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军品收入确认以及退换货、代管产品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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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销售军品收入确认以及退换货、代管产品的核查

主要来源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对关联客户北京无线电所、单位E01、单
位E02销售军品的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交接单,相关合同要求开具产品验收合
格证,部分产品尚未实现最终销售;向关联客户E03销售的为军贸产品,收入 确认依据为最终客户交接单,相关合同约定需客户验收以及配合完成最终验收
工作;(2)个别合同约定产品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发行人无条件免费进行维 修或调换,经3次维修或调换仍不能符合合同要求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3)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代管产品的金额分别为42,945.55万元、50,435.63万元、41,443.96万元和42,505.36万元,代管对象包括军方客户与军工集团客户,且报告期各期末1年以上代管产品金额逐年增加,其中存在4,408.70万元的雷达零部 件已代管3年以上;(4)发行人与主要军方客户的收入确认时间与提交审价申 请时间间隔一般在两年以上,报告期各期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
分别为55,998.80万元、32,318.97万元、39,506.76万元和1,820.18万元;采用10%的审价偏差对经营业绩进行了敏感性测试;(5)发行人各期向单位A销售的防 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中外购件占比分别为48.97%、29.04%、18.71%和0%; (6)发行人各期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且主要集中于12月份;(7)军方客 户一般会先下达生产任务通知再签署合同,部分12月份订单自合同签订到收入 确认时间间隔为0天或1天。

请发行人说明:(1)区分客户类型说明验收、交接的具体流程与内容,向
非军方机关销售军品的交接、直接客户验收、最终客户验收的先后时点,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实际执行是否一致;(2)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是否存 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及对应的会计处理,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最终销售实现情
况、控制权转移时点及依据说明军品销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3)分客户类型列示报告期内售后代管产品销售分布情况,1年以上对应的主要客户、相关金额逐年增加的原因、部分产品代管时间较久的原因,以及客户的盘点情
况;结合上述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分析售后代管商品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 对应的主要客户和具体销售产品、金额呈下降趋势的原因,销售当年完成审价
的合理性;结合以往审价实际偏差情况说明敏感性测试比例选取的合理性;(5)各期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 或净额法及依据;(6)各期12月份收入中关联/非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对应 的回款情况、代管商品金额占比及期后发运情况;(7)报告期内未签合同先生
产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部分合同签署与收入确认间隔较短的原因,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进一步说明对收入截止性
测试的详细核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区分客户类型说明验收、交接的具体流程与内容,向非军方机关销
售军品的交接、直接客户验收、最终客户验收的先后时点,收入确认政策与合 同约定、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1、不同客户类型产品验收、交接的具体流程与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验收流程根据是否约定军方监管及军贸产品划分为三种:(1)对于约定军方监管的产品,军方代表监管和验收流程涵盖产品生产全过程,
公司对于各生产流程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产品完工后向军方代表提交军检验 收申请,军方检验验收合格后出具产品验收合格证;(2)对于未约定军方监管 的产品,由公司质量部门检验验收;(3)对于军贸产品,公司对各生产流程的 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产品完工后向军贸代表提交军贸检验验收申请,双方军贸
产品质量监督验收机构组织产品质量评审,评审通过后组织发运,并配合进行 最终用户的验收工作。

交接流程根据客户和产品类别的不同划分为以下四种:(1)向军方机关销 售雷达及配套装备,经军方代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后,产品控制权转移
至军方机关。后续依据军品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军方客户需求履行售后代管义 务。收到军方客户的调拨指令后,按要求发运;(2)向军方机关销售雷达零部 件、向非军方客户销售雷达及配套装备,经军方代表检验验收合格后出具产品
验收合格证,合同双方根据合同是否约定售后代管条款在客户指定地点进行交 付,由合同双方签署交接单,产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3)未约定军方监管的 其他产品或服务,经公司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发运至客户指定地
点进行交付,合同双方签署交接单,产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4)向国外客户 销售的军贸产品,公司产品完工后交付给总体单位,由总体单位发运交给国外
客户后,总体单位与国外客户签署交接单,与最终客户交接后,产品控制权转 移。

公司报告期内包括国内军品、军贸、民品和提供劳务四种业务类型,以上
验收交接流程中,除军贸业务的验收、交接以最终客户交接为准以外,其他业务的验收、交接均以直接客户为准。公司不同客户类型验收、交接的具体流程 与内容如下所示:

