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采用寄售模式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依据及时点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说明采用寄售模式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依据及时点
主要来源于《关于广东优巨先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关于收入确认申报材料显示:
(1)对于境内销售,发行人分为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其中,非寄售模式下发行人按照客户销售合同或订单约定,将货物发运至指定地点,根据客户的签收单据确认收入;对采用寄售模式的客户,客户定期与发行人对账,向发行人提供对账单确认当期领用货物的日期、产品内容、数量及金额,发行人根据领用日期、产品内容、数量及金额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说明采用寄售模式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依据及时点?
问询回复
在寄售模式下,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安排发货,并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公司在获取客户取用清单后,按客户取用商品的时间、数量、金额等确认收入。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