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主要来源于宇星紧固件(嘉兴)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设
备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核查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询回复
1、销售合同、发票、收款情况、产品设备验收或服务提供情况, 核查报
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确认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执行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针对内销收入,保荐机构和申
报会计师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相关合同条款与 条件,并检查发行人发货单据、运输单据、记账凭证、签收单据、发票、对账
单等资料,判断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针对外销收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
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相关合同条款与条件,检查发行人报关单、装箱单、提 运单和到港单据等相关文件,取得海关报告期内出口数据,并和账面数据进行
核对;
(3)选取样本结合应收账款对发行人客户报告期内的交易额及余额进行函
证,对未回函的样本进行替代测试;
2、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核查意见
针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保荐机构及
申报会计师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
(2)了解发行人有关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3)检查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签收单、对账单、报关单、提运单和到港单
据等原始单据,并与账面确认收入的记账时点核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
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结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
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 制权时,发行人会考虑下列迹象:(1)发行人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
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发行人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
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发行人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
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发行人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
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收入确认相关政策及时点情况如下:
综上,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以商品的控制
权转移为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