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拨项目不具有无偿性、与政府补助的区别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核查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国拨项目不具有无偿性、与政府补助的区别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核查
主要来源于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共计 15 个,累计取得的国拨
项目资金合计 16,541.39 万元,累计投入的国拨项目支出合计 21,761.15 万元;(2)截
至 2021 年 6 月末,前述项目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金额分别为 6,159.58 万
元和 1,298.95 万元,已完成验收结项的项目共 8 个,已结项的项目预算拨付总金额合
计 12,194.00 万元;(3)国拨项目不具有无偿性、不属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范围、属
于一种代收代做行为,因此不适用政府补助和收入准则,但是发行人享有相关专利的 申请权、持有权和非专利成果的使用权。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国拨项目的委托方、项目内容、承接目的、最终交付成果及所有权归属、国拨和自筹金额、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2)上述国拨项目支出构成、拨款情况、研发进度、交付和验收情况,说明对发行人报表科目的影响,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3)上述国拨项目不具有无偿性、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依
据,是否存在产品转让义务,相关补助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形成相关产品还是形成相关知识产权,相关成果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的区别,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核查
证据和核查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上述国拨项目的委托方、项目内容、承接目的、最终交付成果及所有权归属、
国拨和自筹金额、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
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系接受国家委托,为开发及改进特定领域以太网交换芯片及相关技术等而进行的特定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的项目,该类项目资金基本来自国家拨款,如有项目超支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合同通常约定发行人作
为受托方按照技术指标进行相关产品及技术的专题研发,委托方享有专题研发的成果及使用权,并按照合同规定项目的预算拨付资金,结项后委托方会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承接国拨项目,发行人亦可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
其中,对于个别未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研发成果归属的国拨项目,根据发行人签订国拨项目合同时适用的《合同法》以
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
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对于个别没有明确约定研发成果归属权的项目,公司及委
托方均有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上述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发行人与委托方均可使用项目技术成果,发行人与委托方均未发生过限制对
方使用项目研发成果的情形,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委托方不存在因项目研发成果归属问题产生诉讼、仲裁或纠纷等情形。
发行人承接该等国拨项目,一方面可以结合自身技术发展路线及技术储备情况参与此类项目,利用国拨资金进行符合公司业务整
体发展方向的技术研发,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的研制过程中也为公司积累了产品工艺平台、IP 平台、验证平台等通用平台型技术。另
一方面,部分产品预研项目通过验收后,未来可能根据委托方的实际产品采购需求而转化为发行人后续产品销售订单,有助于发行人
特定产品的市场开拓。
发行人承接该等国拨项目的方式为:发行人旗下子公司苏州盛科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承接各类国拨研发项目的主要平台。不同的
国拨项目委托方通过指定渠道发布国拨项目相关通知公告,发行人可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查询并获取项目指南具体内容,结合公司自身
技术发展路线及技术储备情况,确定计划参与的项目并准备申报事宜。公司完成项目申报后,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公司业务资质、技术
实力、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选,最终确定项目参与方。
(二)上述国拨项目支出构成、拨款情况、研发进度、交付和验收情况,说明对发行
人报表科目的影响,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支出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参与 15 个国拨项目,发行人对于上述国拨项目的支出构成情
况具体如下: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支出金额合计分别为3,093.77 万元、9,397.27 万元、9,222.83 万元,2020 年较 2019 年的支出金额大幅增长,
2021 年与 2020 年支出金额基本持平。其中,参与国拨项目的人员薪酬费用和项目研
究过程中投入的研发工程费(包括掩膜、流片、封装测试及试制阶段使用的 IP 特许权
使用费等费用)是国拨项目投入的主要构成部分,该两项费用占各年总支出金额的比 例超过 90%。
由于各国拨项目的产品和技术研制目标不同,其所需投入的人力成本和研发工程
费用结构不同。同时,由于各年的在执行项目进度各有不同,其在不同阶段需要投入 的人力成本以及研发试制工程费的相对比例不同,因此归属各年该两项支出的相对比
例存在较大差异。其中,2020 年及 2021 年研发工程费较 2019 年增长幅度较大,主要
系该期间内部分国拨项目所需投入的产品试制阶段的流片、掩膜等研发工程费用较多, 因此导致该项费用占比提升。
上述国拨项目的委托方通常委派行业内专家对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各参与单位的预
算报价报告进行专业评审,根据项目预计投入的人工成本、研发工程费、材料费用、 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各项费用情况进行专业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项目总预算金额,并
在项目合同书进行约定。因此,上述国拨项目的支出构成已通过项目委托方的专业评
审,发行人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各项费用构成合理投入,相关支出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拨款情况、研发进度、交付和验收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的拨款情况、研发进度、交付和验收情况具体如下: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取得的国拨项目拨款金额合计分别为7,342.50 万元、6,419.70 万元、5,699.23 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完成结项及验收的国拨项目共 8 个,其余尚未完成验收
的 7 个项目均按照公司计划正常开展各阶段工作,不存在项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
