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及存货计价的准确性的核查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及存货计价的准确性的核查
主要来源于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问题
6. 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及存货计价的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
VMI(寄售模式)销售额分别为 11,007.31 万元、15,144.27 万元、12,770.48 万元,公司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 为 12,022.69
万元、20,033.88 万元和 14,158.39 万元。发行人发出商品账面 价值分别为 32.23 万元、203.53 万元及 0.14 万元,较 VMI
销售规模较低。
请发行人:(1)结合合同约定具体说明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
认依据;同一客户是否存在不同确认方式,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 存在人为调节空间。(2)说明对账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对账方式、对账周期、
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说明发出商品时间与后续结算时间的间隔情况,相关时 间间隔是否稳定。(3)发行人是否存在预估确认收入的情形,确认收入的领用
数量及金额与次月对账单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情形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收入 确认具体方法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对寄售模式收入确认条件披
露是否准确。(4)说明收入确认金额与发出商品规模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及合理性,发出商品余额较低的合理性,是否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5)
说明对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情况,是否存在客户已领用而
未通知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存货盘点的执行过程。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1)说明对寄售收入确认
时点的核查程序,取得相关证据的具体类型及覆盖比例,是否能保证收入计入 正确的会计期间及确认的及时性、准确性。(2)说明对发出商品完整性所采取
的核查范围、具体核查方法及核查过程,监盘及回函情况,能否支持核查结论。
问询回复
报告期公司通过 VMI(寄售模式)销售额分别为 11,007.31 万元、15,144.27万元和 12,770.48 万元,主要涉及光宝科技、乐金电子、埃泰克等客户。
上述客户分别通过海晨物流、朗越物流及帮泰物流第三方仓库负责管理公
司发送给客户的产品,公司分别与上述三个仓储公司签订了仓储管理协议,根
据协议约定,公司根据客户订单的需求,生产完毕后将产品送至 VMI 仓,由客
户按照其具体需求进行领用,相关货物在被领用前的产权属于公司,货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未转移至客户处,故仍在财务报表作为“库存商品”列报。
报告期公司通过 VMI(寄售模式)销售给主要客户的销售额、期末结存及期末存货占销售额比例情况如下:
报告期公司 VMI(寄售模式)期末结存存货占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 4.81%、7.25%及 9.87%,呈增长趋势,其中 2021 年较 2020 年增长主要系 2021 年公共卫
生事件影响下居家办公导致消费电子市场需求增加,导致终端应用为消费电子 的光宝科技备货需求增加所致;2022 年较 2021 年增长主要系公司客户埃泰克从2022 年 7 月开始结算模式变为 VMI(寄售模式)所致。
一、结合合同约定具体说明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依据;同
一客户是否存在不同确认方式,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人为调 节空间。
(一)结合合同约定具体说明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依据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业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销、外销;其中内销又
可分为寄售模式(VMI)和非 VMI 模式,各类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同一客户是否存在不同确认方式,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存在人为调节空间
报告期内,除埃泰克存在因批量供货后从非 VMI 模式改为 VMI 模式外,不
存在同一客户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的情况。公司与埃泰克在大批量供货前,采用
签收确认收入;而在大批量供货后,基于双方签署的《寄售协议》,采用 VMI模式供货,公司相应调整了收入确认方式;埃泰克收入确认方式的调整,系基
于业务发展而做的调整,不存在人为调节的情况。
埃泰克系公司报告期内新增的汽车电子客户,根据 2021 年 4 月,双方签署
的合同约定“甲方采用第三方物流公司及时配送供货的形式组织生产。乙方应 在甲方完成样件首批认可后,主动与甲方、第三方物流公司共同签定《寄售协
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寄售协议》相关细则和规定确保零部件稳 定、顺畅批量供货。”
2021 年 4 月,公司开始向其小批量供货,采用非 VMI 模式,亦即签收确认,
该种模式下销售额为 1,941.08 万元。首批样件认可后,由于公司产品已达到大
批量交付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埃泰克于 2022 年 7 月开始与公司采用 VMI 的销
售结算模式。上述销售结算模式的变化,系公司与客户在合作的过程中,基于 不同合作阶段诉求、行业特点和交易习惯等做出的调整,具有商业的合理性,
不存在人为调整空间。
二、说明对账确认收入的主要客户、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收入确认的具
体依据,说明发出商品时间与后续结算时间的间隔情况,相关时间间隔是否稳 定。
报告期,公司通过
VMI(寄售模式)销售额分别为 11,007.31 万元、15,144.27 万元和 12,770.48 万元,占比分别为 15.63%、15.63%和
13.93%。主要 客户为光宝科技、乐金电子、埃泰克等。寄售模式下,公司以客户领用时点为
收入确认时点,主要客户的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如下:
公司对于上述主要客户分别与第三方仓储公司签订仓储管理协议,约定由
