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支付税收滞纳金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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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说明支付税收滞纳金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主要来源于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招股说明书显示,2020
年、2021 年,发行人营业外支出中包含税收滞纳 金 16.89 万元、3.53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税收滞纳金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询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的税收滞纳金具体内容及原因情况如下:1、2020
年度

2、2021
年度

3、2022
年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滞纳金主要由于自查补缴房产税、税务注销延迟缴
纳及其他自查补缴产生,发行人已根据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补缴了相关税 款及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九条规定,行
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 修正)》

第十四条 规定,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了“征税行为”、“行 政处罚行为”等,其中“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被列入“征税行为”中,“罚

款”则被列入“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而应视为税款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报告
期内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无税费欠缴情况,未有重大 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亦未受到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税收滞纳金已及时缴纳,不属于行政处罚,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