注:项目技术验收书、服务完成证明出具主体为直接客户,直接客户出具相关文件后公司
即可确认收入。培训工作总结出具主体为公司,在培训服务结束后,公司会形成培训工作 总结并提交给客户,公司即完成合同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因此该部分业务验收流程与
交接流程同时进行同时结束。

2、向非军方机关销售军品的交接、直接客户验收、最终客户验收的先后时 点

公司向非军方机关销售军品的交接、直接客户验收、最终客户验收的先后 时点为:

对于非军贸产品,公司属于配套厂家,公司产品逐级上交至总体单位,由
总体单位最终向军方交付,具体流程上,产品先由公司直接客户验收,实际上 由于交付的产品为军品,由军方代表履行验收职责,对产品进行验收,并出具
产品验收合格证;产品验收后,公司与直接客户签署交接单,产品交接给直接客户;最终客户对总体单位验收、交接的时点在公司向直接客户交接时间以后。对于非军贸产品,虽然公司产品的直接客户为总体单位,但其为国内军方监管
产品,军方代表代表最终用户对公司产品进行军检验收且双方签署交接单后, 公司产品的控制权转移至直接客户。

对于军贸类雷达及配套装备,公司属于配套厂家,公司产品逐级上交至总
体单位,由总体单位最终向国外客户交付,具体流程上,公司产品完工后由公 司直接客户验收,验收后将产品交给直接客户,最终与总体单位一道将产品交
给最终国外客户,由总体单位和最终国外客户完成产品交接。对于军贸产品, 由于其并非军方监管产品,因此公司产品交付依赖于国外客户的交接,公司产
品于产品交付给国外客户后,产品控制权转移。

报告期内,公司向非军方机关的主要客户销售军品相关合同验收、交接的 具体情况统计如下:

注:上述 1-3 为军方代表代表最终客户对公司产品的军检验收;4 中部分合同为军方代表代 表最终客户对公司产品进行军检验收、部分合同为公司质量部门验收;5 为产品完工后向
军贸代表提交军贸检验验收申请,双方军贸产品质量监督验收机构组织产品质量评审。

3、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实际执行保持一致

结合不同业务、产品以及客户类型,选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合
同,对不同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对应合同条款和实际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对 比分析,具体如下所示:

综上,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条款匹配,不同业务合同中主要客户验收
条款规定与实际业务执行保持一致,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及对应的会计
处理,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控制权转移时点及依据说明军品 销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1、报告期内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及对应的会计处 理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报告期内仅 2021 年存在一笔雷达零部件的退货,涉及金额 1.17 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0.0015%。发生退货原因系军方客户订货计划发
生变更,部分产品需要退回,公司已与客户签署补充协议将相关产品退回。

由于该笔退货主要系客户原因所致,因此公司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

公司退货对应的会计处理为:于退货发生当月冲回产品对应的收入和成本, 成本冲回至存货科目。

综上,报告期内不存在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形,上述退货情况对公司经营影
响极小。报告期内公司对于退货的相关处理符合合同约定及会计准则规定。

2、结合前述情况以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控制权转移时点及依据说明军
品销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1)报告期内退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仅存在金额为 1.17 万元的退货情形,涉及金额极小,报告期 内不存在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形。

(2)军品业务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公司国内军品业务客户分为军方机关客户、非军方机关客户,对于军方机
关客户的军品销售业务,军方机关客户即为最终客户,公司产品经军方代表验 收合格出具产品验收合格证后,即实现最终销售。对于非军方机关客户的军品
销售业务,公司作为配套厂家,公司产品逐级交付给总体单位,由总体单位最 终交付给军方客户或国外最终客户。其最终用户为军方客户,则需直接客户验
收交付至最终客户后实现最终销售。公司报告期内军品业务最终实现销售情况 如下:

①北京无线电所对雷达零部件的最终销售情况与收入确认时间未呈“先进 先出”现象的原因 A.根据军方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北京无线电所依据军方原采购计划向公
司采购必要的备件产品,后期军方采购计划发生调整,未按原计划向北京无线 电所完成全部备件采购并签署相关采购合同,导致 2019 年与 2020 年最终实现销售占比较低。B.军方采购计划调整后,新增 F 备件未在前期采购清单中,故 北京无线电所向公司采购该部分新增备件,并实现最终销售,导致 2021 年最终 实现销售占比较高。

