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 25 问

全部答复来自各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每条附官方原始链接。 本页为精选,该税种候选池共 1705 条。税收口径变化较快,实务中请以最新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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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所得税――信用飞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去旅游人的个税

一百一十四、信用飞公司是白酒销售公司,主要给各级区域经销商供货,经销商再给各零售门店供货。 发票是信用飞公司开给经销商,经销商开给门店。 经销商都是公司制企业,门店有公司制企业,也有个体工商户。 为提升销售,信用飞公司拟制定如下销售政策: 1.新开拓门店政策:??? ???经销商新拓门店达到一定数量,可奖励旅游;经销商自主安排旅游人员; 2.老门店政策: ???经销商的老门店给经销商回款达到一定标准或消化库存任务达到一定标准,门店也可以去旅游。门店可以自主决定去旅游的人选。 信用飞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旅行社给信用飞公司开票。 问题:个人所得税――信用飞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去旅游人的个税? 现在税务局意见按偶然所得让信用飞公司代扣代缴,若不需要,依据是什么?若需要,什么税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感谢咨询!您提交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留言内容,具体涉税业务政策适用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相关资料研判,建议直接联系12366或携带相关资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7-22

2. 我家里亲戚有闲置的房子计划开一家共享茶室,听说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有什么条件要求吗?如果继续开新店,要怎么享受这项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如果您亲戚的茶室开了新店,就属于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2025-07-16

3. 宜享花公司、XX建工集团、QPWL劳务公司、AH省的人力公司这四家企业分别进行怎样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

一、宜享花公司以省属国企XX建工集团名义投标并命中甲项目。 宜享花公司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向XX建工集团提报资金支付计划,XX建工集团在审核通过后将该笔款项拨付至与其合作的QPWL劳务公司(QPWL劳务公司向XX建工集团开具发票);但实际发放方则是AH省的一家人力公司。 问题:宜享花公司、XX建工集团、QPWL劳务公司、AH省的人力公司这四家企业分别进行怎样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2

4. 此房产为家庭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需缴纳,税率是多少

夫妻双方在ZJ省SX市区有一处房产,为住宅。初次取得房产证时间为2009年,夫妻共同持有。丈夫去世后,妻子继承全部房产,继承后房产证变更为妻子名字,取得房产证时间为2025年1月9日。现在想出售该房产,此房产为家庭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需缴纳,税率是多少?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0

5. 向境外个人支付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向我司提供了咨询服务,该境外个人没有来过中国境内,服务在境外提供,我司在向其支付服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07

6. 房产无偿赠与个人所得税

父亲的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受赠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河北 · 2025-06-28

7. 财产租赁中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question>某居民出租住房,月收租金4200元,1月份发生修理费800元,请问该居民1月份住房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br>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br>(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br>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br>(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br>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br>(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br><br>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br>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br> <br>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br>第八条 为方便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综合税费征收率由各地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个人房产出租具体情形和各地实际计算确定。<br><br>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21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哌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questio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哌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br>1.该文件还有效吗?<br>2.文中股份制企业是专指上市公司吗啊?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普通的股份公司是否适用?<br>3.资本公积金是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盗本公积金吗?对发行的时间节点是否有要求呢,股改之前的是否可以?<br>4.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是否适用?</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6-20

9. 这四家企业分别进行怎样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question>蓝佰公司以省属国企XX建工集团名义投标并命中甲项目。<br>蓝佰公司对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向XX建工集团提报资金支付计划,XX建工集团在审核通过后将该笔款项拨付至与其合作的XJWL劳务公司(XJWL劳务公司向XX建工集团开具发票);但实际发放方则是AH省的一家人力公司。<br>问题:蓝佰公司、XX建工集团、XJWL劳务公司、AH省的人力公司这四家企业分别进行怎样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br>“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br>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br>“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br>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br><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br>“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br>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br><br>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07

10. 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

<div class="TRS_Editor"> <p align="justify"> <span><font>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span lang="EN-US">(</span>国家税务总局令第<span lang="EN-US">57</span>号<span lang="EN-US">)</span>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font></span> </p> <p align="justify"> <font><span lang="EN-US">(</span><span>一<span lang="EN-US">)</span>减除费用六万元;</span></font> </p> <p align="justify"> <font><span lang="EN-US">(</span><span>二<span lang="EN-US">)</span>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span></font><span>;</span> </p> <p align="justify"> <font><span lang="EN-US">(</span><span>三<span lang="EN-US">)</span>符合条件的<span lang="EN-US">3</span>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span></font><span>;</span> </p> <p align="justify"> <font><span lang="EN-US">(</span><span>四<span lang="EN-US">)</span>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span></font><span>;</span> </p> <p align="justify"> <font><span lang="EN-US">(</span><span>五<span lang="EN-US">)</span>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font> </p> <p align="justify"> <span><font>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 </p> <p align="justify"> <span><font>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 </p> <p align="justify"> <span><font>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span lang="EN-US"><o:p></o:p></span></font></span> </p> <p align="justify"> <span><font>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span lang="EN-US">3</span>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font><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 </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内蒙古 · 2025-06-04

11.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房贷

<question>员工购置1套住房申请首套贷款,2019年到2024.05期间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后因子女读书,进行房屋置换,售出原房产后,购置第二套房产仍申请了首套贷款利率。从2024.10开始还新房房贷,借款合同期限为20年。<br>问:该员工2024年度能抵扣几个月的房贷费用?2025年度及后续可以继续抵扣房贷费用吗?</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br> 二、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br>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波 · 2025-06-04

12.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符合哪些情况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优先退税服务?

