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融资租赁的初始确认、持续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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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对于融资租赁的初始确认、持续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查

主要来源于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说明发行人对于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售价的差额是否予以递延并分摊,对于融资租赁的初始确认、持续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存续的售后回租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以售后租回形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情况如下:

2、公司对于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资产业务的账务处理

公司将生产中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出售,同时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回租生产用固定资产,从业务实质来看,以上交易系为一个整体,且能够充分判断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公司将以低于回购时资产公允价值的购买价款回购资产。在上述业务中,固定资产的实物控制权未转移,公司仍在主导该设备的使用,固定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未实质转移,为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实质,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公司未终止确认出售的固定资产,也未根据交易价格调整租赁资产的原值,对账面固定资产按承租人出售前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不改变账面原值、累计折旧、折旧年限、残值率,在账务核算上视同按照资产抵押借款的模式进行处理,不存在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对折旧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对于销售和回租固定资产时未做账务处理,收到融资款时进行如下账
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原值

分期支付租赁款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原值

贷:银行存款

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对于售后回租形成的租赁资产,公司已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处进行了披露。

3、公司对于融资租赁的初始确认、持续计量、列报和披露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准则(2006 年)》规定,承租人应
根据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导致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发生变化。自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实质来看,其资产出售和
资产租回属于同一事项,目的在于获取融资款项,其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实 质转移,其使用状态、可使用年限、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均未发生变化,若
公司对上述售后融资租赁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准则(2006
年)》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改变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净残值,不能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实质,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基本规范中谨慎性原则和实质 重于形式的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5
年第一期)关于售后租回交易是否可以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问题的回复:生产型企业将固定资产以
公允价值出售,同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该固定资产租回,并约定未来以 1 元
将资产购回。与按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相比,按售后租回处理资产和负债会 同时增加(即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在上述固定资
产出售及租赁交易相互关联、且基本能确定将在租赁期满回购的情况下,如果 把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更能反映其总体经济影响,那么可以作为一项交
易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准则》
(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
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为售 后融资租赁业务,固定资产所有权实质未发生转移,公司的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也符合新租赁准则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售后租回交易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将应付融资租赁款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实际收到的融资款与长期应付款的差额为公司需承担的利息费用,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用。公司对于上述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更能体现交易实质,反映公司资产现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实施了以下程序:

1、获取发行人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向生产部门和设备部门询问
了解以上资产是否属于发行人生产中的核心设备;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交易对手方的工商
信息,以及主要股东及主要人员信息,并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同时与发行人的 关联方清单信息进行比对,核查融资租赁的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3、查阅发行人售后融资租赁的相关合同及租金支付计划表等资料,判断发
行人售后回租的业务实质,同时复核发行人计算融资租赁利息的准确性;

4、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核算的相关规定,判断发行人融资租赁会
计核算的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各期直租和售后回租形成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主要为
房屋建筑物、玻纤专用池窑、贵金属、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房屋建筑物、 玻纤专用池窑、贵金属、机器设备中的拉丝机、经编机、捻线机、织布机等为
发行人生产经营的核心设备,其他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非 核心设备。融资租赁出租人中,除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参股
公司外,其他融资租赁出租方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将生产用固定资产出售再以融资方式租回的两项交易密切相关,业务实质在于融资而非更新资产,将售后回租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参
照抵押借款处理进行会计处理,未将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 售价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分摊,更能真实反映发行人的资产状况;将应付融资租
赁款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实际收到的融资款与长期应付款的差额为发 行人需承担的利息费用,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间内摊销,计入财务费
用。以上对融资租赁的初始确认、持续计量、列报和披露等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