②报告期内未实现最终销售产品相关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军品业务最终销售实现金额分别为 63,879.83 万元、72,868.18 万元、71,148.75 万元和 15,305.85 万元,占当期军品业务的 99.03%、98.59%、94.89%和 100.00%;公司军品业务未实现最终销售金额在 2019 年度至2021 年度分别为 624.27 万元、1,044.47 万元和 3,830.17 万元,占当期军品业务 的 0.97%、1.41%和 5.11%,2022 年 1-6 月军品业务全部实现最终销售。对于未
实现最终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对于未实现最终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国内军品业务控制权转移时点

综上,结合报告期内公司销售退回情况、最终销售实现情况、以及控制权
转移时点,公司军品销售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存在提 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三)分客户类型列示报告期内售后代管产品销售分布情况,1 年以上对 应的主要客户、相关金额逐年增加的原因、部分产品代管时间较久的原因,以
及客户的盘点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分析 售后代管商品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分客户类型列示报告期内售后代管产品销售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售后代管产品按客户类型分类统计如下:

2、1 年以上对应的主要客户、相关金额逐年增加的原因、部分产品代管时 间较久的原因,以及客户的盘点情况

(1)1 年以上对应的主要客户、相关金额逐年增加的原因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1 年以上代管产品对应的主要客户为单 位 A 和单位 C,各期末金额总体上保持稳定,其中 1 年以上雷达零部件的代管 金额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主要系公司为单位 A 和单位 C 代管产品增加所致,具 体原因为:①单位 A、单位 C 对于雷达零部件的储备需求增加,且因客户原因 不具备接收条件故暂存公司;②与单位 A、单位 C 的相关文件及合同就该部分代管雷达零部件明确约定了代管义务,因此报告期各期末 1 年以上雷达零部件 的代管金额逐年增加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合同约定以及军标管理规定,对相关产品履行
代管义务,且公司报告期内各期代管产品金额总体保持稳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代管产品的回款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代管产品应收账款确认与开始代管时点均为确认收入时点开始起算。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代管产品的当期回款比例分别为 65.02%、85.15%、64.35%和 54.94%,其中 1 年以上主要客户代管产品的回款比例分别为 99.68%、100.00%、85.23%和 83.07%。公司代管产品的当期回款比例低于 1 年以上代管 产品的回款比例,主要原因是公司的收入确认集中在第四季度、回款可能在次 年,公司 1 年以上代管产品当期回款情况良好,除合同约定装备交付后支付尾
款以及待军方审价完成后支付尾款外,其余款项均已收回。

(2)部分产品代管时间较久的原因

依据上述代管期限 1 年以上的主要客户相关代管情况统计表可知,3 年以 上的单位 A、单位 C 雷达零部件代管时间较久,主要系该部分代管雷达零部件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代管义务,且根据军工企业行业惯例客户未就该部分产
品下达发运计划,企业需按照相关军标规定履行代管义务,因此该部分产品目 前仍处于代管状态。

(3)客户的盘点情况

客户对于代管产品的管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按照相关管理机 制定期对代管产品进行盘点,定期将维护和保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客户代表
通报;2)客户(直接客户或驻厂客户代表)不定时对代管产品的数量、技术状 况进行抽查。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管产品的代管情况向客户代表进行通报,
并随时配合客户(直接客户或驻厂客户代表)对代管产品进行不定期检查。

3、售后代管商品收入确认时点符合行业惯例

(1)准则相关规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售后代管商品 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
权利,但是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仍然继续持有该商 品实物的安排。实务中,客户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仓储空间或生产进度延迟
而要求与销售方订立此类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仍然持有商品的实物, 但是,当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即使客户决定暂不行使实物占
有的权利,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不再控制该商品,而只是向客户提供了代管服务。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
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一是 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二是属于
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
供给其他客户。

(2)公司代管产品具体分析

公司售后代管军品包含雷达及配套设备、雷达零部件,按照公司具体收入
确认政策,对于军品雷达及配套设备,本公司产品完工并经过军方代表验收后, 取得产品验收合格证时确认收入;对于雷达零部件,产品经公司质量部门检验
合格后,公司将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交接单时确认收入。公司售后代管的 雷达零部件均有军方监管,售后代管的雷达零部件经军方代表验收后取得产品
验收合格证,并于取得客户交接单时确认收入。

公司售后代管军品系军方验收合格或已现场交接,且因客户原因不具备接
收条件故未及时调拨的产品,产品享受代管服务以及代管期限均取决于军方的 计划安排,待军方客户下发调拨计划后再组织发运,符合军工行业惯例,具备
合理性。

对于“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
立的”,根据与军方客户交易的惯例,实际装备验收后一般均会存在货物在公司 厂区保管的情况。

