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营业收入确认合规性和准确性方面所获取的主要凭证类型、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等情况,收入确认是否完备、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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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说明营业收入确认合规性和准确性方面所获取的主要凭证类型、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等情况,收入确认是否完备、合规

主要来源于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创业板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

(1)发行人销售旅客登机桥产品时会提供安装服务,发行人将其作为单项履约
义务,根据已完成劳务的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已完成劳务的进度按照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对于已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发行人确认为应
收账款,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

(2)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和
安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发行人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说明将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作为单
项履约义务并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无条件收款权的认定时点、凭证等;

(2)说明旅客登机桥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方法、估算依据,报告期内项目实际发
生总成本与预计总成本的差异情况以及主要差异原因;

(3)说明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的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依
据,履约进度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性;

(4)说明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
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在核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确
认合规性和准确性方面所获取的主要凭证类型、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等情 况,收入确认凭证是否完备、合规。

问询回复

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说明将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作为单项
履约义务并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无条件收款权的认定时点、凭证等

(一)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合理性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修订):

“第九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
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2、发行人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特点

对于旅客登机桥的销售,发行人存在两种业务模式,即仅销售旅客登机桥设备和
销售旅客登机桥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发行人与客户会约定是否 包含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若销售合同中未包含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客户则选
择由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安装服务,如发行人执行的巴黎戴高乐机场登机桥项目、 香港国际机场登机桥项目等均涉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提供安装服务。因此,该等安装
服务并非仅可由发行人提供,可获得性较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其他易于 获得资源”,客户能够从发行人提供的旅客登机桥设备与市场上其他服务供应商提供的
此项安装服务的一起使用中获益,表明销售旅客登机桥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能够明确 区分。

此外,(1)在包含安装服务的旅客登机桥销售合同中,发行人对客户的承诺是交
付旅客登机桥设备之后再提供安装服务,而非两者的组合产出,且发行人并未对旅客 登机桥设备和所提供的安装服务提供重大整合服务;(2)旅客登机桥设备仅需简单安装即可使用,所提供的安装服务不是对旅客登机桥设备作出的重大修改或定制;(3
)旅客登机桥设备与安装服务彼此之间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两者不具有高度关联性。上述事实表明发行人转让旅客登机桥设备的承诺和提供安装服务的承诺在销售合
同中可单独区分。

综上,在发行人销售旅客登机桥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合同中,发行人旅客登机桥安装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发行人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修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
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 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
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 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发行人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特点

发行人提供的旅客登机桥安装服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虽然未出现过合同终止,但是如果出现该等情形,客户能够较为容易地从市场上聘请其他服务供应商继续进行 尚未完成的安装,而且安装的工作在技术上相对简易,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服务供应
商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发行人累计已经完成的安装工作,表明客户在发行人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安装服务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符合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三种情形中的第一种,因此发行人将旅客登机桥 的安装服务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发行人提供的旅客登机桥安装服务通常耗时较短,发行人基本在一周以内能够完
成单桥的安装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因此发行人按时段法确认安装服务的收入和按时 点法确认安装服务的收入差异不大,两种方法下的报告期各期安装服务的收入较为接
近。

(三)无条件收款权的认定时点、凭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修订),“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
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如上所述,发行人销售旅客登机桥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合同中包含两项履 约义务,即销售旅客登机桥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根据合同约定,通常的结算时点为到货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及质保期结束,具体如下:

1
、发行人将旅客登机桥设备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并在客户到货验收后,设备的控制 权即转移给客户,此时针对销售旅客登机桥设备这一履约义务,发行人满足单独确认
收入的条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确认相应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相关凭证为到货签收单;

2
、发行人按客户对工期的要求提供旅客登机桥安装服务,针对旅客登机桥安装服 务这一履约义务,发行人结合履约进度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确认相应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负债,最终形成无条件收款权的相关凭证为竣工验收报告;

3
、发行人履行完毕上述履约义务后,有权收取大部分合同款项并且进入质保期,待质保期满后发行人对合同尾款(质保金)形成无条件收款权。

二、说明旅客登机桥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方法、估算依据,报告期内项目实际发生
总成本与预计总成本的差异情况以及主要差异原因