第三方仓库亦即寄售仓负责管理公司产品并发送给客户。根据仓储管理协议约
定,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将产品送至 VMI 仓,由客户按照情况进行领用;相关货
物在被领用前的产权属于公司,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未转移至客户处,故公司 将上述在寄售仓管理但客户仍未领用的商品列示为“库存商品”。对于已发往
客户,但客户尚未收到、尚未签收确认的商品作为发出商品核算。
故而公司发出商品时间与收入确认的时间间隔较短,通常在 2-3天。对于客
户已签收的产品,从其收入确认至后续结算周期,则根据合同约定的信用期确 认,通常为开票后 90 天~120 天,相关时间间隔较为稳定。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预估确认收入的情形,确认收入的领用数量及金额与
次月对账单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情形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对寄售模式收入确认条件披露是否准确。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预估确认收入的情形,确认收入的领用数量及金额
与次月对账单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情形及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VMI(寄售模式)下,发行人存在根据客户领用数量预估确认收入的情形,
主要系部分客户对账周期不是完整公历月度所致。公司主要寄售模式客户的对 账周期通常为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或上月 27 日至本月 26 日,故月末 3-10天,发行人根据客户领用数量预估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寄售模式下预估确认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220.18 万元、323.93 万元和 384.50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30%、0.32%和0.40%。预估确认收入的领用数量和金额与次月对账单不存在重大差异,对各期
业绩的影响较小。
(二)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寄售模式收
入确认条件披露准确
公司与可比公司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寄
售模式收入确认条件披露准确。
报告期内,寄售模式下,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与满坤科技和威尔高基
本一致,与澳弘电子、金禄电子和贺鸿电子以对账单确认收入的方式略有差异。公司与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均系在客户领用后,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权时点确认收入,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寄售模式收 入确认条件披露准确。
四、说明收入确认金额与发出商品规模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及合理性,
发出商品余额较低的合理性,是否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VMI(寄售模式)下,公司直接与第三方仓储公司签订仓储管理协议,约
定由第三方仓库(寄售仓)负责管理并发送给客户,故公司将上述已发往寄售 仓但客户仍未领用的商品列示为“库存商品”。对于已发往客户,但客户尚未
收到、尚未签收确认的商品作为“发出商品”核算。故而发出商品余额较低。
同行业可比公司澳弘电子、金禄电子、满坤科技、威尔高和贺鸿电子,由
于其直接将产品发往客户仓库或者客户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由于第三方物 流仓库归客户控制,故将上述已发往寄售仓但客户仍未对账或领用的商品列示为“发出商品”;为了比较的一致性,公司按 VMI 仓库结存金额和发出商品金
额合计后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考虑 VMI 结存,发行人各期末发出商品规模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与金禄电子相近。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通过 VMI(寄售模式)销售额分
别为 11,007.31 万元、15,144.27 万元和 12,770.48 万元,占比分别为 15.63%、15.63%和 13.93%,销售金额和占比较低,使得寄售仓结存金额相应较低;另一
方面,发行人客户主要集中分布在江浙沪地区,发货到签收时间间隔较短。
综上,发行人由于寄售模式下销售金额和占比较低,且主要客户集中分布
在江浙沪地区,发货到签收时间间隔较短,故而收入确认金额与发出商品规模 低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发出商品余额较低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情况。
五、说明对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情况,是否存在客户
已领用而未通知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存货盘点的执行过程。
(一)寄售模式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情况
公司将产品运送至第三方物流仓库或客户仓库,送货时对方仓库管理人员
与公司经办人员核实型号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录入客户供应商管理系统(或第 三方物流系统),公司与每个 VMI 客户均有固定的对账时间和对账周期,对账
时间一般为每月下旬,双方在约定的对账时间核对对账周期内的领用情况,根 据协商确认的结算单价,形成对账单,经公司业务人员核对数量、结算价格后,
财务人员根据该对账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不定期对寄售存货进行盘点,针
对盘点异常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整改措施。
(二)是否存在客户已领用而未通知发行人的情形
公司与 VMI 模式下寄售仓签署仓库管理协议,对于公司存货分库位单独存
管,存货入仓时,采用开箱查看及扫码点收,单货相符后及时入仓归位,扫码 自动录入系统,入库单据由仓库管理方、公司、送货方各执一联。仓库管理方
在接到 VMI 终端客户的清单后备货,扫码出仓并自动计入系统明细出库账。
公司对于寄售仓可以随时登录查询产品出库记录或每日邮件核对出入记录,
其中,海晨仓开通进出存系统查询窗口,公司可直接登录并随时查询核对进出 存情况;朗越仓和帮泰仓每个工作日上午邮件通知进出存明细,供万源通查询
核对。此外,公司驻厂人员不定期会同三家仓储管理人员进行账实盘点核对, 半年末或年度末公司指派财务人员去寄售仓现场盘点,以确保账实相符。因此,
不存在客户已领用而未通知万源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