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分期销售会计处理具体方式、折现率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说明分期销售会计处理具体方式、折现率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主要来源于深圳市大族封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说明分期销售会计处理具体方式、折现率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如适用),
并结合合同约定、客户确认情况,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
问询回复
(一)说明分期销售会计处理具体方式、折现率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如适用)
根据公司的产品特点和行业惯例,对主要客户一般会给予一定的信用账期,付款
条件一般为定金加余款,其中余款主要包括一次性付清和分 6-24
个月内支付完毕两种 方式。
1、分期销售会计处理具体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
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 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
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 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公司针对超过一年的分期收款销售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贷: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
(2)确认收入时:
借:长期应收款
借:合同负债
借: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后续收到各期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贷:长期应收款
(4)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财务费用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余款按不同收款方式下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客户余款主要以
1 年以内付清为主,2022 年存在部分客户的余款付款期限超过
12 个月,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 15.77%。
2、折现率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涉及分期销售的客户所签订的销售合同未对融资利率进行约定,
公司以中长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30%(报告期内该利率未发生变化)上浮 10%确定折 现率为
4.75%,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确认长期应收款,不具备可比性, 经对比其他设备类企业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应收款亦采用 4.75%作为
折现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各公司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可参考的外部融资成本,
公司选择在其基础上进行一定上浮作为公司分期收款折现率具备合理性。
(二)结合合同约定、客户确认情况,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
发行人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销售确认政策与全款结算的销售确认政策不存在差
异,于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取得客户签署的安装调试报告后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
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
全部的经济利益。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企业已将该
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企业已将该商
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
受该商品。余款采用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下,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客户签署设备安
装调试报告后,客户取得设备的控制权,公司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比同行业公司针对分期收款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中仅有新益昌公布分期收款销售的情况,故选取大族
数控设备公司进行比对,其公司经营模式、结算方式具有相似性,但不作为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
针对分期收款销售,公司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客户签署的安装调试报告后
确认销售收入,与同行业其他设备类公司的处理并无差异,因此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发行人分期销售会计处理方式及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
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