(一)说明旅客登机桥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方法、估算依据

发行人营销部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后将项目交接给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组 建项目部。项目预算(预计总成本)由项目经理召集该项目的采购经理、施工经理、费控经理对成本进行详细分解、测算。采购经理依据合同附件并结合以往采购价格、
市场行情对单台设备、原材料等进行采购价格的预计;施工经理依据合同附件并结合 以往类似项目情况进行工程量的预计,计算预计安装总成本;其他费用由项目经理按
人员工资、差旅、设备租赁等费用维度进行合理预计。项目经理将编制后的项目预算 依次上报市场部、项目部、技术部负责人、总经理,经各级批准后作为财务部和项目
经理部成本核算和费用控制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项目经 理会根据实际变更情况更新项目预算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报告期内项目实际发生总成本与预计总成本的差异情况以及主要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完结的旅客登机桥前十大项目的实际总成本与预计总成本的
差异比较如下:

注:差异率=(实际总成本-预计总成本)/预计总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完结的旅客登机桥主要项目的实际总成本与预计总成本之间
的差异整体较小,实际总成本整体小于预计总成本,是因为发行人在项目执行过程 中,在不违反合同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的情况下,通过自主技术优化、工艺改进等措
施,节约了项目成本。

对于旅客登机桥,发行人将产品按照合同规定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在客户取得货
物验收后且达到控制权转移时点后确认收入。发行人对各旅客登机桥项目编制项目预 计总成本主要目的为对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而不是作为发行人旅客登机桥
设备销售收入确认的关键性因素。

三、说明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的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依
据,履约进度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性

(一)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的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第 2 号》相关规定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修订):“第九条 履约义务,是指合 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商 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 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 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修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
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 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
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第 2 号》,“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是指在企业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客户拥有
现时权利,能够主导在建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且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经济利益既包括未来现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未来现金流出的减少。例
如,根据合同约定,客户拥有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假定客户在企 业终止履约后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其他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前期企业
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表明客户可通过主导在建商品的使用,节约前期企业已履约部分的现金流出,获得相关经济利益。

2、发行人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履约特点

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仓储输送系统和智能停车系统,包括系统的整体设计、设备的采购/制造、软硬件整合、系统的安装调试等一系列的商品和服务,发行人对此提供
重大的整合服务,形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即合格的仓储输送系统和智能停车系统。发行人该类产品建造周期较长,单项金额较大,在整个系统整合前客户无法单独
从单个商品或服务本身获益。根据销售合同,客户的目标为购买整个仓储输送系统或
智能停车系统,而非个别的材料或某项服务,发行人提供了设计、采购/制造、软硬件 整合、安装调试等重大服务,并在建设工作期间根据建设需要和进度进行修改和调
试,从而最终形成对仓储输送系统或智能停车系统项目的整体输出,安装过程高度依 赖前期的设计及对应的技术输出,以及软硬件的整合。因此,发行人为客户提供的仓
储输送系统和智能停车系统的设计、生产、整合及安装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仓储输送系统和智能停车系统的施工、安装、集成等工作主要在客户的场地上进行,发行人已安装完毕的设备附着于客户控制的场地之上,客户能够主导上述在建系
统的使用,并且获得全部经济利益,此外客户在其项目现场可随时查看、对项目进度
进行及时了解和监督、按照项目关键节点付款;并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系统设计,并与发行人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因此,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
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故发行人对上述产品按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二)履约进度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修订)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 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产出法是根据能够代表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直接计算履约进度的,因此通常能够客观地反映履约进度。但是,产出法下有关产出指标的信息有时可能无法直接观察获得,企业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
成本,这就可能需要采用投入法来确定履约进度。”

在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项目合同中,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由发行人进行与系统有关的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制造、整合、安装、调试、集成等,并最终将产品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行人与客户未就每一阶段已完成的工作所对应的具体价值进行确认,获取可直接观察用以计量履约进度的产出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不具备可行性。因此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
度,即按为履行合同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其中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括发行人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
间接成本,如设备成本、材料成本、安装成本、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等。于资产负
债表日,发行人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

发行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且发行人与成本预算和成本归集、核算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履约进度计算的准确性,
为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定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履约进度具备合理性。

