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责任方还是代理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的核查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对主要责任方还是代理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的核查
主要来源于成都万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说明通过 Arrow 等经销商为终端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开发和销售的具
体过程,合作的具体模式,结合 Arrow 进销价情况,说明该业务的商业合理性;结合合同,说明 Arrow 在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方还是代理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
问询回复
1、说明通过 Arrow 等经销商为终端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开发和销售的具体
过程,合作的具体模式
2、结合 Arrow 进销价情况,说明该业务的商业合理性 Arrow 从发行人采购产品后,由 Arrow 自行定价,并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
Arrow 向终端客户的销售价格属于 Arrow 的商业机密。Arrow 会根据不同客户、
不同订单、不同产品赚取不同程度的利润。根据公开资料,Arrow 最近三年的销
售毛利率分别为 11.13%、12.19%、13.03%,Arrow 从事相关经销业务,具有一
定的利润空间。 Arrow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为终端客户寻找恰当供应商、撮合交易,提
供运输、仓储、报关等服务,并承担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向终端客户收取货 款的风险,产品运输、存储的风险,跨境贸易的法律风险等),因此其在整个交
易过程中赚取合理的利润,具有商业合理性。
综上,发行人通过 Arrow 进行定制化产品的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结合合同,说明 Arrow 在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方还是代理方,发行
人经销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 1、结合合同,说明 Arrow 在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方还是代理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
(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
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 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
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
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
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在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Arrow 在相关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方
还是代理方具体分析如下:
综上所述,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Arrow 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拥
有该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在 Arrow 与终端客户商品的交易中,Arrow 是主要责
任方,而非代理方。
2、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
例
(1)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一直从事物联网通信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工作,
从销售模式而言,发行人目前境内销售以直销为主,海外销售采用直销与经销相
结合的销售模式。在海外经销方面,发行人主要通过世界知名电子分销商 Arrow进行销售,由于发行人的销售主要以定制化产品为主且对经销商实行买断式销售,
所以发行人对经销收入和直销收入的收入确认政策无差异,即发行人向经销商销 售产品后,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或控制权即转移至经销商。根据销
售订单贸易条款,发行人与 Arrow 的货物交付方式为 FCA,货交承运人并办理
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并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经销商合作模式为非传统经销模式,因此发行人不涉及
对经销客户的销售补贴或返利、费用承担、经销商保证金。
发行人的销售以定制化产品为主,根据发行人销售政策,提供产品质量保证,
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中不存在无条件退换货条款。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涉及对经销客户的附退货条件销售。
根据经销销售条款,可以确定发行人与经销商交易模式为买断式销售,发行
人将货物交付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并按贸易政策要求完成如报关等手续(Arrow)
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报酬或控制权已转移,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综上,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