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常见问题 25 问

全部答复来自各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每条附官方原始链接。 本页为精选,该税种候选池共 395 条。税收口径变化较快,实务中请以最新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全部税种:个人所得税(25) · 消费税(25) · 契税(25) · 增值税(25) · 企业所得税(25) · 发票管理(25) · 印花税(25)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5) · 出口退税(25) · 房产税(25) · 社会保险费(25) · 小规模纳税人(25) · 税收优惠(25) · 车辆购置税(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25) · 资源税(25) · 税务登记(25)

1. 土地收益金是否是征收契税的依据

工业土地临时改变用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是否是征收契税的依据?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7

2. 土地款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交契税

土地款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交契税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04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我公司2025年3月以协议出让方式受让一宗土地,已按照土地价款缴纳了契税和印花税,现在缴纳完毕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款并办理完毕土地权属证书后,2025年6月按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总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是否还应该还要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将未在“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去单独申请缴纳或补缴出地出让契税?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苏 · 2025-06-30

4. 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延期付款利息?

<question>我司2024年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5000万元价格受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约定2024年1月支付土地出让金2500万元,2025年1月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2500万元,针对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部分,我司需要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25万元。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第五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请问该125万元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br> ……<br>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20

5. 公司分立,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div class="info-cont" id="zoom"> <!--<$[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四、公司分立</p><p>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p><p>……</p><p>十、有关用语含义</p><p>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p><p>……</p><p>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p><p>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夏 · 2025-06-03

6. 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契税?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 留言时间:2025年5月20日 答复时间:2025年5月22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p><p align="justify">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资产划转</p><p align="justify">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p><p align="justify">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p><p align="justify">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p><p align="justify"> ……</p><p align="justify">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p><p align="justify">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六、资产划转</p><p align="justify">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p><p align="justify">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p><p align="justify">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p><p align="justify"> ……</p><p align="justify">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河北 · 2025-05-22

7. 房产契税缴纳后一直查不到完税证明

<question>4月14日缴纳房产契税后查询不到完税证明,显示处理时间为4月23日;4月23日再次查看,状态显示为申报完成,仍查询不到完税证明</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提交至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由于本次留言所涉及的事项与您于2025年05月06日09时52分致电12366反映的事项相同,故本次留言内容会与前次反映的问题做合并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十分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5-07

8. 企业破产,债权人或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 留言时间:2025年4月25日 答复时间:2025年4月27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p><p align="justify">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五、企业破产</p><p align="justify">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p><p align="justify"> ……</p><p align="justify">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p><p align="justify">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五、企业破产</p><p align="justify">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p><p align="justify"> ……</p><p align="justify">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p>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河北 · 2025-04-27

9. 企业改制,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 留言时间:2025年4月8日 答复时间:2025年4月10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p><p align="justify">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企业改制</p><p align="justify">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p><p align="justify"> ……</p><p align="justify"> 十、有关用语含义</p><p align="justify">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p><p align="justify">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p><p align="justify">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p><p align="justify">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一、企业改制</p><p align="justify">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p><p align="justify"> ……</p><p align="justify"> 十、有关用语含义</p><p align="justify">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p><p align="justify">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p><p align="justify">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p><p align="justify">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河北 · 2025-04-10

10. 二手房过户时契税问题

<question>江西赣州市大余县农村宅基地有一套自建房,2025年去大余县城买了第一套二手商品房,过户交契税时,农村的宅基地的房算不算首套,县城的商品房交契税是按首套还是按第二套来算契税点。</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3-18

11. 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家庭唯一住房”及“家庭第二套住房”是否仅指购房人本人...

<td id="conntentNR"> <!--tjsatB-->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br/>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br/><!--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5-03-07

12. 划拨用地支付了划拨价,是否要缴纳契税

<question>社区集体企业取得一块划拨用地,用于社区发展项目,企业按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支付了划拨价款(用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根据契税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我认为该划拨价款不需要缴纳契税。请税务局明确。</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br>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若单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续未发生土地性质变更以及产权转让等行为,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征契税。鉴于你单位支付了划拨价款,情况较为复杂,具体请携带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br><br><br><br><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厦门 · 2025-02-26

13.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如何征收?

