预算成本,将当期实际发生成本全部
结转到销售成本的合理性,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匹配,模拟测算全部结转 成本及按比例结转成本对项目毛利率及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如合同资产、净利
润、存货等)的具体影响。
(5)说明报告期各期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相
关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先开工但最终未签约的情形及具体情况;各期末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未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的合
理性,说明减值准备计提过程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先开工后签 订合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未来是否会存在同样的情况,发行人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并视情况进行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对发行人各项业务收入合同的核查情况,其合同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内
容是否与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方法相一致。
(2)各项业务收入确认依赖的外部证据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相
关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收入确认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问询回复
(一)结合新收入准则、合同关键条款的具体内容,说明电力工程总承包 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合理性,发行人采用准则规定的哪 种产出指标来确定履约进度;发行人合同各阶段是否明确约定了对应阶段的工
作内容、工作成果、验收标准等内容,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分阶段确认收入的金 额与各阶段工作量是否匹配;同类型业务各阶段的结算比例是否差异较大,不
同客户约定的结算比例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结算金额进行收入和利润调节 的情形;发行人与客户确认履约进度的频率。
1、结合新收入准则、合同关键条款的具体内容,说明电力工程总承包业 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合理性,发行人采用准则规定的哪种 产出指标来确定履约进度
(1)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合同条款中通常约定:
①施工场地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所在地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客户可以控制。公司在客户已构建、已控制的资产基础上建设电力设施、安装设备等,相应资产也由客户控制,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对于已完成的部分工作,实际已经在客户现有的资产上,根据客户的要求,在客户的监督下进行实施,因此客户后续可以直接使用。
②合同项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内容均是针对具体项目确定,且于项目现
场安装施工,即所产出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③施工质量均按照发包人的施工图纸设计及相关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的质量
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工程所在地的供电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 施工,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对
于公司执行中的项目,由于公司从事的电力工程项目在客户的资产基础上根据 客户的要求,在客户的监督下进行实施,建设电力设施、安装设备等,在公司
履约的同时,对于已完成的部分工作,客户后续可以直接使用。如果中途更换 项目执行方,公司已经完成的劳动成果,新执行方可以继续依照施工设计要求
自行采购设备,完成安装,客户在公司履约后即已取得公司履约带来的经济利 益。 以公司与许昌市润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建观湖悦府项目高低压配电 工程》为例。该合同主条款“一、工程概况 2.工程地点: 许昌市东城区魏武大道 西侧、永昌大道南侧”;“5.1 质量要求 5.1.1 本工程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施工 及验收规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符合国家颁发的现行质量检验与
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8.2 承包人的材料 8.2.1 承包人应按照由发包人编制的本合同及预算文件中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材料品牌供货。承包人提
供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同时必须是符合本 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公司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满足上述准则中第十一条(一)客户
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 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因此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业务具
有合理性。
(2)公司采用已完成或交付的工程量作为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电力工程总包业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具体履约
进度的确认方法为:采用产出法,发行人根据已完成并经客户确认的合同工程 量与工程量清单,计算合同工作量对应的价值占总合同收入的比例确定恰当的
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属于准则规定中的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作为产出指标确定 履约进度。
2、发行人合同各阶段是否明确约定了对应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
验收标准等内容,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分阶段确认收入的金额与各阶段工作量是 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客户、监理
据实确认实施的工程量,申请工程进度款,合同无明确约定对应各阶段的工作 内容、工作成果、验收标准等内容。
