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常见问题 25 问

全部答复来自各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每条附官方原始链接。 本页为精选,该税种候选池共 2398 条。税收口径变化较快,实务中请以最新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全部税种:个人所得税(25) · 消费税(25) · 契税(25) · 增值税(25) · 企业所得税(25) · 发票管理(25) · 印花税(25)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5) · 出口退税(25) · 房产税(25) · 社会保险费(25) · 小规模纳税人(25) · 税收优惠(25) · 车辆购置税(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25) · 资源税(25) · 税务登记(25)

1. 银行贴现利息发票开具咨询

我们A公司收到了B公司开给我们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A公司向银行申请了贴现,同时约定了利息是B公司直接向银行支付,贴现完成后,B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发票,但是银行不肯开具,并且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表示只能给A公司开具利息发票,但是我司认为,根据2017年0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上诉条款的解读:四是关于贴现、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的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这个规定的宗旨是银行必须全额开具利息发票,不能不开而不是一味强调必须开给贴现人,因为多年来业务的变化,利息并非只有贴现人可以支付,实际业务过程中是可以接受任何第三方支付贴现利息的,所以根据实际业务,应该秉承业务事实,谁支付开票给谁,而不能拘泥于开票给贴现人,造成发票流和资金流严重不一致。还请答疑解惑,多谢!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5

2. 消费者个人可取得专用发票吗?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能开具专用发票吗?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7-14

3. 宜享花公司是按照1500元给客户开具红字发票,还是将20000元全部开具红字发票

宜享花公司为客户加工100个产品(单工序加工),单价300元,金额30000元(含税)已经对账并开具发票,客户收货继续加工未成品后检测有5个报废,经双方确认为宜享花公司加工的质量原因导致的,给客户造成总损失20000元,其中宜享花公司的加工费为5×300=1500元,另外18500元是对客户的额外损失赔偿。 问题:宜享花公司是按照1500元给客户开具红字发票,还是将20000元全部开具红字发票?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需作进一步沟通确认,但您留下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您,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0571-12366进行咨询。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4

4. 企业商旅服务发票内容是开经纪代理服务还是旅游服务

我们企业引入类似携程商旅的企业商旅服务商,使用其提供的软件系统来为企业员工差旅出行提供机票、酒店、火车、打车场景的预定服务,对账服务等。请问,服务商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或者普票,是因该开经纪代理服务,还是开具旅游服务?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七)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4

5. 出口商品进项税发票获取的问题

我公司计划出口一台锅炉,因锅炉为大型设备并且生产工期的问题,整台锅炉不能一起报关,整台锅炉分不同的部分报关,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给我司开局正太锅炉发票,是否影响退税?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青岛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5-07-11

6. 桔多多公司是按照1500元给客户开具红字发票,还是将20000元全部开具红字发票?

桔多多公司为客户加工100个产品(单工序加工),单价300元,金额30000元(含税)已经对账并开具发票,客户收货继续加工未成品后检测有5个报废,经双方确认为桔多多公司加工的质量原因导致的,给客户造成总损失20000元,其中桔多多公司的加工费为5×300=1500元,另外18500元是对客户的额外损失赔偿。 问题:桔多多公司是按照1500元给客户开具红字发票,还是将20000元全部开具红字发票?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需作进一步沟通确认,但您留下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您,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0571-12366进行咨询。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1

7. 移动公司开给企业的通讯费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老师,你好,我司因工作原因比如用于售后处理 人事招聘、设备监控卡等,给员工办理了专用电话卡,但是移动公司开票是开给公司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波 · 2025-06-30

8. 主播在直播间向消费者发放现金红包后是否可以要求销售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

<question>我司是一家销售公司,目前找了一家主播公司做营销推广服务,直播在直播间向不定向消费者发放红包抵扣券,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我司产品时可以使用。<br>因我司已按照消费者在直播间实际支付的价格和红包金额汇总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主播公司要求就我司从消费者处收到的红包金额向主播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理由是平台订单显示该笔订单使用了红包抵扣券且平台约定由销售公司向主播方开票。<br>请问:<br>1、主播公司要求销售公司就红包抵扣券开票是否合理?销售公司若按照主播公司要求开票是否构成虚开发票?<br>2、若主播公司开票要求不合理,销售公司无开票义务。则主播公司发放的红包抵扣券应如何取得税前抵扣凭证,满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 <br> 您好:您咨询主播在直播间向消费者发放现金红包后是否可以要求销售公司开具服务费发票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17

9. 自然人承包了门窗工程包工包料工程,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开具发票吗?为什么去税务局咨询都说不办理呢?

