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常见问题 25 问

全部答复来自各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每条附官方原始链接。 本页为精选,该税种候选池共 307 条。税收口径变化较快,实务中请以最新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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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

<question>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吗</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br>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br>第一条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br>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br>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br>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5-04-18

2. 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div id="zoom">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strong></p><p>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八条“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p><p><br/></p><meta name="ContentStart"/><!--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甘肃 · 2025-01-08

3. 问: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有什么不同?

<div id="zoom">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问: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有什么不同?</p><p>答: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0-12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12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10月、11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4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0-12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10月和11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4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p><meta name="ContentStart"/><!--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甘肃 · 2025-01-07

4.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

<question>我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正常销售额28万元,本季度又售出一座不动产差额也是28万元,请问这两个28万元是否可以分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的免税优惠?</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br>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br>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br><br>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br>解读一: <br>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br>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br><br>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12-02

5.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那么,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div id="fontzoom"> <div class="article-content" id="zoomcon"> <p align=""></p> <p align=""></p> <p align=""><span>答:</span>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p> <p align="">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p> <p align="">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p> <p align=""></p> <p align=""></p> <div class="clear"></div> </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税务总局 · 2024-11-01

6. 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那么,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div id="zoom">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那么,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strong></p><p>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p><p>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p><p>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p><meta name="ContentStart"/><!--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甘肃 · 2024-11-01

7. 纳税人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div class="info-cont" id="zoom"> <!--<$[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p><p>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p><meta name="ContentEnd"/><!--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宁夏 · 2024-11-01

8. 问: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我们在9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9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三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

<div id="zoom"> <!--ZJEG_RSS.content.begin--><meta name="ContentStart"/><p><strong>问: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我们在9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9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三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strong></p><p>答:你公司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9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7-8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p><p>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应的小规模季度属期申报(即你公司7-8月所属期的申报),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如果你公司7-8月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p><meta name="ContentStart"/><!--ZJEG_RSS.content.end-->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甘肃 · 2024-10-21

9. 我公司目前属于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我们在9月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9月1日生效。请问我公司三季度的申报应如何办理?

<div id="fontzoom"> <div class="article-content" id="zoomcon"> <p align=""><span>答:</span>你公司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9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7-8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p> <p align="">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对应的小规模季度属期申报(即你公司7-8月所属期的申报),均统一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如果你公司7-8月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p> <div class="clear"></div> </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税务总局 · 2024-10-18

10.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改为小规模纳税人

<question>之前领有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业务需要,为一般纳税人,想请教一下:<br>1、能不能把我从一般纳税人降级到普通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目前生意难做,已经很长时间没开增值税发票了,这规模对我来讲一点没用,还要开支会计、记账等一大笔费用。二是如果不能降级,能不能增加普通发票功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w免征税待遇,因为现在做生意,客户大部分都要求开发票,不开发票生意就做不成!三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发票10w免征税额度不够,想发票超额是不是要事先申请,听说发票超额批准的话,就不能享受10w免税优惠,要按全额征税!这个规定是依据什么政策?似乎不太合理啊!<br>以上三个问题请税务部门同志给解释回复一下,不胜感激!</question><br><br> <reply>浙江12366中心答复:<br>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br>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br><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br>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br><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br>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br>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br>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br>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br>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br><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br>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br>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br>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br></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浙江 · 2024-09-30

11.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一般纳税人?

<question>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一般纳税人?</question><br><br> <reply>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青岛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4-08-28

12.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td id="conntentNR"> <!--tjsatB-->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br/>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br/><!--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4-07-22

13. 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含税收入如何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question>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含税收入为10.05万元,如何计缴增值税?当月不含税收入金额是10.05万元,还是9.95万元?请列明计算过程,谢谢!</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br>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br>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br>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br>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厦门 · 2024-04-09

14.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后,应该什么时间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div class="content" id="zoomcon"> <ucapcontent><p>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p> <p>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p></ucapcontent> <div class="clear"></div> </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深圳 · 2024-01-26

15.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td id="conntentNR"> <!--tjsatB-->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br/>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br/> 二、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br/>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br/>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和第八条。<br/><!--tianjin.chinatax.gov.cn--><!--tjsatE--> </td>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天津 · 2024-01-26

16. 非企业单位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问题

<question>您好!我是一户非盈利性学校,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因扩建了新的校区,老校区准备整体出租,租赁期10年,年租赁费预估1000万元以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说,可能会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br><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br> 企业认为有权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br> 不知企业是否理解正确?望回复</question><br><br> <reply>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br>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br> 如果您企业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br>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ply>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江西 · 2023-12-07

17. 257.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strong>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strong></p> <p align="justify"><strong>答</strong>: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p> <p align="justify">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3-11-17

18. 41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3季度房土两税是否继续免征?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font><strong>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3季度房土两税是否继续免征?</strong></font></p> <p align="justify"><font><strong>答</strong>:《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3〕5号)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3〕3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目前尚未有新文件下发。</font></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3-10-13

19. 实用帖: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我们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今天带你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案例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可按5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优惠。甲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元。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税务总局新媒体 · 2023-08-24

20. 227.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strong>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strong></p> <p align="justify"><strong>答</strong>: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p> <p align="justify">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p> <p align="justify">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3-08-18

21. 226.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font><strong>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strong></font></p> <p align="justify"><font><strong>答</strong>:《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font></p> <font> </font> <p align="justify"> </p> <p align="justify"> </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3-08-11

22. 224.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font><strong>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strong></font></p> <p align="justify"><font><strong>答</strong>: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font></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3-08-11

23. 222.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吗?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font><strong>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吗?</strong></font></p> <p align="justify"><font><strong>答</strong>: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font></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3-08-11

24. 21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font><strong>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strong></font></p> <p align="justify"><font><strong>答</strong>: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font></p> <p align="justify"><font>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font></p> <p align="justify"><font>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font></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3-08-04

25. 214.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div class="TRS_Editor"><p align="justify"><font><strong>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strong></font></p> <p align="justify"><font><strong>答</strong>: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申报的,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font></p></div>

来源: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 · 青岛 · 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