以公司与许昌市润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建观湖悦府项目高低压配电 工程》为例:
公司电力工程总包业务根据对已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占总体工程内容
及工程量计算工程履约进度,经客户、监理确认后,公司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 入,收入确认与工作量相匹配。
3、同类型业务各阶段的结算比例是否差异较大,不同客户约定的结算比
例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结算金额进行收入和利润调节的情形
公司的电力工程总包业务主要有输变电站施工工程、架空线路工程、高低
压配电工程、供配电工程、屋顶户用光伏电站建设工程等,由于工程的具体范 围内容不同,虽然同属于同类型业务,但是各阶段的具体约定和结算比例有所
不同,差异较大。此外,即便同种细分类型的项目,例如房地产共配电工程项 目,工程具体的项目情况不同,施工和技术要求不同,工程的具体内容也会有
所差异,也会导致对应的工程内容、结算比例有所区别。此外,客户也会结合 自身不同的采购和管理方式,约定具体不同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比例。因此,公
司不同客户、不同项目约定的结算比例有一定差异。 公司通过公开市场承接电力工程总包业务,与客户签署的合同均基于市场
业务规则,公司依据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根据已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占 总体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计算工程履约进度并经客户、监理确认,不存在利用结
算金额进行收入和利润调节的情形。
4、发行人与客户确认履约进度的频率
发行人于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均会与客户固定确认累计完成的工程量
及履约进度。此外根据项目具体进度,按项目和客户的需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确认。
(二)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所依据的具体外部证据材料,实践中依据
上述证据的标准是否一贯统一;客户验收是否存在多级验收的情况,发行人依 据哪级验收结果确认收入及合理性。
1、收入确认时点所依据的具体外部证据材料,实践中依据上述证据的标 准是否一贯统一
产品销售,在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送货且无需安装调试的情况下,收入确认
依据的外部证据为客户的签收单;在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送货且需要安装调试的 情况下,收入确认依据的外部证据为客户的验收单。 电力工程总包业务,收入确认依据的外部证据为项目完工进度确认单或者
竣工验收单(报告)。完工进度单或者竣工验收单通常经过发包人、监理机构共 同确认。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上述证据进行收入确认的标准一贯统一。
2、客户验收是否存在多级验收的情况,发行人依据哪级验收结果确认收 入及合理性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电力建
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 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公司电力工程总包业务自发包人(建设单位)处承揽业务,在此等工程项
目完工、电力主管部门验收通电后,发包人需要将此等项目整体移交电力主管 部门。电力主管部门的验收属于此等业务必要的履行程序,因此公司的电力工
程总包业务存在项目完工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后,需要先由电力主管部门验收 单独合格后,再由客户和监理单位(如有)对施工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情
况。电力主管部门的验收是对客户整体工程项目电力情况的验收,不具体针对 公司的项目实施,也不单独向公司出具,电力主管部门验收是客户出具竣工验
收报告的前置条件,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由客户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文 件为项目最终完成的依据,因此公司将客户和监理单位(如有)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公司的电力工程总承包项目收入是依据项目履约进度进行确认,履约进度
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工程进度及工作量的项目履约进度经发包人、监理机构 确认。公司电力工程总包业务工程按照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技术标
准和规程进行施工,在自检、监理机构确认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涉及到 有国家、地区、行业现行标准的,以上述标准的最高要求作为质量标准后提请
电力主管部门及发包人会同竣工验收,在此等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已 全部完工,与合同履约相关成本支出已基本完成,发包人已取得了合同所约定
的工程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电 力主管部门和发包人最终的竣工验收仅作为满足特殊行业的监管要求和发包人
付款进度节点的考虑因素。
发行人执行的项目存在先由电力主管部门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客户再会
同监理单位(如有)对公司的项目进行验收的情况,电力主管部门验收是对客 户整体项目进行验收,并不针对发行人,是客户为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的前提条
件,因此发行人依据发包人项目完工进度单或者项目竣工验收单(报告)确认 收入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的对比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是否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为 产出法,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的对比情况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金盘科技(688676.SH)、科润智控(834062.BJ)、亿能 电 力 (837046.BJ)、 北 京 科 锐 (002350.SZ) 无 总 包 业 务 , 白 云 电 器 (603861.SH)年报未披露总包业务相关的收入确认方法。 其他同行业收入政策如下:
其他同行业公司国电南网(600406.SH)、国电南自(600268.SH)可比业务均采用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国电南网(600406.SH)收入确认方法为产出法, 国电南自(600268.SH)的年报中未详细披露履约地进度具体的确认方法。公司 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四)说明发行人不按照履约进度结转预算成本,将当期实际发生成本全
