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间的差异和调整原因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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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对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间的差异和调整原因的核查

主要来源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研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依据,报告期内具体研发项目情况,各主要项 目的研发人员、薪酬费用和领料成本构成;研发人员的界定范围,是否存在研发
人员与生产、销售、管理人员混同共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成本费用支出混入 研发费用的情况,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间的差异和调整原因。

问询回复

1、研发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依据:

(1)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了《研发费用管理制度》,明 确研发费用支出的核算范围,按研发项目进行归集和核算。公司研发费用主要归
集研发人员薪酬、研发材料、折旧及摊销、房租水电费和其他费用。

(2)计量依据

公司研发费用的核算明细主要包括职工薪酬、研发材料、折旧及摊销、房租
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的计量依据及具体核算方式如下:

注: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研发部门分摊的租赁房产的租赁费 2019年和 2020 年计入房租水电费明细科目核算,2021 年计入折旧及摊销明细科目核算。

综上,公司严格按照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仅将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支出
归集为研发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研发费用确认与计量准确。

2、报告期内具体研发项目情况,主要项目的研发人员、薪酬费用和直接投
入等构成

(1)2022
年度

3、研发人员的界定范围

公司研发中心设有专门的研发项目团队负责新产品技术及工艺的研究与开
发。公司以员工所属部门和承担的职责作为研发人员的划分标准,将直接从事研 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确定为研发人员,公司的研发人员主要任职于研发一部、
研发二部、研发管理项目部和革新自动化部。公司研发中心各部门职能情况如下:

4、是否存在研发人员与生产、销售、管理人员混同共用的情形

公司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电子工程师、高级硬件工程师、结构工程
师、软件工程师等,此类人员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不参与生产、销售和管理 活动。公司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能够明确划分,有明确的
岗位职责分工,不存在与生产、销售、管理人员混同共用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间的差异和调整原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税基数差异情况如下:

纳税申报时的研发加计扣除基础与申报研发费用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研发
费用的会计核算口径与纳税申报时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口径不同。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2017]40 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第 28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需要扣除一些不适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相关的研发费用,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简单改
变相关的研发项目未申报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
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部分属于产品的常规性升
级和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研发项 目所对应的研发费用未申报加计扣除。

报告期内,公司因部分常规性产品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而未予申报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具体如下:

(2)扣减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税[2017]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中折旧与摊销费用,仅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用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 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研发部门应分摊的房屋租赁费、
房屋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因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而扣除调减的研发费用金额
具体如下:

(3)扣减超出扣除限额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 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
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 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总额的 10%。

报告期内,公司因超出扣除限额规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 10%而扣除调减的研
发费用金额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因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与研发费用 的核算口径差异所致。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归集相关研发费用,不存在虚
增研发费用的情形。公司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情况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与实际 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