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员工从事部分受托研发项目认定的研发工时,所对应职工薪酬未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发行人员工从事部分受托研发项目认定的研发工时,所对应职工薪酬未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主要来源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发行人员工从事部分受托研发项目认定的研发工时,所对应职工薪酬未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问询回复
公司员工从事部分受托研发项目认定的研发工时,所对应职工薪酬未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原因如下:
1、受托研发成本计入营业成本,有利于保证成本的完整性
公司通过依托符合要求的受托研发项目,实现对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完善,对重大专项任务的执行和推进、技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公司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重大科研课题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相关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必要流程环节,属于研发活动范畴。但是该研发活动具有特殊性,其基于业务订单进行,由发行人客户支付合同对价(报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公司将员工从事部分受托研发项目认定的研发工时所对应职工薪酬计入营业成本有利于保证业务订单的成本完整性。
2、研发活动的范畴大于研发费用核算的范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的规定,企业若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应将原计入研发费用的相关产品成本单独计量,确认为存货,在实现对外销售时转入营业成本,与收入配比。该规定体现了一个原则,即相同的成本支出在其有无经济利益流入时,其核算属性是变化的,已产生经济利益流入时该成本支出计入营业成本更为合适。
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合辑案例9-1-1“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的案例说明: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既用于产品的生产,也能用于研发活动的,在难以准确区分生产和后续研发受益比例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该无形资产是产品生产所需主要技术之一,则通常意味着其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还是通过终端产品市场销售来实现,其摊销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更合理。该案例所体现了一个原则,即兼具生产属性和研发属性的成本,若能够产生经济利益流入,该成本仅按其生产属性进行相应会计核算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公司员工从事部分受托研发项目认定的研发工时,所对应的薪酬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未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