部结转到销售成本的合理性,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是否匹配,模拟测算全部结 转成本及按比例结转成本对项目毛利率及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如合同资产、净
利润、存货等)的具体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第四章合同成本之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
分相关的支出。 总包业务开工日,即为公司履行该合同始点,公司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 义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的相关规定,将当期为履行合同已实际发生的成本全部结转至销售成本具有合理性。
公司的收入确认的进度是按照经客户与监理机构(如有)核准确认的已完
工或交付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确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将当期 实际发生的成本全部结转至销售成本,基于谨慎性原则,①减少了由于项目预
算总成本的预估准确程度的固有风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②减少由于按照比例 结转而剩余存货的而无法收回的风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综上,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同时将实际发生的成本全部结转,收 入确认与成本结转总体相匹配。 模拟测算全部结转成本及按比例结转成本对项目毛利率及财务报表主要项
目(如合同资产、净利润、存货等)的具体影响如下:
由于 2020 年的总包业务除 12 月下旬刚开工的青岛胶州市樾府 2.1 期及 2.2期项目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供货及安装项目尚无履约进度外,其他当期开工项目
均已在当期全部完工,模拟测算全部结转成本及按比例结转成本对项 2020 年的 毛利率及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如合同资产、净利润、存货等)无影响。 由于公司的 2021、2022 年未完工的项目数量较少,模拟测算全部结转成本 及按比例结转成本对 2021、2022 年度净利润的综合影响额分别为-4.06 万元、- 30.06 万元,占 2021、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11%、-0.66%,总体影响较小。
公司当期实际发生成本全部结转到销售成本与
根据预算总成本按照履约进度比例结转成本差异较小。
(五)说明报告期各期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
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先开工但最终未签约的情形及具体情况;各期末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未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的合
理性,说明减值准备计提过程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先开工后签 订合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未来是否会存在同样的情况,发行人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并视情况进行风险揭示。
1、说明报告期各期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相
关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先开工但最终未签约的情形及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部分电力工程总包类业务存在先开工后签订合同的情形,
主要系客户对项目工期要求时间较为紧张,而客户内部审批流程较长,为避免 正式签订合同后施工导致项目延期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并充分评判项目
风险及项目重要性等商业因素后,在合同签订前先行投入,在上述项目验收并
确认收入之前,双方均签署业务合同,属于合作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属有效 合同,不存在纠纷。
上述项目均是客户要求公司先行施工,若后续若未中标将按照行业惯例支
付公司前期施工费用,上述项目均于开工后短期内签署合同。总体而言,公司 项目均顺利实施,不存在因未签合同先开工导致存货成本损失的情况。 根据仁智股份(002629)从事的工程业务包含井下作业服务,根据《关于对 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说明“工程施工为按井次进行,公司按工程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因客户四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客户信用状态良好,由于客户合同签订审批流程较慢,根据交易习惯先施工后签合同”。 根据飞乐音响(600651)2018 年 7 月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说明“对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公司及相关方正积极履行招投
标程序,鉴于未中标先施工的情况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公司认为相关项目风 险总体可控。”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系统集成类的公司普遍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形, 如山大地纬(6888579.SH)、凡拓数创(301313.SZ)等。 报告期内不存在先开工但最终未签约的情形,截止报告期期末,公司已开 工但尚未签约的项目共有 8 个项目,预计合同总金额为 589.60 万元,已发生成 本 190.30 万元。 公司充分评判项目风险及项目重要性等商业因素后,在合同签订前先行投
入,前期投入均为示范样板项目,发行人根据客户要求,双方虽尚未签署业务 合同,但是属于合作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待正式合同签收完成后,根据履约进
度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综上,公司总包类工程项目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形,相关情况符合行
业惯例。上述项目截至报告期末的总体数量较小,已发生成本金额较小,对公 司经营影响较小。
2、各期末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未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减值
准备的合理性,说明减值准备计提过程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各期末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未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减值 准备的合理性 公司对期末合同履约成本逐项进行减值测试,经过测试,合同履约成本未