对于“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 独存放在指定地点”,装备在检验合格后取得产品合格证,装备检验过程的记录、
每台装备的唯一出厂编号、产品合格证等可以保证产品能够单独识别;产品在 检验合格开具合格证后,可随时根据客户要求交付;每个军种的军方代表检验
的产品归属自己军种,产品合格证载明合同编号、出厂编号,军方代表签章, 加盖客户公章。因此,该产品经检验验收后可以单独识别。

对于“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公司雷达及配套装备在军检验收 合格开具验收合格证后,雷达零部件在取得军检验收合格及客户交接单后,可
随时根据客户要求交付。

对于“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每个军 种的军方代表检验的产品归属自己军种,检验验收后该产品只能交付给该客户
指定的接收部队。因不同军种使用雷达装备的环境差异很大,装备无法直接替 换。

综上,公司对于售后代管的雷达及配套装备在取得产品验收合格证后、雷
达零部件取得客户交接单后,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公司已经取得了向客户收取货款的权利,实物保留在公司符合售后代管商品安排,此时产品 已经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因此售后代管的雷达及配套装备在取得产品验收合 格证后、售后代管的雷达零部件取得客户交接单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可以
确认收入,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3)同行业售后代管产品收入确认时点

公司查阅军工行业相关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文件,大部分上市公司未明确是
否存在售后代管情形,其中,华强科技和长城军工在其公开文件和会计政策中 做了相关描述。存在售后代管产品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收入确认原则,
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上述军工行业上市公司中,长城军工、华强科技虽然销售的产品与公司存
在差异,但是主要客户均为军方客户,产品的生产、销售流程具有可比性,其 主要产品均为经军方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时确认收入,在验收合格后封存于公
司仓库。公司售后代管的雷达及配套装备在取得产品验收合格证后确认收入, 售后代管的雷达零部件取得客户交接单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政策与上述军工
行业上市公司一致,符合军工企业行业惯例。

(四)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和具体销售产品、金
额呈下降趋势的原因,销售当年完成审价的合理性;结合以往审价实际偏差情 况说明敏感性测试比例选取的合理性

1、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和具体销售产品

结合公司目前已审价情况,军方单位 A 于 2020 年完成对于产品 A、产品 C、 产品 E 的审价工作,军方单位 C 于 2021 年完成了对于产品 A、产品 E 的审价 工作,产品 B 在报告期期初已完成审价。

针对上述报告期内已完成审价的产品,该等产品在报告期内各期实现的销
售收入及对应客户、产品情况如下(即确认收入当年若未完成审价按暂定价、 已完成审价按审定价、不考虑报告期各期收到的对以往年度按暂定价销售产品
的差价款):

根据上述统计表可知,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金额在 2020 年有所下 降,2020 年较 2019 年销售额下降 23,679.83 万元,主要系受到已完成审价的产 品 B 销售量下降影响。公司产品 B 的订货减少符合军用雷达行业特点,已定型 的军用雷达在采购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受产品升级迭代等因素影响,新增订
单需求减少,因此 2020 年度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金额有所下降。

2021 年度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金额比 2020 年略有上升,主要原因是 单位 A 采购产品 A 的金额增加。

其次,2022 年 1-6 月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金额较 2021 年度下降

37,686.58 万元,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存在较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公司主要
客户军方客户的采购审批决策和管理流程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季节性,通常在 下半年特别是第四季度组织开展雷达产品的交付验收工作,导致公司收入主要
集中在第四季度。总体而言,公司上半年实现的收入较少,下半年实现的收入较多,尤其是第四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因此 2022 年 1-6 月已完成审 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金额较低。

另外,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的产品主要为 产品 A,产品 A 分别于 2020 年和 2021 年完成单位 A 和单位 C 的审价,其销售 收入分别为 21,573.00 万元、23,551.75 万元、30,720.25 万元,销售收入逐年增 加,不存在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金额呈下降趋势。

综上,由于受到部分产品型号更新换代以及业务季节性影响,公司已完成 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金额在 2020 年有所下降,2021 年出现反弹,2022 年 1- 6 月又比 2021 年全年下降;但公司主要型号产品 A 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实现的 销售收入逐年增加,未呈现下降趋势。

2、销售当年完成审价的情况说明

军方审价一般由军方装备部门组织,受军方审价计划、总体单位所属项目
进展等多项因素的影响,一般军品完成价格审定批复时间周期较长,且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审价周期可能跨年。