<question>自然人承包了门窗工程包工包料工程,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开具发票吗?为什么去税务局咨询都说不办理呢?此外,自然人如若是代开建筑服务类发票有限额的规定吗?如果超过了限额怎么开具呢?</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6-13

10. 刚注册的企业隔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前的发票无法抵扣,为什么?

<question>您好,我们企业4月注册,一开始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后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月所属期由于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不用报增值税(当期我司也无销售收入),5月所属期我司抵扣发票时发现4月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经询问税务人员说应该是之前没有0申报过,所以系统认为不符合要求,想请问这是本来这种情况下就是不能抵扣,还是是系统和政策矛盾导致我司不能抵扣,是可以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解决该问题的?</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br>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br><br>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12

11. 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如何向顾客开具发票

<question>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如销售新饰品10000元,顾客以旧黄金饰品抵价4000元,公司实际收取顾客6000元。<br>(1994)财税字第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四项:“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br>问题:我司向顾客如何开具发票,是开具6000元发票(税额690.27元),还是通过差额开票功能开具10000元的发票(税额690.27元)。</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6-06

12. 餐饮发票能否只开总金额,发票上面无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ques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br>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br>像如果我开餐饮服务,没有规格型号,这个怎么处理<br>还有细则里面有这些要求是要求全部填写么?我餐饮服务没有规格型号和数量单价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谢谢</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br>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04

13. 章贡区天达通讯设备商行涉嫌偷税漏税,不开发票

<question>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武坝路29号中梁江督府10号楼10橙信数码,此处商家在卖出手机后,未开发票,拒开发票,涉嫌偷税漏税,侵犯消费者权益。</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依据信息未查询到被投诉商家相关登记信息,多次联系投诉人核对相关信息是否正确,电话多次被挂断或无人接听至语音留言。<br>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5-29

14. 利信金融公司举行会议培训(给外部人员培训),利信金融公司收客户钱开销项发票是“会议服务费”

<question>利信金融公司举行会议培训(给外部人员培训),利信金融公司收客户钱开销项发票是“会议服务费”,那利信金融公司举办这场会议培训发生的一些支出(场地租赁、宣传广告,物料采购搭建,餐饮、交通、住宿、差旅等杂费)是否均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中去啊?不是“培训费”吧?因为不是给利信金融公司自己员工培训用。<br><br>至于其他的佐证原始资料(像网页新闻宣传稿,会议通知、会议视频照片,会议材料、活动议程、签到表、发票、合同等利信金融都会备查)</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 <br> 您好:您咨询公司举行会议培训发生的支出如何账务处理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5-28

15. 赣州市新联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开发票,有偷税漏税的嫌疑

<question>本人于2024年十月一日与赣州市新联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5000元每月,我问他们要发票,但他负责人以说开发票需要我支付百分之五的费用而拒开发票</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由于您所提供的相关线索无法精准定位被检举对象,烦请补充提供被检举对象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信息,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5-24

16. 举报南昌盈无虑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拒开发票,疑似偷税漏税

<question>南昌盈无虑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为本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完成后本人支付服务费2400元,付款前本人要求开具发票,对方明确承诺会开发票。但本人付款后对方即失联,多次催告无效,疑似有偷税漏税嫌疑。其以可开发票为由欺诈本人付款,情节恶劣。拒本人了解,该公司流水巨大,要求进行调查,给本人开具合规发票,查实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如有请追缴税款,顶格处罚<br>另:本人与其签订合同,合同中对方主体为南昌盈无虑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但收款账户却为蓝鲸灵(南昌)传媒有限公司。应是同一家公司</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由于您所提供的相关线索无法精准定位被检举对象,烦请补充提供被检举对象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信息,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5-23