<td id="conntentNR"> <!--tjsatB-->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br/>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br/>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br/>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br/>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br/><!--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5-01-06

14. 个人买一套或二套房,怎么缴契税?

<question>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如何征收?</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br>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br>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br>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br>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5-01-02

15. 241201契税之痛

<question>本人及家人一向支持国家税收政策,积极缴税,不偷税漏税,并相信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都是利民利国的,但却实在看不懂20241201发布的契税政策,如按照以往只针对新购房的一种促进政策,我没有话说,可是为什么优惠政策以缴纳时间作为衡量标准,大家都是同时购买的同一个小区,积极缴税者反而变成鱼肉,任人宰割,不积极缴纳者反而变成受益者,公道何在?国之根本在于民心,希望国家及江西省政府能够看到民意,不求公正,但求公平!“不患寡而患不均”是人性,这种政策的本身就全是bug。建议:方案一:政府针对在2021年及以后在高位接盘的韭菜们,能够实施1201政策一样的契税优惠政策。方案二:针对2024年已缴纳契税者按照新政策税点进行退税(既然以时间为截止线,那不妨把时间拉整一年)。望采纳!<br>我已经成为韭菜,但我不想再成为鱼肉!</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关于您提交的契税优惠相关问题,相应情况及建议已收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4-12-23

16. 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什么?

<div class="info-cont">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什么?</strong></p><p><strong>答:</strong>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p><p><br/></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12-20

17.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p> <p><span><font>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font><font>(</font><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font><font>)</font><font>的规定:“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第十六条本法自</font><font>2021</font><font>年</font><font>9</font><font>月</font><font>1</font><font>日起施行。</font><font>1997</font><font>年</font><font>7</font><font>月</font><font>7</font><font>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font><font>(</font><font>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font><font>2021</font><font>年第</font><font>23</font><font>号</font><font>)</font><font>的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font><font>一</font><font>)</font><font>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font><font>二</font><font>)</font><font>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font><font>三</font><font>)</font><font>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font><font>90</font><font>日内申报缴纳契税。”</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font></span><span><o:p></o:p></span></p> <p></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4-12-18

18. 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何办理?

<td id="conntentNR"> <!--tjsatB-->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br/> 提示: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br/>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br/><!--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4-12-09

19. 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td id="conntentNR"> <!--tjsatB--> <p>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p> <p>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p> <p>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p> <p>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p> <p>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 </p> <p> <br/> </p> <p> <br/> </p> <p> 链接: <a class="ke-insertfile" href="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41114092430968.shtml" target="_blank">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a> </p><!--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4-12-02

20. 最新的契税优惠是什么

<question>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br>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br>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br>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br>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第一条和第三条。<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br><br><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4-12-02

21. 怎么享受最新的契税优惠

<question>调整后的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何办理?</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br> 提示: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br>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br><br><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4-12-02

22. 570.2024年12月1日起,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font><strong>2024年12月1日起,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是什么?</strong></font></p> <p align="justify"><font><strong>答</strong>: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font></p> <p align="justify"><font>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font></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4-11-25

23. 契税刚交几天就出政策

<question>请退还契税让我12月在交</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因此,在已缴纳契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符合合同撤销、解除、不生效、无效条件的,可以为纳税人办理退税。<br>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br>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br>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br>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波 · 2024-11-16

24. 最近看到12月1号施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question>我们大家同个时间买房的 现在他们晚一点办证 少了1W的税 我们提前办的能不能退税 我是自住 也不卖房 不需要满2免五的什么时间 能不能让我退掉房产证 重新办理 时间按新的开始算就可以了 要不然就按照买房12月1号的时间才算契税优惠 现在新楼盘大家同时买的同时交付的 现在他们晚点办房产证 就少了这么多税 2个月工资了 望领导研究!!!!!!!!</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br>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br><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br>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br>(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br>(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br>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br>(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br>(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br>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 <br>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br>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11-15

25. 契税新政能切实的考虑下已缴百姓的诉求?

<question>契税收到催缴函去交的,同小区邻居也收到了,我们收到后积极纳税,别人收到后拖延不交,结果拖延不交的人反而享受了优惠,这是变相鼓励我们拖延不交才是正确吗?是否多缴能退回?</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br>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br><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br>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br>(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br>(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br>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br>(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br>(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br>……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br>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