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的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未披露分部信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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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的相关规定说明公司未披露分部信息的原因

主要来源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转板并在科创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转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包括无人机飞行服务与数据处理和无人机系统及智能防务装备两部分,但转板上市报告书和财务报告附注并未披
露相关分部信息。

请转板公司按照《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第六十二条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的相关规定说明转板公司未披露分部信息的原因,如
适用相关规定请修改相关信息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一、转板公司说明

(一)按照《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第六十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35号——分部报告》的相关规定说明转板公司未披露分部信息的原因 1、相关规则要求

(1)《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

关于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第六十二条规定
为:“转板公司存在多个业务或地区分部的,应披露分部信息”。

(2)《企业会计准则第 35 号——分部报告》相关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主要规定包括: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
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 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
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
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 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一)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
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 别披露。(二)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
费用。分部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分别披露。(三)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
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四)分部资产,是指 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部资产
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 定。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五)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 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
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规定 披露分部信息。

……

经营分部,是指集团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
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
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2、转板公司情况

根据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及内部报告制度,对于无人机飞行服务与数据处理、无人机系统及智能防务装备销售两项业务,管理层未分业务进行单
独的管理评价,而是综合评估其经营成果。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部分岗位未按照两项业务进行划分

除公司由飞行部、生产部分别负责飞行及数据处理服务、产品生产外,公司
其他人员均未专门负责单项业务。例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 理等均整体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其薪酬难以划分至不同业务进行核算;公司销售
人员负责整个公司的宣传工作及客户对接工作,且公司两类业务的客户存在重叠, 未有特定销售人员对单类业务专门进行销售拓展及客户维护;公司财务人员对公
司整体进行财务管理,并未有专人区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银行账户、资金收付、 财务系统等方面均统一进行管理。

因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难以按照分部划分。公司无法
划分分部费用、分部利润并进行核算及披露。

(2)公司主要资产、负债无法按照两项业务进行划分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存放于公司账户进行统一管理,无法
按照两项业务区分。非流动资产中,主要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及研发用建筑物、办 公设备、生产设备、飞行作业设备等,除生产设备用于产品生产工作、飞行作业
设备用于飞行服务外,其余设备均由两类业务及相关人员共同使用,无法进行区 分。主要在建工程中办公及研发用建筑物由公司统一使用,无法单独归属至两项
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中的短期借款、应交税费等均无法区分至两项业务。

因此,公司无法划分分部资产、分部负债并进行核算及披露。

(3)公司经营地集中,不涉及分地区经营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生产、研发、管理部门均集中于北京,属于同一特定
的经济环境,该环境内的产品或劳务的风险和报酬保持一致。目前公司北京外的 经营地区仅有河北廊坊,子公司廊坊特种于2020年设立,目前在建设过程中,未
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业务。公司不存在多地经营的情况。

因此,公司无法划分地区分部并进行核算及披露。

(4)未进行分部管理与当前公司规模相匹配

公司的规模较小,考虑管理成本及管理效率,历史上均未对上述两类业务进
行区分管理和核算。

综上,公司难以合理准确划分上述两类业务资产、负债、费用及利润,未能
区分上述两类业务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会计信息;公司管理
层无法准确地定期评价各业务的经营成果,不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
中关于经营分部的划分条件,故公司不需披露分部信息。因此,公司未在审计报 告及转板上市报告书中披露分部信息。

对于两类业务的收入、成本情况,可按照公司内控流程,结合对应业务合同
及公司成本结转方式进行区分;对于公司收入的分地区情况,可按照客户归属地 区进行区分。对于按业务分类的收入及成本、按地区分类的收入情况,转板公司
已进行披露,请见转板上市报告书“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盈利能力分析”之“(二)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化原因分析”、“(三)主营业务成本
构成及变化原因分析”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