四、说明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 及合理性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主要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五)收入确认”披露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及收入确认方 式。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及收入确认方式如下:

注:1、以上收入确认政策及收入确认具体方式均摘自同行业可比公司年度报告或审计报告; 2、威海广泰主要经营航空产业、消防产业及其他产业三大分部业务,其中航空产业分部主要
产品包括平台车、飞机牵引车、旅客摆渡车等机场地面设备,消防产业分部主要产品包括水罐泡
沫消防车、火场照明消防车、通迅指挥消防车等各类消防车及卫生车、淋浴车、净水车、运水 车、通讯指挥车等各类应急救援保障装备; 3、海伦哲主要产品包括军品及消防车、高空作业车、电源车、抢修车等,其中军品及消防车
产品主要包括生化应急救援和洗消装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抢险救援消防车、城市主战 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等; 4、浩淼科技主要产品为各类消防车,包括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干粉水联用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排烟消防车、泵浦消防车等系列产品; 5、德马科技主要产品包括自动化物流输送分拣系统、关键设备及其核心部件; 6、东杰智能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物流输送系统、智能物流仓储系统、智能立体停车系统、智能 涂装系统等; 7、音飞储存主要产品包括仓储机器人系统、高精密货架等。

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主要产品收
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1、空港与物流装备业务

(1)对于旅客登机桥,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不生产、销售该产品。发行
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旅客登机桥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运至客户指定交货 地点后需经客户到货验收,验收通过后客户支付大部分合同价款,以上均意味着旅客
登机桥设备的控制权在到货验收后、安装调试前即已转移至客户,发行人按取得客户 到货验收单或报关单的时点确认与旅客登机桥设备相关的收入,该收入确认方式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大部分交付并取得客户验收即视作控制权转移的产品的收入确认方式一 致;发行人销售旅客登机桥设备时通常会提供安装服务,发行人将安装服务作为单项
履约义务,按照销售旅客登机桥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各自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依 据合同取得的销售价款在产品销售与安装服务之间进行分配,且发行人对安装服务根
据已完成劳务的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其中已完成劳务的进度按照已发生的成 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
方式不存在较大差异。

(2)对于仓储输送系统,发行人按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其中履约进
度按照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式与部分同行 业可比公司相似产品的收入确认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而言同行业可比公司德马科
技、东杰智能(针对部分产品)、音飞储存均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即在取得客户验 收或报关单后一次性确认与产品相关的收入,与发行人按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
收入(时段法)不同;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式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东杰智能的智能 涂装系统整线、大型的智能物流输送、仓储系统等产品的收入确认方式一致,该等产
品与发行人的仓储输送系统形态较为类似,并且采用按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 入的核心原因也较为可比,即“建造周期较长,单项金额较大,且客户能够控制公司
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

2、消防与救援设备业务

对于消防与救援设备产品,发行人将产品按照合同约定运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
按取得客户到货验收单或报关单的时点确认收入,该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威海广泰、海伦哲及浩淼科技的消防车及装备产品的收入确认方式一致。

(二)发行人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的合理性

发行人主要产品中仅仓储输送系统的收入确认方式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似产
品的收入确认方式存在一定差异,该等差异的合理性具体如下: 1、同行业可比公司音飞储存和德马科技的主要产品与发行人的仓储输送系统较为
类似,但与发行人采用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音飞储存在 2020 年以前实施旧收入准 则,对收入确认更加关注与产品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因此以产品验收合格、
达到商业可使用状态作为与产品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标志,并以该时点作为收入 确认的标准;其自 2020 年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沿用了此前的收入确认方式。德马科 技于 2020 年 5 月上市,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今天国际、东杰
智能、华昌达、音飞储存等,上述公司在德马科技首发上市申报报告期内均采用时点 法确认收入,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德马科技也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综
上,音飞储存和德马科技与发行人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有其特定背景。 2、发行人自报告期初即实施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
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 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发行人仓储输送系统建造周期较长,单项金额较大,且施工、
安装、集成等工作主要在客户的场地上进行,发行人已安装完毕的设备附着于客户控 制的场地之上,客户能够主导上述在建系统的使用,并且获得全部经济利益,以上事
实表明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符合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属于在某 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按时段法确认收入能够反映仓储输送系统
的业务特征,且体现了新收入准则的精神,具有合理性。此外,发行人的项目管理人 员和财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且发行人与成本预算和成本归集、核算有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为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认收入提供可行性。

