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原材料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销售原材料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本文由【IPO案例号】整理自哈尔滨东盛反馈意见回复,转载请注明来源。
01问询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锰片、镁锭等原材料的销售,约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的10%。
请发行人:说明各期其他业务收入的销售明细、主要客户、毛利率、定价及公允性,以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
【公司简介】哈尔滨东盛金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铝合金元素添加剂等新型金属功能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铝合金元素添加剂及铝基中间合金两大类。
02回复
1、说明各期其他业务收入的销售明细、主要客户、毛利率、定价及公允性
(1)报告期各期其他业务收入的销售明细
报告期各期其他业务收入的销售明细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的销售主要为锰片,占比分别为86.59%、91.39%和93.80%,占比较高。
(2)报告期各期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客户
报告期各期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向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客户销售的主要为锰片,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占比分别为81.96%、79.14%和92.69%,占比较高。
(3)定价及公允性
公司锰片定价整体上以电解锰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客户需求、运费成本、公司库存等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售价。
报告期锰片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由上图可知,发行人锰片销售月度均价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定价公允。
2、以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的身份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①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②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③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了存货风险、价格与客户主要参考市场价格自主确定,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