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常见问题 25 问

全部答复来自各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每条附官方原始链接。 本页为精选,该税种候选池共 4492 条。税收口径变化较快,实务中请以最新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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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金池业务,母子公司无偿划拨资金是否涉及资金占用费的增值税

同一集团内,有资金池,子公司将资金上划至母公司,未收取资金占用费,但子公司可以随时取用自身在资金池的资金,子公司是否应视同收取资金占用费并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7-16

2. 集团内企业股权无偿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计划做一个无偿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100%持股B公司,B公司100%持股C公司,现把B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C公司的100%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C公司仍然存续,且C名下有房产和土地,以上三家企业均为100%国资控股,此次无偿划转后房产土地均不做产权变更,仍在C公司名下。 问题:此次无偿划转C名下的房产和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4

3. 企业收到客户多转的购酒款,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客户多转的购酒款,作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1

4. 软件开发二次委托增值税免税

B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所有权属于A)。B接受委托后自己开发一部分,另一部分委托给C公司开发。或者B接受委托后将全部开发工作委托给C开发。 问题: 1、B来源于A的软件开发收入能否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软件开发收入免增值税? 2、C源于B的开发收入,能否依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软件开发收入免增值税?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 2.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具体请携带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10

5. 注销了的身份证开取增值税发票

用注销了的身份证开取增值税发票(开票总金额有180万元),会受到什么处罚广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馈的问题已于2025年7月4日电话与您联系,根据您通话中补充的具体情况,若您反映的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核实调查后属实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一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规定:虚开发票的,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属于严重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广西 · 2025-07-03

6. 请问这环节中世普惠担保公司涉及增值税吗?什么原则交税?

中世普惠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总共欠桔子公司(同集团下关联公司)3千万的债务,然后中世普惠担保公司花1千万买了这三千万债务,然后中世普惠担保公司慢慢找下属公司追偿,追偿的结果不确定,可能都收回来三千万,也可能一分收不到,或是收回部分,请问这环节中世普惠担保公司涉及增值税吗?什么原则交税?有点类似保理业务买过来应收账款感觉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需作进一步沟通确认,但您留下的电话无法联系到您,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0571-12366进行咨询。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02

7.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增值税

目前市面上的房开项目大多净利率不高,项目预售阶段按照3%预缴,实际交付的时候按照9%开票清缴。 抵扣土地进项以后再抵扣留抵税额,经常会出现预售阶段预缴的增值税无法完全抵扣的情况。 根据浙江省税务局2025年1月发布的《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 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2.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 根据发布内容,项目公司的开发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整体计算下来,应纳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形成多缴税款,是否可以退税?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增值税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7-01

8. 餐饮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新增值税法已经出台,第二十二条:(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请问“餐饮服务”如果是两单位之间转包或外包,餐饮服务是第三方消费的,这种情况下转包方收到承揽方开具的餐饮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谢谢答复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27

9. 鲜活农产品减免增值税问题

我们是湖北省黄冈市一家做采购批发生猪的贸易企业,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养殖场及农民自养生猪出栏、出山上市流通的重要环节。生猪属于鲜活农产品,按财税(2012)75号文件,在生猪销售流通环节中是否能减免增值税?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湖北 · 2025-06-26

10. 银行为客户办理开卡、大额存款、大额贷款业务同时赠送米、油等礼品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银行为客户办理开卡、大额存款、大额贷款业务(宣传活动)同时赠送米、油等礼品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增值税视同销售,购进的米、油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政策说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不得抵扣,但同时说明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那宣传活动礼品的赠送是否可以认为不属于个人消费,可以抵扣?请回复可以或不可以,无需引用政策条款,政策条款是知晓的,请按我的业务场景回复,谢谢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25

11. 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p> <p><span><font>根据《财政部</font><fon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font><font>2016</font><font>〕</font><font>36</font><font>号)附件</font><font>4</font><font>《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一)国际运输服务。</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国际运输服务,是指:</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1.</font><font>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2.</font><font>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3.</font><font>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font><font>”</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font></span><span><o:p></o:p></span></p> <p></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6-23

12. 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应如何申报增值税?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p> <p><span><font>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增值税,若发生纳税义务,未开具发票也应进行申报纳税。</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一般纳税人申报当期增值税时,可根据本期发生业务情况,将该笔未开票收入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font><font>5</font><font>至</font><font>6</font><font>列“未开具发票”栏对应行次即可。</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在填写申报表时,需要将所有销售收入(包括已开票和未开票收入)合并计算,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若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font><font>30</font><font>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直接将季度销售额填报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font><font>10</font><font>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填写在第</font><font>11</font><font>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若季度销售额超过</font><font>30</font><font>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含税未开票收入一并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font><font>1</font><font>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font><font>3%</font><font>征收率)”或第</font><font>4</font><font>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font><font>5%</font><font>征收率)”。</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font></span><span><o:p></o:p></span></p> <p></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6-23

1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中的“销售额”是否为不含税销售额?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p> <p><span><font>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font><font>1</font><font>列“销售额”应填写含税销售额,具体如下:</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第</font><font>1</font><font>栏“建筑服务”第</font><font>1</font><font>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第</font><font>2</font><font>栏“销售不动产”第</font><font>1</font><font>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第</font><font>3</font><font>栏“出租不动产”第</font><font>1</font><font>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font></span><span><o:p></o:p></span></p> <p></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6-23

