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常见问题 25 问

全部答复来自各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每条附官方原始链接。 本页为精选,该税种候选池共 206 条。税收口径变化较快,实务中请以最新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全部税种:个人所得税(25) · 消费税(25) · 契税(25) · 增值税(25) · 企业所得税(25) · 发票管理(25) · 印花税(25)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5) · 出口退税(25) · 房产税(25) · 社会保险费(25) · 小规模纳税人(25) · 税收优惠(25) · 车辆购置税(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25) · 资源税(25) · 税务登记(25)

1.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

<questio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中,第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br><br>浙江人大废止的办理市场登记证的相关文件,并出了原已登记核发的《市场名称登记证》自动失效的通知,那请问,新办的农贸市场怎么能享受到这个减免政策?<br>附件浙江人大决定:https://www.zjrd.gov.cn/sylf/fggg/202412/t20241219_180507.shtml<br>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https://zjamr.zj.gov.cn/art/2025/3/12/art_1229565162_2547295.html</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br>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br>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br>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br>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br>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br><br>涉及具体业务,建议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3-25

2. 转制文化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

<div class="TRS_Editor"><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 <div> <span> <span>一、根据</span><span>《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财税〔<span lang="EN-US">2014</span>〕<span lang="EN-US">84</span>号</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span> <p> <span><span lang="EN-US">(</span>一<span lang="EN-US">)</span>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span></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二<span lang="EN-US">)</span>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span></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三<span lang="EN-US">)</span>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span></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四<span lang="EN-US">)</span>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span></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五<span lang="EN-US">)</span>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span lang="EN-US">;</span>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span></p> <p> <span>二、根据</span><span>《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span lang="EN-US">2024</span>年第<span lang="EN-US">20</span>号<span lang="EN-US">)</span>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span></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一<span lang="EN-US">)</span>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span></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二<span lang="EN-US">)</span>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span></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三<span lang="EN-US">)</span>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span lang="EN-US">;</span>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span></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四<span lang="EN-US">)</span>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span></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五<span lang="EN-US">)</span>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span lang="EN-US">;</span>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span></p> <p> <span>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span lang="EN-US">;</span>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span></p> <p> <span>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span lang="EN-US">;</span>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span></p> <p> <span>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span></p> <p> <span>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span></p> <p> <span>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span></p> <p> </p> </span></div> </div></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福建 · 2025-02-05

3.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流程是什么?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流程主要分为两步:</p> <p>(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p> <p>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以下资料向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p> <p>(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p> <p>(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p> <p>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申请。</p> <p>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提交的材料后,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范围,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等情况进行重点核实。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p> <p>(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p> <p>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p> <p>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p> <p>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p> <p>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4-12-18

4. 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div class="info-cont" id="zoom"> <!--<$[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夏 · 2024-11-14

5. “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question>我们是一家省属国企集团下属物流企业,被列入“平急两用”物流枢纽项目,请问老师,目前国家对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司作为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查了网上一些文章,说是地方政府按招商引资三免两减半,但都找不到出处。</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br>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br>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的规定:“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br>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br>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br>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br>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br>五、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r> 由于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具体业务详情,建议参照以上文件规定,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相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多政策文件,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br>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福建 · 2024-10-24

6. 我公司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可以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吗?

<div class="info-cont" id="zoom"> <!--<$[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答:根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br/> ......<br/>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夏 · 2024-09-12

7. 我是一名退役士兵,名下有多家个体工商户,请问都可以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吗?

<div class="info-cont">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我是一名退役士兵,名下有多家个体工商户,请问都可以享受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吗?</strong></p><p><strong>答:</strong>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p><p>(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p><p><br/></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09-03

8. 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吗?

<question>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吗?</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br>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br>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河北 · 2024-07-15

9. 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期间,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的,该如何处理?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p> <p><span><font>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font><font>2017年第2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br/> </font></span></p> <p></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4-07-02

10.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中有哪些免税政策?

<div class="TRS_Editor"><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 <div> <span>一、根据</span><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规定:“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span><span lang="EN-US"> </span></div> <div> <span>二、根据《财政部</span><span> </span><span>税务总局</span><span> </span><span>自然资源部</span><span> </span><span>农业农村部</span><span> </span><span>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span><span> </span><span>》</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财政部公告</span><span lang="EN-US">2019</span><span>年第</span><span lang="EN-US">81</span><span>号</span><span lang="EN-US">)</span><span>规定:“</span><span> </span><span>第五条</span><span> </span><span>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span></div> <div> <span>第六条</span><span> </span><span>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span></div> <div> <span>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span></div> <div> <span>第七条</span><span> </span><span>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span></div> <div> <span>第八条</span><span> </span><span>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span></div> <div> <span>第九条</span><span> </span><span>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span></div> <div> <span>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span></div>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div></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福建 · 2024-06-27

11. 我是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了多家个体工商户,能否一起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div class="info-cont">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我是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了多家个体工商户,能否一起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strong></p><p><strong>答:</strong>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span>)</span>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p><p>(一<span>)</span>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p><p><br/></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05-27

12. 我单位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div class="info-cont">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我单位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strong></p><p><strong>答:</strong>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span>)</span>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p><p>...... </p><p>(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p><p><br/></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05-27

13.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div class="TRS_Editor"><div class="Custom_UnionStyle"> <div> <span> <span>《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span lang="EN-US">(</span>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span lang="EN-US">2024</span>年第<span lang="EN-US">4</span>号<span lang="EN-US">)</span>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span lang="EN-US"> <p> ……</p> <p> <span><span lang="EN-US">(</span>四<span lang="EN-US">)</span>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span lang="EN-US">(</span>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span lang="EN-US">)</span>,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span></p> </span></span></span></div> </div></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福建 · 2024-04-29

14. 渔业养殖税收优惠政策

<question>1.公司目前为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想知道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br>2.渔业养殖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br>……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br>……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br><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br>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br>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br>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br>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br>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br> <br>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br>二、动物类<br>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br> (一)水产品<br>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br>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br>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br><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br>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br>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br>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br>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br>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br>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br>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br><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br>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r>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br><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br>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br>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br>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br>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br>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br>……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br> 8.远洋捕捞。<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04-12

15. 春节过后找工作忙创业,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你!

春节过后,有的人选择外出打工,有的人选择了留在家乡创业就业。为支持大学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今天带你了解创业就业者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税务总局新媒体 · 2024-02-27

16.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div class="info-cont">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有什么税收优惠吗?</strong></p><p><strong>答:</strong>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p><p>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p><p>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p><p>二、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3〕5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p><p>三、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2023年第1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p><p><br/></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01-16

17. 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3-12-12

18.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员,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3-12-07

19.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3-12-06

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不需要备案,企业首次享受招用退役士兵优惠,需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后按“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即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3-12-06

21.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p> <p>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p> <p>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3-12-06

22. 持有股票取得分红,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

<question>请问:我司今年2023年7月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当年12月取得分红,并预缴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次年6月持有该公司股票满12个月,属期2023年度取得的分红可否享受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满12个月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届时能不能更正属期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br>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br>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br> ……<br>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br>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br>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br>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br><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厦门 · 2023-12-05

23. 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享受车船税税收优惠?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具体符合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目录查询:www.miit.gov.cn,点击【政策文件】栏目)。</p> <p>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3-11-30

24. 我单位有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div class="info-cont">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我单位有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备查什么资料?</strong></p><p><strong>答:</strong>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p><p><br/></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3-11-20

25.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