出现减值情况,因此公司未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2)说明减值准备计提过程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 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 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公司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测试方法如下: 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为项目应收价款价减去至完
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如果已签 署合同的项目,该项目应收价款为合同约定的价款(不含税),如果未签署合同,
该项目价款为按照预算成本加上公司预估的毛利。存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 的成本系根据估计项目总成本减去已完成的工作量所发生的成本。公司合同履
约成本系公司履行签订的合同所归集的直接人工成本、技术服务费、相关费用 等支出。 公司已对期末结存的合同履约成本项目进行了减值测试,经过测试,报告
期各期末公司合同履约成本不存在减值。 综上,公司减值测试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先开工后签订合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未来是否会存在同样的
情况,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视情况进行风险揭示。
先开工后签订合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为可能因最终未签订合同导致产 生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先开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数量分别为 4 个、5 个、7 个,占 总项目数量比例为 50.00%、22.73%、31.82%,项目数量占比较高。公司先施工 也是基于客户对项目工期要求时间较为紧张或者为公司长期合作客户,公司在
充分评判项目风险及项目重要性等商业因素的基础上,在履行完内部评估和审 批程序、并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项目施工经客户认可,并最终全部签
署合同,未形成存货损失。 受客户内部合同签署流程时间较长、项目工期较紧以及出于市场开拓和客
户维护的考虑,未来公司仍然可能会出现项目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约时间的情 况。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相关内控已经涵盖了此部分风险控制,建立了《销售
合同管理办法》、《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加强内部 控制,并进一步加强市场风险管理,项目立项必须通过总经理、项目所属部门
负责人、项目核算会计的审批并通过财务部项目核算岗审核,从源头上把控项 目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
风险\9、开工后签订合同的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报告期各期,公司工程总承包项目先开工后签订合同的项目数量分别为 4个、5 个、7 个,占总项目数量比例为 50.00%、22.73%、31.82%。公司出现先 开工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客户内部合同签署流程时间较长、项目工期
较紧以及出于市场开拓和客户维护等因素。尽管公司报告期内未因此出现无法 签订合同导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的风险,且截至报告期末末已开工但尚未签约
的项目已发生成本 190.30 万元,总体金额较小,但如果未来出现金额较大的合 同已开工但未能签署合同,可能会与客户产生纠纷,导致公司出现前期已投入
成本无法收回的风险。
(六)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结论
1、对发行人各项业务收入合同的核查情况,其合同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内
容是否与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方法相一致。 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检查发行人各项业务的合同/项目台账;
(2)检查各项业务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针对销售合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标的、合同价格与支付、供货期限、产品交付与验收、质量与保证;针对 电力工程总包业务合同检查服务内容、项目工期、计价条款、成果交付与验收、
结算比例或金额、付款时点等,检查合同各结算阶段是否均明确约定了对应阶 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与交付等内容;
(3)结合收入准则、合同条款、业务特征等分析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与披 露的收入确认方法相一致;
(4)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核实客户情况、业务获取方式、关联关系、业 务背景、产品/服务交付与验收、款项支付、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等;
(5)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合同的核查比例分别 64.88%、68.34%、76.87%。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模式,销售合同条款
约定的内容与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方法相一致。
2、各项业务收入确认依赖的外部证据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相
关外部证据的核查情况,收入确认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检查发行人各项业务的合同/项目台账,销售合同台账、主要 销售合同,对合同内容、合同计价、结算与支付、交付与验收等主要条款进行
查阅;
(2)检查各项业务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收入确认依赖的外部证据等,分析合同约定与内外部证据是否匹配,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政策中关于收入确认依 据的要求;
(3)对主要客户函证当期的交易和应收账款余额,检查收款记录、销售回
款单;对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检查主要客户的合同、客户签(验)收单或者工 程进度确认单、销售发票等。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4)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核实客户情况、业务获取方式、关联关系、业 务背景、产品/服务交付与验收、款项支付、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等;
(5)发行人各项业务收入确认依赖的外部证据的具体情况
