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验收条款的情况下仍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存在验收条款的情况下仍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本文由【IPO案例号】整理自北京昂瑞微电子反馈意见回复,转载请注明来源。
01问询
根据申报材料:(1)一般销售模式下,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或其指定方签收确认之时,发行人与部分客户存在验收相关条款;(2)技术服务及技术开发收入确认时点为已经提供技术服务或开发、将技术服务或开发成果提交给客户并取得客户确认之时;(3)报告期内退换货金额为477.08万元、867.95万元和5,441.4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0.52%、0.51%和2.59%。
请发行人披露:(1)验收条款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存在验收条款的情况下仍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技术服务及技术开发对应的项目、具体内容、交付成果;(3)报告期内发生退换货的原因、后续处置结果,是否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公司简介】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射频、模拟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心产品线主要包括面向智能移动终端的5G/4G/3G/2G全系列射频前端芯片产品(包括射频前端模组及功率放大器、开关、LNA等)以及面向物联网的射频SoC芯片产品(包括低功耗蓝牙类及2.4GHz私有协议类无线通信芯片)。
02回复
一、验收条款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存在验收条款的情况下仍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验收条款的具体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协议中涉及的验收条款的具体约定情况如下:
实际执行中,货物交付时的验收以产品名称、外观、数量等检查为主,而非产品性能测试。发行人按照订单约定将货物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客户接收人员对产品名称、外观和数量进行检查后在签收单上签收确认。
(二)存在验收条款的情况下仍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虽然该部分客户的合同中约定了验收条款,明确客户在产品不符合约定标准情况下,有权要求发行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索赔等,但仍然应以签收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性时点,主要理由如下:
1、验收条款实质为控制权转移后的质量保证,且报告期内客户因质量问题发生的退换货金额分别为271.53万元、526.07万元、304.39万元,占当期收入的比例极小。
2、发行人严格管控产品质量,在出厂时均经过封测代工厂严格的检验和测试,能够客观地确定已经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交付。公司产品相关风险主要为毁损灭失及减值风险,质量风险影响较小。产品交付后控制权已向客户转移。
3、从客户验收实际执行来看,客户或其指定人员收到发行人产品后,会查验规格、型号、数量、包装后在送货单据上进行签收,均已完成实质性的验收程序,签收后不会再专门组织人员实施验收。
4、发行人以客户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符合行业惯例。可比公司情况如下:
经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慧智微、飞骧科技在IPO问询回复中披露部分客户合同中存在验收条款,唯捷创芯未专门披露合同中验收条款事宜。
同行业可比公司直销或买断式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原则均为产品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一致,并未因合同中存在验收条款而采取其他收入确认原则,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和行业惯例。
二、技术服务及技术开发对应的项目、具体内容、交付成果
(一)技术服务对应的项目、具体内容、交付成果
(二)技术开发对应的项目、具体内容、交付成果
三、报告期内发生退换货的原因、后续处置结果,是否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一)报告期内发生退换货的原因、后续处置结果
报告期内各年,发行人退换货金额分别为477.08万元、867.95万元和5,441.45万元,主要原因来自客户需求变化及品质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发生品质问题、包装问题时进行退换货符合发行人与客户间的约定。另一方面,下游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可能应用于多款智能终端产品,在智能终端开发等过程中产生新需求时要求供应商响应,而发行人出于维护客户长期合作关系的考虑同意进行退换货。2022、2023年度,发行人的销售退换货主要来源于品质问题;2024年度,由客户需求变化导致的退换货金额较大、占比较高,主要原因系在2024年度发行人向某客户销售的某款产品因客户新的应用需求,需使用新测试方法复测剔除不良品后重新出货,涉及金额较大。
对于不同原因下产生退换货需求,发行人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置:若产品出现品质问题和包装问题,发行人将召回问题产品并为客户发送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客户需求变化,发行人采用为客户更换新型号产品、将原有产品经复测后重新发出等处理方式。
此外,对于退回产品,公司将根据需要进行复测,对于复测后判定可实现二次销售的产品,发行人将产品进行重新包装后入库等待销售,对于无法实现二次销售的产品,发行人将进行报废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退换货大部分已实现二次销售,截至2025年5月末,报告期内各期退回产品已实现二次销售的金额分别为455.60万元、832.67万元、5,173.42万元。剔除上述二次销售金额后,报告期内各期退换货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0.3%,因此总体上销售退换货对发行人业务影响很小。
(二)是否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客户的销售行为属于买断式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退换货金额占合计收入金额的比例为1.44%,总体较低;在剔除2024年度发行人向某客户销售的某款产品因客户新的应用需求发生的大额退换货后,报告期内各期的退换货金额占当期收入金额比例均约0.5%。特别的,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跨期退换货金额占年收入的比例均低于0.5%,金额及占比相对较低,对收入确认期间的准确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从退换货原因看,2022、2023年度,发行人的退换货主要来源于品质问题,在发生品质问题时进行退换货符合发行人与客户间的约定。2024年度,发行人存在因客户需求变更而发生较大金额退换货,发行人最终同意响应客户需求变化开展退换货,系发行人基于客户历史合作情况以及未来稳定合作需求,为维护终端客户关系而做出的选择。发行人的上述退换货行为属于行业惯例,根据公开披露文件,唯捷创芯、飞骧科技、康希通信等射频前端厂商亦存在因客户需求变更等原因发生的非质量问题退换货。
综上,公司客户在签收产品时,相关货物控制权、所有权已转移,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退换货的原因与其业务开展情况相匹配,同时发行人跨期进行退换货的金额占比较低。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退换货情况不影响收入确认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