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工艺包业务是否存在多次成果交付情形,单一合同内是否存在多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说明工艺包业务是否存在多次成果交付情形,单一合同内是否存在多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主要来源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结合业务实质及合同约定,说明工艺包业务是否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单一合同内是否存在多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问询回复
工艺包是化工项目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依据,是化工生产的核心。其包含了生产工艺说明、生产规模、原材料、产品和副产品、公用工程数量和规格要求、带控制点流程图、物料平衡和能量平衡、设备工艺数据表、设备简图和关键设备总图及材料要求等、建议装置总平面布置和设备布置图、“三废”处理
方法、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控制分析说明、操作说明以及技术经济论证等内 容。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工艺包业务不存在多次成果交付的情形。工艺包经过工艺包审查会讨论通过后,即确定为最终版,公司将工艺包整体交付至客户,并取得签收单,后续可能产生的技术指导等服务及工艺手册和分析手册等资料,为保证性售后服务。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中,合同价款包括:(1)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
费用;(2)工艺包编制费;(3)本企业根据本合同向客户提供的规定范围内的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费;(4)技术文件、技术资料费;(5)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
十条中规定: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
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
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发行人未将合同拆分成多项履约义务进行确认,系合同各标的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工艺包的设计是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专利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合同约定专利技术是工艺包设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行业惯例,技术许可与工艺包打包出售。在发行人的销售策略中,也不存在单独出售技术许可的情况。且在合同中约定专利技术不可转让、不可再许可,客户需对技术保密,故不存在技术许可独立于工艺包存在的可能性,故不将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后续的技术服务为指导企业使用工艺包,发行人不单独对外提供工艺包的技术服务,只有与发行人所承接的工艺包设计相关的项目本企业才会对后续工艺包的使用进行指导。由于保密协议的约定,客户无法将工艺包相关内容告知第三方,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该工艺包的技术服务,故判断合同中的技术服务与工艺包具有高度关联性不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
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 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具体条款如下:
根据上表分析,发行人工艺包业务不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