(6)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执行的函证比例分别为 67.08%、69.14%、80.27%,执行的访谈比例分别为 72.56%、75.86%、75.41%,执行细 节测试的核查比例分别 64.88%、68.34%、76.87%。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收入确认的相关外部证据资料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模式,
相关外部证据真实、可靠,收入确认金额真实、准确。
3、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各类业务销售模式
及业务流程,相关收入确认的内外部证据、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收入确认依 据是否充分,检查发行人各类业务主要销售合同及条款,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采用的收入确认方式的合理性;
(2)获取发行人电力工程总包业务主要合同、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结合
合同条款及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分析评价电力工程总包业务收入确认按照时 段法的合理性和合同履约进度的确认方法、依据及合理性。查阅合同了解合同
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了对应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验收标准等内容,及同 类型业务各阶段的结算比例是否差异较大,不同客户约定的结算比例是否一致,
分析评价是否存在利用结算金额进行收入和利润调节的情形;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明细表、合同/项目台账、收入确认 相关的外部证据资料,结合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及依据的外部证据材料,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类业务收入确认的证据标准是否保持一贯统一,对于同 一类型业务是否存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及相关原因和合理性;
(4)选取样本检查发行人电力工程总包业务合同、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资
料,确认客户验收是否存在多级验收情况,结合项目实施过程、合同验收条款 及收款结算安排等,分析评估存在多级验收情况下,发行人依据客户验收结果
确认收入及合理性;
(5)查询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资料,分析发行人电力工程总包业
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可比公司可比业务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同类业务是否采用履 约进度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法是否为产出法,分析同行业公司同类业务收入
确认方法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
(6)获取并分析发行人不按照履约进度结转预算成本,将当期实际发生成
本全部结转到销售成本的合理性的相关说明,获取发行人电能总包业务项目台 账,项目预算台账,模拟测算按照预算总成本及履约进度比例结转成本与当期
实际发生成本全部结转成本的差异及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7)获取并复核发行人对先施工后签订合同项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的
统计与分析,查询总包业务类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相关情况,发行人的前述情形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向发行人核实了解是否存在先开工但最终未签约的情形及
具体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电力工程总包业务符合新收入准则“时段法”第一项,即客户在 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采用准则规定的已
完工或交付的产品该产出指标来确定履约进度;发行人合同无明确约定对应各 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成果、验收标准等内容,发行人根据已完成并经客户确
认的合同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单价,计算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与工作量相匹配。同类型业务不同客户的各阶段结算比例差异较大,
发行人按照经客户及监理确认的工程进度单确认履约进度并确认收入,不存在 利用结算金额进行收入和利润调节的情形;发行人于每季度末、半年末、年末
均会与客户固定确认累计完成的工程量及履约进度。此外根据项目具体进度, 按项目和客户的需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确认。
(2)发行人各类收入确认方法收入确认时点所依据的具体外部证据材料在
报告期内上述证据的标准保持一贯统一;报告期内公司电力工程总包业务部分 项目存在发包人、电力主管部门多级验收,电力主管部门后由发包人对公司的
项目进行验收,电力主管部门验收是发包人验收的前置工作,不单独针对发行
人的工作内容,因此发行人依据发包人的最终验收结果确认收入具备合理性;
(3)公司招股书中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不存在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
同行业其他公司可比业务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与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4)发行人不按照履约进度结转预算成本,将当期实际发生成本全部结转
到销售成本具有合理性,模拟测算全部结转成本及按比例结转成本对项目毛利 率及财务报表主要项目(如合同资产、净利润、存货等)的影响较小,收入确
认与成本结转总体相匹配;
(5)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存在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情况,相关情况符合行业
惯例,不存在先开工但最终未签约的情形;
(6)发行人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测算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各期末合同履约成本不存在减值风险,未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 理性;
(7)发行人已说明了先施工后签订合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
已经制定了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未来将严格控制该类项目产生的数量,公司 内控制度完善且能够被有效执行,能够控制该类项目风险;发行人已就项目先
施工后签订合同的情况进行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