<div class="info-cont">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符合哪些情况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优先退税服务?</strong></p><p><strong>答:</strong>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二)关于优先退税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主要是指,对“上有老下有小”、看病负担较重、收入降幅较大以及适用简易申报退税的群体,税务部门将延续执行优先退税制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的退税服务。</p><p><br/></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03

13. 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如何计算?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p> <p><span><font>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font><font>;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font><font>=(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在</font><font>2024年12月3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o:p></o:p></span></p> <p></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5-27

14.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span><font>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font><font>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font></span><span><font>,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font></span><span><o:p></o:p></span></p> <p></p> <p></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5-27

15. 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div class="info-cont" id="zoom"> <!--<$[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答: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自2024年第21号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夏 · 2025-05-27

16. 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div class="info-cont" id="zoom"> <!--<$[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答: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夏 · 2025-05-27

17. 纳税人如何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div class="info-cont" id="zoom"> <!--<$[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答: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p><p>为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税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数据共享,提供了便利化的享受渠道。选择在任职受雇单位享受的,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把缴费凭证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由任职受雇单位在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时予以扣除。选择年度自行申报享受的,在次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询确认或扫描二维码录入缴费凭证信息,在计算税款时予以扣除。</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夏 · 2025-05-27

18.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异议申诉流程是什么?

<td id="conntentNR"> <!--tjsatB--> <p>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综合所得等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况无法与扣缴义务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税APP、网站等向税务机关发起申诉。 </p> <p> 文件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规定。 </p> <p> </p> <p> <br/> </p> <p> 链接: <a class="ke-insertfile" href="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50227090912163.shtml " target="_blank">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a> </p> <br/><!--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5-05-26

19. 分公司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question>甲公司属于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所在地在A县,2019年在同一管辖市的B县设立了一个分公司,从事房地产建筑开发业务,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分公司申报缴纳。现分公司因业务终结,故甲公司决定将其进行注销。<br>而分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br>故此分公司利润分配,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六个月内的实际分配时间;应纳税所得额为股东取得红利的收入额。<br>另外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br>故此分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拥有股权的股东为纳税义务人,支付单位甲公司为扣缴义务人,甲公司所在地A县为纳税地点。<br>请问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谢谢解答。</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5-25

20. 吴淑一因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question>2024年9月,吴淑一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直播业务有限公司金瀛花公司,于2024年9月15日将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款从自己的个人账户打款至公司对公账户。2025年3月,吴淑一以140万元的价格将100%股权转让给孙博,截止转让前,被转让的这家金瀛花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4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为40万元。吴淑一因转让股权应缴纳的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金额?</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感谢咨询!您提交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留言内容,具体涉税业务政策适用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相关资料研判,建议直接联系12366或携带相关资料详询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5-23

21. 纳税人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td id="conntentNR"> <!--tjsatB--> <p>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一般情况下无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需要按规定一并留存或填报相关信息、提供佐证材料。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p> <p> </p><!--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5-05-19

22. 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td id="conntentNR"> <!--tjsatB--> <p> <span> </span>汇算主要有三种方式: </p> <p>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p> <p>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个税APP及网站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p> <p>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p><!--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5-05-13

23. 已完成2024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现在发现申报信息有误,请问如何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更正?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纳税人通过个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后,如发现申报有误,需根据不同情形选择更正申报或作废申报。</p> <p>情形一:已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但未申请退税或未补缴税款,可以选择更正申报,或作废申报后重新申报</p> <p>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页面底部“办&amp;查”,在“查询”板块点击“申报记录”,在“申报记录”的未完成界面选择所要更正的申报记录,进入详情;</p> <p>2.若选择更正申报,点击底部“更正”,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及汇算地,点击“下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继续操作至系统提示“更正成功”即完成更正申报;</p> <p>3.若选择作废申报,点击底部“作废”,再点击“确认”即可作废申报,回到首页重新进行申报即可。</p> <p>情形二:退税申请已成功或已完成补税入库,可以办理更正申报</p> <p>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点击查看申报记录,选择需要更正的年度申报记录,进入申报记录详情页面;</p> <p>2.选择2024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下方“更正”,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及汇算地,点击“下一步”;</p> <p>3.进入申报界面,选择要更正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正,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系统会弹窗提示信息,点击“继续”;</p> <p>4.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即更正申报成功。</p> <p>情形三:已申请退税,但显示“税务审核中”需先撤销退税,再更正申报</p> <p>1.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退税记录”,点击“撤销退税”;</p> <p>2.在“申报记录”界面,点击底部“更正”,根据实际情况更正申报数据,继续操作至系统提示“更正成功”即完成更正申报;</p> <p>温馨提醒:年度汇算期间每月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上限只有5次,超过上限后如需更正或作废申报,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5-12

24.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question>我公司有一名员工持有残疾证,这种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免比例是多少呢?适用政策是哪一条以及残疾人证过期后是否还适用减免优惠政策?</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br>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br>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具体办理详见我局办事指南http://xiamen.chinatax.gov.cn/bszn/B163.html,残疾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书面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代为办理减免备案,办理减免备案后,可以按照备案情况办理减免税申报,如果残疾证过期,建议向发证单位咨询补办证件手续。<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br><br><br><br><br><br><br><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厦门 · 2025-05-12

25. 个人所得税APP中出现其他任职受雇企业信息,但本人完全不知情,该如何处理?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若该企业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先行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确认,确有错误且扣缴义务人拒不更正的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的】-【任职受雇】,点击该企业,点击右上角的【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日期和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受理。主管税务机关会受理您的申诉信息,并联系您原公司展开调查,辅导办税人员及时准确填报员工离职信息。后续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即可。</p> <p>若该企业是您从未任职受雇的单位,通过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的】-【任职受雇】,点击该企业,点击右上角【申诉】-选择【从未任职】,相关情况会反馈给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展开调查。您点击申诉后,个人所得税APP相关任职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推送给您。</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