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国拨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情形。
3、说明对发行人报表科目的影响,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1)对发行人报表科目的影响
公司取得国拨项目拨款时确认为长期应付款,在国拨项目发生支出的期间冲减国
拨项目对应的长期应付款。如期末存在累计垫支的国拨项目支出金额大于累计取得的
国拨项目款项,则长期应付款借方科目余额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如果公司在国拨项目中发生的支出金额已超过对应项目合同约定拨款总金额,则超出
部分直接在发生当期确认为当期损益。如项目验收后长期应付款仍有结余,冲减验收 当期的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对发行人财报报表科目的影响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参与国拨项目而增加的资产金额和负债金额占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整体较小。其中,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长期应付款余额占负
债总额比例分别为 22.51%和 22.67%,占比相对较大,主要系公司在临近上述年度末
收到的国拨项目拨款金额较大、公司尚未支出相关金额所致。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因国拨项目超支或结余形成的研发费用金额
合计分别为 36.53 万元、381.60 万元、694.20 万元,整体金额较小。其中,2020 年度
及 2021 年上述研发费用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较大,主要系公司尚未实现大规模盈利、
净利润整体规模较小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国拨资金和项目投入支出形成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占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的比例相对较高,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形成的现金流入流出对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金额存在一定影响。
(2)是否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当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的支出金额未超过项目合同约定的总预算金额时,国拨项
目的拨款及支出均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不会影响发行人损益,因此 不属于发行人经常性或非经常性损益范畴。
当发行人国拨项目支出金额累计超过项目合同预算金额时,超出的部分计入发行
人当期研发费用,考虑到国拨项目相关研发成果与发行人自有的部分产品与技术存在 一定相关性,因此该部分支出计入发行人经常性损益。当发行人国拨项目完成验收后
存在结余资金,该部分结余金额冲减发行人该项目验收当期的研发费用,考虑到国拨 项目结余情况发生的频率较低、结余金额相对较小,其具有偶发性和不可确定性,因
此发行人基于谨慎性考虑,将该部分结余产生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报告期内发行人国拨项目超支或结余金额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国拨项目超支或结余形成的损益金额整体较小。
(三)上述国拨项目不具有无偿性、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依据,是否存在产
品转让义务,相关补助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形成相关产品还是形成相关知识产权,相关 成果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的区别,发行人
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上述国拨项目不具有无偿性、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依据
(1)国拨项目不具有无偿性的依据及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1) 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
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 经济资源。(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 或服务等对价。
根据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需要根据委托方要求交付相关项目
科研成果作为取得国拨项目资金的前提条件,同时,委托方根据项目约定享有项目研
发成果及使用权。因此,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取得国拨资金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中规定的关于“无偿性”的条件。
(2)国拨项目与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依据及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相关应用指南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
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 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
相关的活动。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 一项资产),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
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 份合同也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范围。
根据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合同约定,国拨项目的委托方负责制定项目研发目标、
提供项目预算内全部经费并负责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发行人作为项目承研方负责完
成项目研发任务,因此国拨项目属于发行人与委托方共同参与的一项项目开发活动。同时,国拨项目超出预算金额以外的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国拨项目亦充分利
用了发行人已有的技术储备资源要素,体现了双方对国拨项目投入了不同的资源要素。国拨项目的委托方享有专题研发的成果及使用权,发行人亦享有相应的技术成果知识
产权,双方均可分享项目研发成果。委托方并非以获取发行人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为目的。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太网交换芯片及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发行人基于
自身技术发展路线及技术储备情况参与国家委托的国拨项目课题研究,为委托方开发 及改进特定领域以太网交换芯片及相关技术并进行技术标准化建设,发行人承接的国
拨项目预算经费完全按照预计投入的项目总成本确定,即国拨项目拨款金额等于预计 投入总成本金额。虽然国拨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与公司自有产品和技术存在一定的相
关性,但国拨项目具有偶发性,发行人无法保证持续获得该等项目,该等项目是否能 够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国拨项目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
在商业实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不属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综上,发行人参与国 拨项目取得国拨资金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
2、是否存在产品转让义务、相关补助资金的主要用途是形成相关产品还是形成 相关知识产权
