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涉嫌违规用地、未批先建等情形,是否存在被拆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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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说明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涉嫌违规用地、未批先建等情形,是否存在被拆除风险

主要来源于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说明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涉嫌违规用地、未批先建等情形,是否存在被拆除风险,是否存在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问询回复

(一)发行人房屋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情况

针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公司按照相关鉴定标准分步骤对房屋进行
加固改造,积极落实申请补办手续,报告期后,公司办公楼副楼、钢结构车间、 研发楼共计5,343.29㎡原无证房屋建筑物已经获得不动产权证书。

2023年7月7日,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公司核发了苏(2023)无锡市不
动产权第0141959号《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新《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发行人原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083337号《不动产权证书》(以下
简称“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新《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取得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后的无证房屋建筑物情况如下:

因公司在未获得规划审批及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容器二车间进行加建,
在加建过程中改变了该车间整体面积及结构,与原《不动产权证书》权属登记不 符,故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新《不动产权证书》时未对该车间原有产证面积进行
权属登记。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自有房屋建筑物有证面积合计34,222.70㎡。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面积11,422.98㎡,其中容器二车间4,707.45㎡正申请补办不
动产权证书,占公司房屋建筑物总面积比例为10.31%。宿舍、库房、食堂、附属
办公室等非生产用房合计6,715.53㎡目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占公司房屋建筑
物总面积比例为14.71%。

容器二车间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标准进行整体加固改造,申请补办产权证书进
度如下:

参照前次补办证书进度,容器二车间预计可于2023年12月底前取得不动产权
证书。

(二)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因及合规性

公司为生产经营方便,在其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加建了部分建筑,
因未办理规划及施工审批而未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截至2022年末,公司未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合规性参见本题回复之“一、说明上述房
屋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涉嫌违规用地、未批先建等 情形,是否存在被拆除风险,是否存在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之“(三)是否涉嫌违规用地、未批先建等 情形,是否存在被拆除风险,是否存在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三)是否涉嫌违规用地、未批先建等情形,是否存在被拆除风险,是否
存在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

公司为生产经营方便,在其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加建了部分建筑,
因未办理规划及施工审批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1、是否涉嫌违规用地、是否涉嫌未批先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
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 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公司上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均系在公司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而成,该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公司通过出让方式 取得,证载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交通、仓储。前述无证房屋建筑的用途
与该土地权属证书上证载用途相符,公司未改变该土地的规划用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用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
例》第三十八条、《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 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等相关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
得开工。

因公司加建上述无证房屋建筑物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规划审批
及施工审批手续,故涉嫌未批先建。

2、是否存在被拆除风险,是否存在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

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的无证房屋建筑物存在被拆除风险,公
司亦存在被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

3、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 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公司上述房屋建筑物均是在公司合法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物,权属清晰,公司不存在由上述无证房屋建筑物引致的
与第三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日出具《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日,未发现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及诉讼和执行案件。”

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的《证明》:“无锡鼎邦换热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在本会无未了结的仲裁案件。”

综上,公司的无证房屋建筑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