17. 用开票员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没有蓝字发票开具模块,请问什么原因?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自2025年3月28日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发票业务功能进一步细分为:【数电发票】蓝字红字发票开具等;【数电发票】额度调整、纸质发票作废及退回等;【数电发票】发票查询查验、海关缴款书采集等;【数电发票】发票用途确认等;【数电发票】成品油业务、机动车业务等五类,供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自由配置,办税人员在没有配置相关功能集确认授权时,不能操作相关业务。</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5-21

18. 企业已有数电发票核定信息和开票金额,办税员登录电子税务局开具蓝字发票时提示:无发票业务操作权限。该如何处理?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无发票业务操作权限时,需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配置相关功能进行授权。人员权限管理操作步骤如下:</p> <p>1.新增人员操作步骤</p> <p>纳税人使用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账户中心;左侧功能树,依次选择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人员权限或纳税人使用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右下角“我的”,再点击“账户中心”;依次选择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新添加办税人员默认勾选了五个功能集功能权限,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在新增人员时可修改新增人员的权限配置。</p> <p>2.现有人员操作步骤</p> <p>纳税人使用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账户中心,左侧功能树,依次选择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或纳税人使用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右下角“我的”,再点击“账户中心”;依次选择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找到需要更改权限配置的对应身份的人员,点击“管理”按钮,然后再点击修改按钮;如果需要授权或取消对应电票平台的功能权限,勾选或取消勾选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返回上一页面后,再次点击“确定”按钮,人员权限即可设置成功。</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5-21

19. 开展类似银联商务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

<question>公司打算开展电商平台业务,会引入银行的综合积分与平台上的商户进行结算(类似银联商务、微信立减金)。<br>公司应如何与银行开具发票?可否同银联商务一样发票金额包括综合积分对应的金额和平台服务费金额。<br>纳税申报如何填报(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br>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br>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br>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br>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br>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r>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r>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r><br>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br>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br>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br>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br>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br>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br>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br>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br>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r>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br>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br>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br>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br>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br>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br> <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br>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br>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br> (一)销售货物收入;<br> (二)提供劳务收入;<br> (三)转让财产收入;<br>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br> (五)利息收入;<br> (六)租金收入;<br>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br> (八)接受捐赠收入;<br> (九)其他收入。<br>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br>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br>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br>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br><br>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5-20

20. 取得左上角没有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question>你好,我公司员工乘坐飞机,取得一张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旅客运输服务,然后也没有旅客身份信息,供应商没有用全电票的特定行业分类去开具,那这样这张发票我可以抵扣增值税,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发票详见附件</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br>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r><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br>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5-19

21. 关于合作社找农民购买柑橘如何取得发票的问题

<question>我是一家合作社,生产销售柑橘的,我从农民哪里收购的柑橘,如何取得发票?农民不开发票可以税前抵扣吗?</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br>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r>(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br>(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br>(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br>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br>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br>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br>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br>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且已在系统内进行归类的纳税人,在向自然人收购其自产的农产品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br>发票开具操作路径如下:数电票答疑丨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https://mp.weixin.qq.com/s/fIAig75RStBY6YMYCSL6dA<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br>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湖北 · 2025-05-16

22. 商事仲裁费支付及发票问题

<question>我司与对方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在武汉仲裁委进行商事仲裁,裁决结果为我司承担仲裁费3万元,对方承担仲裁费3000元,因对方已预缴全部仲裁费(仲裁委已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票),裁决我司向对方直接支付3万元仲裁费,对方是否需要向我司开具发票,发票内容是什么?</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湖北省12366坐席已于2025年5月16日致电咨询人。<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br><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br>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湖北 · 2025-05-15

23.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td id="conntentNR"> <!--tjsatB--> <span>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span><br/> <span><span> </span>(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span><br/> <span><span> </span>(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span><br/> <span><span> </span>例: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span><br/> <span><span> </span>2024年10月1日至5日U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4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4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不增加剩余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发票额度计算。</span> <p> </p> <br/><!--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5-05-13

24.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计税吗?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一、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p> <p>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p> <p>因此,若纳税人取得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申报。</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5-12

25. 问: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可否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div id="zoom">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可否凭借收款凭证追补至发生年度税前扣除?</strong></p><p><span>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span><br/></p><meta name="ContentStart"/><!--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甘肃 · 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