根据前述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合同约定,部分国拨项目要求发行人交付样品/样 机、配套软件、技术研究报告以及成套的技术文档资料等,因此,发行人参与的部分
国拨项目存在少量的研究样品交付义务,但不存在批量交付产品的义务。发行人取得 的国拨项目资金主要用途是形成相关技术成果。发行人国拨项目关于交付义务、研发
成果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约定具体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一)上述国拨项目的委托方、 项目内容、承接目的、最终交付成果及所有权归属、国拨和自筹金额、验收条款和违
约责任”相关内容。
3、相关成果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对以太网交换芯片核心业务的产品、技术迭代始终具备清晰
的路标规划,以满足客户在全互联时代对网络连接的可靠、高质量、有竞争力的系列 化核心芯片要求。因此,当委托方发布以太网交换芯片相关的国拨项目课题时,发行
人将率先组织产品定义和研发团队协同评估该课题对于以太网交换芯片技术的关键技 术要求以及技术指标规定等是否符合公司对于产品的路标规划以及以太网交换芯片行
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符合的前提下,发行人则申请承接国拨项目。因此,发行人在 承接项目时已充分评估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但国拨项目的实施与完成仍可能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相关国拨项目的技术研发目标均由委托方根据其自身需求指定,其 与发行人自身储备技术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不属于对发行人已有产品和技术的定制
化改造。
发行人结合自身技术发展路线及技术储备情况参与国拨项目的课题研究,在研究
过程中针对关键业务的功能需求展开研发验证。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的研制过程中也 为公司积累了工艺技术平台、封装技术平台、测试验证平台等通用平台型技术以及相
关研发经验。
发行人主要研发、销售的以太网交换芯片及配套产品中同样需要使用到上述工艺
技术平台、封装技术平台、测试验证平台等通用平台型技术,因此,国拨项目研究过 程中形成的相关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自研产品的开发及验证效率,从技术
底层支撑公司的产品开发执行力,并可以协助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4、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的区别,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1)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的区别 1)交付义务及研制成果归属不同
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合同通常约定发行人作为受托方按照技术指标进行相关产
品的专题研发,发行人需要根据委托方要求交付相关项目科研成果作为取得国拨项目 资金的前提条件。同时,委托方享有专题研发的成果,并按照合同规定项目的预算支
付对价,结项后委托方会对项目进行验收。因此,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不符合“无偿性”特征。
发行人取得的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
业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研发等的补助。该等项目形成的研制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发
行人所有,且发行人不承担其他产品、服务交付义务,符合“无偿性”的特征。
2)项目目的及性质不同
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系接受委托方委托,为开发及改进特殊领域以太网交换芯
片及相关技术等而进行的特定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项目。国拨项目的研发方向完全 基于委托方的研发需求确定,发行人需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交付相关样品及研发技
术成果,委托方享有项目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同时,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 预算经费完全按照预计投入的项目总成本确定,预算中不包含利润。
政府补助重大科研项目中的研发投入主要基于发行人自身的研发方向及业务需求
确定,该等项目的研发成果主要应用在通用型产品市场及应用领域中。发行人在重大 科研项目政府补助中所收到的资金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对科技重大项目的研发等给予
的补助或奖励。发行人因取得该等项目而获得了额外补偿,具有收益性质。
3)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
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一般由特定部门专项委托并立项,资金来源于委托方,公
司作为受托方,取得的相关拨款均专款针对指定项目。在项目支出不超出项目预算的 情况下,国拨项目无需发行人自筹资金。
发行人在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中所收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为各级政府部门,且部分政府补助项目预算中政府仅补助部分项目资金需求,项目预算政府补助以外的部 分需发行人自筹。
以下对比分析发行人参与的 2016 年工业转型升级(高性能交换芯片及宽带光接入 核心芯片)、2017 年工业强基工程(超大容量交换芯片)和项目 C、项目 E 等大额政 府补助项目与国拨项目的差异,具体如下:
综上,发行人取得的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规定的下列特征:①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发行人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
资金均来源于政府部门。②无偿性。发行人重大科研政府补助项目均不需要向政府交 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因此,发行人取得的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
(2)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
1)国拨项目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将取得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确认为长期应付款,主要为国拨项目拨
款。公司取得拨款时确认为长期应付款,在国拨项目发生支出的期间冲减国拨项目对应的长期应付款。如期末存在累计垫支的国拨项目支出金额大于累计取得的国拨项目
款项,则长期应付款借方科目余额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列示。
如果公司在国拨项目中发生的支出金额已超过对应项目合同约定拨款总金额,则
超出部分直接在发生当期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公司在每期末对各国拨项目发生的累计 支出首次超过合同约定拨款总金额(即项目预算总金额)的部分在首次超支当期结转
至当期损益,该已发生超支的国拨项目在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则全部结转至后续费用
发生当期损益,上述核算方式符合谨慎性原则,且不存在影响研发费用截止性的情形。
如项目验收后长期应付款仍有结余,冲减验收当期的研发费用。
具体如下:
①公司收到国拨科研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②公司针对国拨项目投入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
③国拨科研项目超支时
借:研发费用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
④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存在余额转出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研发费用