14. 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p> <p><span><fon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font><font>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font></span><span><o:p></o:p></span></p> <p></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6-23

15.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哪些?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p> <p><span><font>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font><font>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二)销售代销货物;</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font><font>”</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font><font>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font><font>2016年5月1日起执行。”</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font>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font></span><span><o:p></o:p></span></p> <p><span><o:p> </o:p></span></p> <p></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5-06-23

16. 赠送游戏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question>公司增送给学校一台掌上游戏机(1000元)用于学校活动。对方出具了接受函。这样的赠送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是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我们不是生产和销售游戏机的公司。</question><br><br> <reply>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br>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br> 因此,企业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学校,需要视同销售。 <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大连 · 2025-06-17

17.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

<question>需要了解武汉地区各类型用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规定:“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br>(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br>(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6%、8%。<br>(三)单纯土地转让为10%。<br>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br>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湖北 · 2025-06-16

18. 省级财政拨款给非盈利公立医院的专项科研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question>医院获得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直接下拨给医院用于科研项目,下拨的金额是否要申报无票收入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br>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br>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可开具编码为“6150000000000000000”的不征税发票。<br>感谢您的咨询,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福建 · 2025-06-13

19. 股权回购取得固定收益是否需缴增值税?

<question>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股权,持有期间取得分红X万元。后因触发回购条款,B公司按投资协议约定支付A公司回购款(含投资本金及年化8%固定收益),其中固定收益总额为本金×8%(计算方式:本金×年化8%×实际天/365)。协议约定:固定收益总额 = 分红X万元 + 回购利息Y万元(即X + Y = 本金×8%)。<br>咨询事项:<br>(1)持有期间取得的分红X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br>(2)股权回购环节取得的回购利息Y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br>(3)若Y万元需缴税,计税依据是否直接为Y万元(即:合同约定的总固定回报减去已分红X万元后的净额)?<br>还是需将总固定回报(本金×8%)全额作为利息计税?<br>恳请明确执行口径!</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br>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br>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br>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br>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br>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br><br>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br> (五)金融服务。<br>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br> 1.贷款服务。<br>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br>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br>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br>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br>……4.金融商品转让。<br>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br>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br><br>涉及具体业务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11

20. 关于租赁房屋的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

<question>我所在的公司租赁了一家单位的房屋办公用,现在税务部门要求对该房屋征收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我们认为,这些税应该由作为房东的该单位缴纳,但该单位认为,我们虽然在都在九江市,但我们租的房子在浔阳区,而该单位在濂溪区,现在是浔阳区的税务部门要求对房产征税,所以应该由使用房屋的租客即我们公司交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我们认为,该单位是房东,且我们双方并没有约定过税费由我们公司缴纳,所以,税费应该由作为房东的该单位缴纳,目前双方各执一词,相执不下。请问,这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到底应该由谁缴纳?</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感谢您的咨询!因您反映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有关信息,恐受限于留言这一咨询形式,从而造成理解偏差,为此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5-06-11

21. 病死猪骨粉的增值税税率

<question>1、我公司主营为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在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时,产生副产品肉骨粉;我公司的肉骨粉按现行规定,不能作为饲料原料使用,故作为有机肥原料出售;2、我公司的肉骨粉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3、我公司出售的肉骨粉适用哪个税目和税率?</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br>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br>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br>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br>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br>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br>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br>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br>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br> <br>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br>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br><br>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br>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br>二、动物类<br>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br>(五)其他动物组织<br>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br>……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br><br>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11

22.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利息是否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收入

<question>我司是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我司每季度从商业银行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属于2016(70)号文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还是2016(36)号文附件二规定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br> (一)同业存款。<br>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br> (二)同业借款。<br>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br> (三)同业代付。<br>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br>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br>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br> (五)持有金融债券。<br>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br> (六)同业存单。<br>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br>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br>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br> 2.存款利息。<br>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br>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br>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br>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br>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br>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br>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br>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br>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具体涉税征管事项,建议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br>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湖北 · 2025-06-11

23. 个人申请代开并交增值税了,如何冲红

<question>您好!我申请了代开,后来沟通了需要重新开,之前代开的需要冲红,能在电子税务局冲红吗?我在电子税务局录入负数结果提示不能小于折扣金额,谢谢啦</question><br><br> <reply>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湖北省12366坐席已于2025年6月12日10点致电回复纳税人,纳税人未接听。<br>登陆电子税务局APP,点击【办&查】-【发票使用】-【红字发票代开】,进入发票红冲功能。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以在【红字发票代开】中的【代开红字发票记录】模块查询并预览已开具的红字发票。图文操作详见: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一图了解:电子税务局APP代开增值税发票及红冲发票操作指引”。<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br>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湖北 · 2025-06-10

24. 《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

<questio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11日发布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友情提示》,其中第四点“其他栏次填开要求”就对此作了解释:“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此信息是否是真的</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br>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br>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r>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r>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09

25. 合伙企业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是否要交增值税

<question>我是一家合伙企业,在某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新三板大宗交易系统获得部分股票,在新三板摘牌期间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部分股票。<br>现通过新三板交易系统卖出原持有的股票,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br> 一、销售服务<br> (五)金融服务。<br>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br> 4.金融商品转让。<br>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br>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