综上,发行人仓储输送系统的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似产品的收入确
认方式存在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五、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在核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
入确认合规性和准确性方面所获取的主要凭证类型、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 等情况,收入确认凭证是否完备、合规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保荐人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旅客登
机桥的典型销售合同,了解发行人旅客登机桥项目的执行流程、发行人向客户承诺的 主要履约义务、旅客登机桥安装服务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分析该等安装服务是否属于
易于获得的资源、与典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发行人需要履行的其他承诺是否可单独区 分、是否在发行人履行安装服务义务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了与之相关的经济利
益,判断发行人将旅客登机桥安装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 合理性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旅客登机桥成本预
算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发行人旅客登机桥项目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方法和估算依据, 并对报告期内已完结的旅客登机桥主要项目进行细节测试,查阅该等项目的项目预算
文件、收入成本明细、生产领料单、工时统计表、发货单、到货签收单、竣工验收报 告、发票、回款等文件,核实实际成本的真实性,并将相关项目的实际发生总成本与
预计总成本进行比对、了解差异原因,判断发行人旅客登机桥项目预算执行的有效 性;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仓储输
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的典型销售合同和主要项目工期计划表,了解发行人仓储输送 系统、智能停车系统项目的执行流程和执行周期、发行人和客户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客户能否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的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以及客户对发行人 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注要点,了解并评价发行人与上述
产品相关的项目预算、成本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判断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 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和收入确认方式,分析比较发行人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和收入确认方式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5、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执行细节测试和截止性测试,获取并查阅主
要产品销售涉及的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成本发生单据、发货单、到货签收单、竣 工验收报告、发票、回款等文件,判断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是否有有效力的内外
部单据支持、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评价发行人收入确认凭证的完备 性和合规性、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就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及评价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 的有效性;

2、抽样检查重大交易的文件及重大合同并检查了合同的关键条款,了解和评价发
行人营业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查找并摘录同行业 可比公司公开披露资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描述并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进行对比,确
认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抽样选取涵盖相关会计期间的完工合同,将其实际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与完工
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进行对比,以评估管理层作出此项会计估计的历史准确性;

4、对涵盖相关会计期间的在建合同,抽样选取合同样本执行测试,主要包括:

(1)对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的估计核对至物流处理系统合同、预算
资料、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等支持性文件,评价管理层所作会计估计是否适当;

(2)将项目的履约进度核对至外部或内部项目监督经理的支持文件及进度报告,
与管理层及各项目经理讨论项目进展情况及抽样检查已发生的合同成本至支持性文 件,评估项目履约进度的合理性;

(3)获取了管理层编制的合同收入确认的工作底稿并测试其计算的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将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与安装服务有关的无条件收款权形成时点为客户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时点,凭证为竣工验收报告;

2、发行人旅客登机桥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方法、估算依据合理,预计总成本能够较
为有效地发挥控制发行人旅客登机桥各项目成本的作用,报告期内已完结的旅客登机桥主要项目的实际总成本与预计总成本存在一定差异,该等差异主要原因为发行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在不违反合同技术规范、验收标准的情况下,通过自主技术优化、工艺改进等措施,节约了项目成本,具有合理性;

3、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的仓储输送系统、智能停车系统,发行人采用
投入法确认仓储输送系统项目、智能停车系统项目的履约进度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5、保荐人在核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确认合规性和准确性方面所获取的主要
凭证类型、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等情况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有有效力的内外部单据支持,不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
入的情形,发行人收入确认凭证完备、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合规、准确。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将旅客登机桥的安装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与安装服务有关的无条件收款权形成
时点为客户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时点,凭证为竣工验收报告;

2、报告期内已完结的旅客登机桥主要项目的实际总成本与预计总成本存在一定差
异,该等差异主要原因系企业自主技术优化、工艺改进等降本措施节约施工成本,发 行人对旅客登机桥的成本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采用投入法确认仓储输送系统项目、智能停车系统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5、申报会计师在核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确认准确性方面所获取的主要凭证
类型、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等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