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将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在完成当年即申报加计扣除的行为是否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说明将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在完成当年即申报加计扣除的行为是否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
主要来源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转板并在科创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定量列示研发投入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差异的金额和原因,说明将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在完成当年即申报加计扣除的行为是否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前述行为形成的税会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原因
问询回复
1、定量列示研发投入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差异的金额和原因
(1)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公司实际研发投入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差异列示如下:
公司未进行 2021 年 1-6
月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无该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数据。
(2)2018年度至2020
年度公司实际研发投入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的差异原因列示如下:
第一类原因:转板公司的研发投入是指其账面记载的处于研究阶段的项目费用
投入和进入开发阶段的项目费用投入,而在报告期各期末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金额是指其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将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加计扣除 75%;将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摊销。公司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为资本化项目发生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 0.00 万元、597.99 万元、887.25 万元,该部分金额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未包括
在内,对应的项目费用投入明细如下:
第二类原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颁布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的规定,首先,公司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
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不可扣除的委外研发费用分别为111.38 万元、19.64
万元。其次,与研发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扣除,同时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公司 2018
年不可申请研发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金额为 0.58
万元;最后,以前年度研发项目资本化后在本年 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得作为计算本年度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金额,不得重复扣除,公司 2018 年不可申请研发加计扣除的摊销费用金额为 12.75 万元;
第三类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
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 方面的优惠政策,公司 2018 年度及 2020 年度不可扣除的技术服务支出金额分别为34.17 万元、278.55 万元。
2、说明将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在完成当年即申报加计扣除的行为是否违反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
转板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投入金额包括相应年度处于研 究阶段的项目费用投入和进入开发阶段的项目费用投入。公司在各年度期末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中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将各年度处于研究阶段的项目费用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 75%
,将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75%
加计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公司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实际研发投入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的金额差异列示如下:
转板公司在申报材料中所描述的,研发投入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差
异分别为 47.50 万元、709.37 万元和 673.57 万元中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是
指其聘请外部税务师事务所对其各年度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资本化 及费用化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审计核实,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财政和会计法
规的有关规定确认转板公司所发生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 转板公司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及其金额提供审核依据及意见,因此保
荐工作报告中描述的“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包括了公司各年度资本化项
目的费用投入金额,但其不是转板公司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综上,转板公司不存在将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在完成当年即申报加计扣除的行为,
不存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情形。
3、前述行为形成的税会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原因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
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 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75%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仅调减公司当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永久性差异,
该项差异不会递延到以后会计年度,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因此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 债。
同时,转板公司不存在将资本化的研发项目在完成当年即申报加计扣除的行为,
不存在由于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未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