经查询,目前承接类似国拨项目的上市公司采取了相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具体如 下:
经比较,发行人对于国拨项目的会计处理与类似上市公司处理方式基本相同,具 有合理性。
2)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目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 关规定处理,具体如下: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 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
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
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 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综上,结合对上述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各自关于项目成果交付义务、
成果所有权属、拨付金额等约定情况,发行人对国拨项目及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 目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核查
证据和核查比例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情况,包括国拨项目承接目的、
合同中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及义务约定、研发成果的归属、拨款资金预算制定 情况、验收条件、项目执行周期、项目投入进度情况、交付成果属性、是否无偿取得、
国拨资金的用途等;
2、查阅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合同,查阅比例为 100%。重点核查合同约定的委 托方及其性质、项目内容、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及义务约定、研发成果的归属、
国拨和自筹金额、验收条件、交付成果和违约责任等;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国拨项目支出构成明细、拨款明细,了解各项目研发进度、
交付和验收情况,检查大额支出合同、进度单、报销单、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报告、 阶段性评审资料等,核实费用的发生是否真实,归集是否准确;银行回单金额是否与
账面记录一致;研发进度是否与预算进度匹配;是否已经交付和验收等,检查项目比 例为 100%;
4、访谈相关研发人员,了解相关成果在发行人产品中的应用情况;
5、了解发行人对国拨项目的会计处理,分析对发行人报表科目的影响,判断是否 应计入非经常损益;
6、结合与管理层了解情况和查阅的合同条款情况,分析和对比发行人国拨项目与 政府补助的区别,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其相关规定,分析判 断国拨项目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准则;发行人会计处理是 否适当;
7、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查阅承接类似国拨项目的公司对于该类项目的会
计处理方式,并比较分析与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说明国拨项目的委托方、项目内容、承接目的、最终交付成果及所有
权归属、国拨和自筹金额、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系接受国家 委托,为开发及改进特定领域以太网交换芯片及相关技术等而进行的特定科学研究及
相关活动的项目,该类项目资金基本来自国家拨款,如有超支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资金 解决。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合同通常约定委托方享有专题研发的成果及使用权,结
项后委托方会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承接国拨项目,发行人亦可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相 应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
2、发行人已说明国拨项目的支出构成、拨款情况、研发进度、交付和验收情况。发行人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各项费用构成合理投入,相关支出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国拨
项目按照计划正常开展各阶段工作,不存在项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以及无法通 过验收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参与国拨项目而增加的资产金额和负债金额占财
务报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比例整体较小。其中,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长期应付 款余额占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 22.51%和 22.67%,主要系公司在临近上述年度末收到 的国拨项目拨款金额较大、公司尚未支出相关金额所致。发行人因国拨项目超支或结
余形成的研发费用金额较小。
当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的支出金额未超过合同约定总预算时,国拨项目的拨款及
支出均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其不会影响发行人损益,因此不属于发行 人经常性或非经常性损益范畴。当发行人国拨项目支出金额累计超过项目合同预算金
额时,超出的部分计入发行人当期研发费用,该部分支出计入发行人经常性损益。当 发行人国拨项目完成验收后存在结余资金,该部分结余金额冲减发行人该项目验收当
期的研发费用,考虑到国拨项目结余情况发生的频率较低、结余金额相对较小,其具 有偶发性和不可确定性,该部分结余产生的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发行人上述处理
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3、根据发行人承接的国拨项目合同约定,发行人需要根据委托方要求交付相关项
目科研成果作为取得国拨项目资金的前提条件,同时,委托方根据项目约定享有项目
研发成果及使用权。因此,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取得国拨资金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规定的关于“无偿性”的条件。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以太网交
换芯片及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发行人承接该类国拨项目与发行人所从事的 主营业务在商业实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不属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发行人参与
国拨项目取得国拨资金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
发行人参与国拨项目的研制过程中为公司积累了工艺技术平台、封装技术平台、
测试验证平台等通用平台型技术以及相关研发经验。国拨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 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自研产品的开发及验证效率,从技术底层支撑公司的
产品开发执行力,并可以协助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发行人参与的国拨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目在交付义务及项目研制成果
归属、项目目的及性质、项目资金来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发行人对国拨项目及重大 科研项目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