公司对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为:截至 2022 年 6 月末, 公司已完成审价的产品在当期销售产品实现的收入(不含因以往年度销售产品
取得的差价款)。报告期内,军方单位 A 于 2020 年完成对于产品 A、产品 C、 产品 E 的审价工作,军方单位 C 于 2021 年完成了对于产品 A、产品 E 的审价 工作,而产品 B 则于报告期期初已完成审价。因此,报告期各期公司已完成审
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为上述已完成审价产品当年的销售收入合计数。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审价的首批产品收入确认时间与完成审价时间如下所 示:

由上表可知,公司已完成审价产品首次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与完成审价时间
均不在同一年度,首次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均早于完成审价时间,在产品定型批 产期间,定型产品会在不同年度持续实现收入,因此,会出现完成审价当年同
时存在销售收入实现的情况。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首批产品销售当年完成审价的情形。

3、结合以往审价实际偏差情况说明敏感性测试比例选取的合理性

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累计未完成军品审价的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如 下:

根据上表可知,公司未审价收入主要以雷达及配套装备为主,未审价收入 中的 67.50%为雷达及配套装备,31.50%为雷达零部件。报告期内,公司已完成 审价的产品 A、产品 C 和产品 E 均为雷达及配套装备,审价实际偏差结果可以
作为敏感性测试比例选取依据;雷达零部件未进行审价,没有可参考偏差依据。报告期内,已完成审价的产品 A、产品 C 和产品 E 的审定单价合计数较原来暂 定单价合计数增长 9.40%,公司综合报告期内以及报告期前公司的未审价收入 的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情况,以及报告期内主要军方客户的审价情况进行分
析,选取 10%作为敏感性测试比例。

(五)各期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 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及依据 1、各期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情形的产品类别为雷达零部
件,具体产品主要为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采购产品并 对外销售的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收入分别为 520.83 万元、2,936.05 万元、1,972.89 万元和 13.34 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0.78%、3.80%、2.48%和 0.07%,占比较低。

公司直接采购部分雷达零部件并对外销售行为具备商业合理性,主要系:(1)公司雷达产品经军方客户定型后,定型雷达产品相关维修器材只会向公司 采购;(2)公司拥有成熟的雷达维修体系与售后服务体系,可满足军方客户对 于雷达维修器材后期的维护需求;(3)军方客户对部分雷达维修备件具有军检
的硬性要求,故要求相应供应商具备配合军检的条件,公司可以满足军检要求;(4)军方采购的部分外购件是与公司整机相适配的维修器材,只能由公司根据
产品定制需求向供货厂家采购相关雷达维修器材。

2、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及依据

(1)各期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对于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即公司按照向客户交付产品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按照交付产品取得 时的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

(2)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 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
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 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
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 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①企业自第三方取得
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②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 向客户提供服务。③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
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 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
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 商品的主要责任。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③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④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3)公司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具体情况分析

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业务收入判断依据如下:①公司承担向客户转 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独立开展销售业务,自行进行销售决策,公司与客户
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往往约定由发行人负责运输;若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 由公司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②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 险。公司独立开展采购业务,自行进行采购决策。公司向供应商买断产品后取 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商品的毁损灭失风险也将转移至公司,存货毁损灭失风
险由公司自行承担;③公司自主决定外购产品销售价格。公司独立和客户签订 销售合同,并独立与客户协商销售价格,承担了与产品销售相关的主要风险,
承担最终产品销售对应的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综上,对于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业务,公司购买和销售业务相对独
立,公司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明确约定了产品的所有权转移条款,公司 负责对存货进行后续管理和核算。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 权,转让商品后向客户承担该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提供售后服务,同时,公
司自主决定销售价格,故公司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理人,因此公司对外购 产成品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各期 12 月份收入中关联/非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对应的回款情况、 代管商品金额占比及期后发运情况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各期 12 月份收入中,关联/非关联销售金额及占 比、对应的回款情况如下: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各期 12 月份收入中,代管商品金额占比及期后 发运情况如下: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各期 12 月份收入中,关联方收入占比为 4.16%、4.97%和 15.63%,非关联方收入占比为 95.84%、95.03%和 84.37%。2021 年 12月关联/非关联方收入占比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 2021 年 12 月向单位 E01 销售 雷达及配套装备 2,130.00 万元,向单位 E02 销售雷达及配套装备 1,690.00 万元, 结合本题“(一)”之“ 3、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实际执行保持一致”统计 内容可知,公司与单位 E01、单位 E02 销售业务控制权转移时点及依据产品经军检验收合格后取得产品验收合格证,并取得单位 E01、单位 E02 的客户交接 单,该时点与其销售合同约定以及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与单位 E01 的销售, 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已收回 30%合同款,剩余 70%的合同款还未到约定付款节点;与单位 E02 的销售,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已收回 95.00%合同款,剩余 5%的合同 款还未到约定付款节点。

