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拨科研项目、集团内研发项目、受托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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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国拨科研项目、集团内研发项目、受托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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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询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915.66万元、511.09万元、821.68万元和625.02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8%、5.57%、7.44%和9.55%,2022年研发费用同比下降44.18%,主要系2022年公司承接了较多国拨项目及集团内研发项目,项目投入未计入研发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类课题项目的数量、投入情况、会计处理方式及对应科目金额和占比、成果归属、使用权属等情况,是否存在将受托研发人员或支出认定为发行人研发人员或研发投入的情况及其合理性,公司受托研发项目核算是否完整、准确。

【公司简介】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有色金属检验检测技术研发与服务机构之一,专业从事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及仪器研发。

02回复

1、说明报告期内各类课题项目的数量、投入情况、会计处理方式及对应科目金额和占比、成果归属、使用权属等情况

(1)计入研发活动的受托研发项目

北矿检测计入研发费用受托研发共计包含两类项目,国拨课题和集团课题。

根据项目类型,报告期内计入研发费用以及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公司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1)国拨课题

国拨课题,是由国家政府资助、拨款支持的一类科研项目,一般都涉及企业配套自筹支出。针对国拨课题,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取得拨款时确认为“专项应付款”,在项目发生支出的期间,将发生的相关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各个项目核算归集“研发支出”,并将“研发支出”冲减“专项应付款”;如期末存在累计垫支的项目支出金额大于累计取得的项目款项,则超出部分直接在发生当期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研发费用”。如项目验收后“专项应付款”仍有结余,则冲减验收当期“研发费用”。

公司对国拨课题项目采用上述会计处理方式的原因如下:

①国拨课题项目不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根据公司参与的国拨项目任务书及相关合同约定,公司需要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约定,完成项目预期成果与考核指标。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同时,根据国拨项目任务书及相关合同约定,国拨项目承担与参与单位对独自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各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共同享有。此外,国拨项目还需要满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因此,国家具有无偿取得国拨项目技术成果的权利。因此,从国拨项目的拨款条件以及技术成果的归属角度而言,国拨项目不符合政府补助的“无偿性”的确认条件。

②国拨课题项目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一项资产),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

根据公司参与的国拨项目任务书及相关合同约定,国拨项目的承担与参与单位需要共同参与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完成项目预期成果与考核指标,并通过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验收。国拨项目超出预算金额以外的部分需由各方各自自筹资金解决,体现了项目各方技术储备及资源要素的投入。此外,对于国拨项目技术成果,承担与参与单位对独自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对各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共同享有。

因此,国拨项目是承担与参与单位共同完成的一项活动,双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及收益,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

③国拨课题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市场惯例

采用同样会计处理方式的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2)集团课题

集团课题项目指集团科研基金项目和集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集团科研基金项目指由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测试方法的研究开发;(2)为承揽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前期研究;(3)有利于集团科研和产业发展的前期研究和基础研究。对于集团科研基金项目,款项来源为矿冶集团每年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预算内资金及公司自筹资金。

集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指由集团设立的、依据集团科技规划自主择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该基金设立主要为集团青年员工提供科研平台,相较于集团科研基金项目,该类项目要求申报人不得超过35周岁,且入集团时间未满三年。对于集团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款项来源为矿冶集团每年用于青年科技人员进行创新研究的预算内资金及公司自筹资金。

对于集团课题项目,公司取得集团拨款时确认为“长期应付款”。在项目发生支出期间,将发生的相关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各个项目核算归集研发支出,并将“研发支出”冲减“长期应付款”,若研发支出超过该项目的合同总额,则差额计入“研发费用”。项目结题时,若“长期应付款”仍有结余,则冲减当期“研发费用”。

公司对集团课题项目采用上述会计处理方式的原因如下:

1)集团课题项目不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公司承接的集团项目资金来源为矿冶集团设立的科研基金,不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的规定。

2)集团课题项目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相关应用指南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根据公司参与的集团内研发项目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制定项目研发目标,并作为项目承研方负责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同时,集团内研发项目超出预算金额以外的部分需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虽然集团内研发项目与公司自有产品和技术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该类项目具有偶发性,公司无法保证持续获得该等项目,且该等项目是否能够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

3)集团课题项目参照国拨课题项目处理的说明

根据矿冶集团出具的关于北矿检测研发项目的相关说明,北矿检测参与的矿冶集团研发项目由北矿检测独立申请并承担,形成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北矿检测所有,北矿检测独占享有且无偿享有使用权,矿冶集团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1)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资助批准号,形成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北矿检测所有,项目研究的主要技术人员是该成果的发明人。矿冶集团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2)上述集团项目均由北矿检测独立申请并承担,北矿检测独占享有且无偿享有上述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北矿检测在过去和未来均可在各自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无偿实施上述项目形成得研究成果并享有由此产生的全部收益。

(3)矿冶集团及北矿检测未将已形成得研究成果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

(4)矿冶集团及北矿检测均不得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实施研发成果。

(5)截止本说明出具日,矿冶集团未以任何方式处置上述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用于出资等。

(6)未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研发成果。北矿检测在取得矿冶集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外转让上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在获得收益后需向矿冶集团偿还已拨付的研究经费,每次偿还额度为当次转让净收益的30%,直到还清已拨付的全部研究经费。

(7)双方共同对该技术成果所做的后续改进,改进部分所形成的成果由双方所有。矿冶集团或北矿检测单独对该技术成果所做的后续改进,改进部分所形成的成果由改进方所有。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权归改进方。”

基于以上依据,公司的集团课题项目和国拨课题项目具有相似性,如下:

因此,公司参与集团课题项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公司参照国拨课题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

(2)计入生产活动的受托研发项目

除上述课题外,北矿检测受其他单位委托向其提供相关技术开发服务。根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条款,其他受托研发的项目的知识成果归属归委托方所有或双方共有。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中规定: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若发行人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由于公司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公司将上述受托研发项目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公司按项目归集受托研发项目的成本,在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前,计入合同履约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公司受托研发项目不满足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确认条件。根据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公司提供的研发成果包括检验检测分析仪器、系统及相关技术报告等,由于客户无法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也无法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虽可能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无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公司受托研发项目不满足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确认条件。公司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为委托方出具验收结果的时点。

综上所述,公司将上述受托研发项目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并按时点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2、是否存在将受托研发人员或支出认定为发行人研发人员或研发投入的情况及其合理性,公司受托研发项目核算是否完整、准确。

根据国拨项目课题任务书的规定,国拨项目承担与参与单位对独自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各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共同享有。

根据矿冶集团出具的说明,北矿检测独占享有且无偿享有上述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北矿检测在过去和未来均可在各自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无偿实施上述项目形成得研究成果并享有由此产生的全部收益。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若发行人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北矿检测国拨项目及集团项目的项目成果均归北矿检测所有,无需向委托方交付研发成果,发行人将国拨项目和集团项目的相关支出认定为研发投入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不存在将其他受托研发项目计入研发投入的情况,其他受托研发项目均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仅将参与研发活动的且工时占比超过50%以上的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不存在将参与生产活动超过50%以上的公司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中关于非全时研发人员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受托研发项目及相关研发人员的核算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的相关规定,核算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