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种产品既按净额法又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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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同一种产品既按净额法又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的核查

主要来源于杭州思亿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同一种产品既按净额法又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两方签订合同模式下是否为卖断销售,后续是否为终端客户提供其他服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惯例

问询回复

1、同一种产品既按净额法又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合理性,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惯例

公司 SaaS 软件及技术服务中主要系外贸快车产品销售涉及三方签订合同模
式和两方签订合同模式并存的情形。

(1)同一产品存在签署不同类型合同的情形及原因

外贸外车产品采用何种收入确认方法,取决于渠道代理商类别、渠道代理商所在地政策、合同约定等因素。具体而言,对于渠道代理商,2016 年前,公司
与渠道代理商均签订“两方模式合同”;2016 年起,公司为规范终端市场产品价
格,避免无序低价竞争,对两方签订合同模式进行改革,改革后与客户、渠道代 理商签订三方合同。

报告期内,部分渠道代理商存在两方模式合同,主要系渠道代理商销售所在
地有软件销售补贴政策,同时需要满足政策规定的销售规模等要求,因此对此部 分渠道代理商仍然维持两方模式合同。

因此,同一产品存在签署不同类型合同主要与公司销售模式改革、部分渠道
商需求的差异和软件服务企业政策相关。

(2)不同合同模式收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外贸快车产品渠道销售按照不同签订合同模式下的收入情况
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外贸快车产品渠道销售中以三方签订合同模式为主,并存
在少量两方签订合同模式,整体占比较小。

(3)不同合同签订模式差异

上述不同合同签订模式具体差异比较情况如下:

在二方签订合同模式下: 1)公司与渠道代理商签订了年度框架合同,约定了渠道商的提单基础折扣
价格; 2)渠道代理商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终端客户直接支付款项给渠道代
理商; 3)渠道代理商在公司外贸外车系统提单并向公司支付产品货款; 4)公司与终端客户未签订任何协议,公司的直接客户为渠道代理商,交易
价格即收入确认的金额。

二方签订合同模式下,根据合同约定、交易模式和资金流,公司的直接客户
为渠道商,而渠道代理商的客户为终端客户。公司以从渠道代理商处获得产品价 款作为收入确认的金额,因此渠道商与终端客户之间的交易价格不在公司的收入
确认范围内。

在三方签订合同模式下; 1)终端客户作为甲方,公司作为乙方,渠道代理商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
合同。 2)终端客户将款项支付给公司,公司在财务审核完毕后,将销售佣金支付
给渠道代理商。 3)公司的直接客户为终端客户,交易价格为产品价格全额,即收入确认的
金额。

三方签订合同模式下,根据合同约定、交易模式和资金流等,公司的直接客
户为终端客户,而渠道代理商作为丙方提供渠道销售服务,并从公司获得销售佣 金。公司将从终端客户处获得产品价格的全额作为收入确认的金额。

综上,公司针对同一种产品采用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主要是因为合同签订主体、资金流和结算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所导致的。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符合收
入准则和行业惯例。

2、两方签订合同模式下是否为卖断销售,后续是否为终端客户提供其他服
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惯例

公司 SaaS 产品销售涉及两方合同模式相关业务。SaaS 产品渠道代理商是在
特定区域内,具有行业渠道优势的客户。这类客户因其自身业务而聚拢了终端客 户,并为终端客户提供独立站建设及运营相关服务。

两方签订合同模式下,以渠道代理商为连接点,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业务过
程,即渠道代理商与发行人、渠道代理商与终端客户,具体如下:

(1)渠道代理商与发行人业务开展方式

渠道代理商以其名义与公司签署业务合同,基于承揽的终端客户独立站建站
及运营需求,向公司采购 SaaS 产品,并独立、直接与公司结算。渠道代理商因
接受公司服务负有支付全部订单价款的义务,且不以终端客户向渠道代理商结算 情况为前提;公司就服务成果向渠道代理商负责,但不涉及就服务成果向终端客
户负责,亦不具有向渠道代理商的终端客户追索订单价款的权利。

(2)渠道代理商与终端客户业务开展方式

渠道代理商凭借其自身的业务能力和行业渠道优势,汇聚了一批具备涉外业
务等特定需求的终端客户,并为这些客户提供整体的营销服务,其中包含外贸独 立站建设和运营服务。

渠道代理商以其名义向终端客户提供外贸独立站建站及运营服务,并就服务
成果向终端客户负责;终端客户因接受渠道代理商服务负有支付全部订单价款的 义务。渠道代理商与终端客户独立、直接进行结算,不涉及终端客户直接与公司
结算的情形。

公司 SaaS 产品销售,采用预收款模式。两方签订合同模式下,公司在提供
服务前一次性向渠道代理商收取产品整体服务期的全部费用,并按服务实际履约 进度,在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两方签订合同模式下为卖断销售,公司后续需要提供服务并就服务成果向渠道代理商负责,但不涉及就服务成果向终端客户负责,亦不具有向渠道代理商的
终端客户追索订单价款的权利。两方签订合同模式下,公司与终端客户在服务方 式、提供产品内容和合作范围方面与三方签订模式下不存在重大差异。

两方签订合同模式收入确认方法同三方签订合同模式一致,其中网站搭建属
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服务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谷歌优化及系统 功能、亿企宝技术服务等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已提供服务
期限占服务合同总期限的比例确认收入。

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情况如下: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