综上,结合公司军品验收与交接流程、收入确认政策、合同约定以及期后 回款等情况,单位 E01、E02 收入的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七)报告期内未签合同先生产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部分合同签署与收入确认间隔较短的原因,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1、报告期内未签合同先生产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军品,军品受行业特殊性影响,军方客户一般会先下达
生产任务通知,再签署合同,公司则根据军方客户的生产任务计划和公司内部 生产安排,下发生产任务通知,并组织开始生产,因此公司的军品业务存在较
多未签合同先生产的情形。

公司的民品业务主要为向北京无线电所销售的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该项
业务一般具有产品种类和数量多、单价较低、生产周期较短、下单频率较高的 特点。因此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通过签署框架协议,约定上述业务合作模式,
具体业务开展一般为北京无线电所先下发生产订单,然后再与公司签署合同。报告期内该项业务主要通过该种模式执行,北京无线电所对于其他供应商的同
类业务也是通过该种模式执行,公司相关生产项目均正常执行,未出现生产完 成后拒绝同公司签署业务合同的情形。

除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业务外,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项目中,未签合同先 生产的项目具体情况统计如下:

2、部分合同签署与收入确认间隔较短的原因,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 形

报告期内,公司12月份部分产品E的合同自合同签订到收入确认时间间隔 为0天或1天,主要系军方客户对相关合同的签订计划安排较晚,但下达生产任
务时间较早,公司收到生产任务通知后,即组织生产。根据军方客户对于产品 验收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前可根据采购计划提前组织验收,因此,公司生产完
成后即可向客户提交验收,上述产品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产品验收 工作,待合同签署完成后,军方客户在当天或第二天向公司出具产品验收合格
证,公司具备确认收入条件。

因此,公司上述合同签署与收入确认间隔较短,主要系军方客户对合同签
署时间安排较晚,公司对相关产品的收入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存在提前确认 收入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结论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不同客户类型的主要销售合同,检查合同中有关收入确认的
关键条款,查看主要交易内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信用政策等条款,
评价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准确、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核算要求;

2、对不同客户类型的主要销售合同,检查其产品验收过程文件以及最终产
品合格证、客户交接单、结算确认函、调拨单、产品发运单等,核实收入确认 政策与合同约定、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3、检查报告期内所有退货相关的合同、客户交接单、退货入库明细、相关
会计凭证、最终销售实现情况等,核实退货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4、了解代管产品相关金额逐年增加以及部分产品代管时间较久的原因、客
户对于代管产品的管理情况;检查该部分代管产品对应的销售合同、相关代管 文件等,核实代管产品代管期限较长的合理性;

5、查阅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售后代管商品收入确认时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
差异,判断发行人售后代管商品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符合行业惯 例;

6、检查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和具体销售产品、了
解金额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判断收入确认的准确性。获取以往审价完成相关资 料,核实发行人敏感性测试比例选取的合理性;

7、检查各期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获取相关产
品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判断发行人相关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的合理性;

8、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 12 月销售收入明细表,结合明细表抽查各期12 月的大额销售合同、厂内检验记录卡、产品验收合格证、客户交接单、结算
确认函、调拨单、产品发运单、销售发票、银行回单等,盘点报告期各期末代 管产品情况;

9、检查报告期内未签合同先生产的具体情况及后续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了
解部分合同签署与收入确认间隔较短的原因,核实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条款约定及实际业务执行保持一致,发行人报告期
内不同收入确认方法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 整;

2、报告期退货情况不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相关的会计处理准确,相
关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及依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不存在提前确 认收入情形;

3、发行人售后代管产品金额逐年增加以及部分产品代管时间较久主要系相
关销售合同约定代管义务,具备一定合理性。发行人代管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符合行业惯例;

4、已完成审价当年实现销售收入对应的主要客户的具体销售产品金额呈下
降趋势,主要系产品升级迭代以及军工企业销售季节性影响所致,根据以往审 价实际偏差情况,发行人敏感性测试比例选取具备一定合理性;

5、各期直接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产品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要求,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6、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先生产情形,与公司不同类型业务特点相符,部分合同签署与收入确认间隔较短符合军工行业惯例,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不
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