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迁改补偿款的形成过程、确认依据、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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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说明迁改补偿款的形成过程、确认依据、会计处理

主要来源于《关于浙江浙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IPO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迁改补偿款的形成过程、确认依据、会计处理。请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询回复

1.迁改补偿款的形成过程

由于道路施工、电网修设、水利工程等市政建设,公司部分管道涉及迁移改造以满足城镇建设发展规划。为确保市政工程顺利实施,由公司与城投或城建公司现场勘探及协商,并签订天然气管道迁改协议,公司需按照协议完成旧管线拆除及新管线迁改线路设计和施工,迁改工程款由对方承担或直接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管道迁改项目实施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由对方完成款项支付,公司根据收款凭证按照实际收款金额将迁改补偿款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按照资产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2.迁改补偿款的确认依据与会计处理

(1)确认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应要求,与资产相关的迁改补偿应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迁改补偿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公司迁改补偿款与财会〔2009〕8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性质类似,仅补偿付款方通常为交通投资集团、水利投资集团等国有企业,故将相应迁改补偿款项参照上文标准确认为递延收益具备合理性。

(2)会计处理

针对燃气管线迁改,公司根据相关文件收款凭证按照实际收款金额计入递延收益,项目改迁完工后随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相应摊销。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自其他企业收取的管线补助亦列入递延收益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①佛燃能源:根据该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拆改管补偿款计入递延收益,独立于政府补助列示,并在资产使用年限内摊销,截至2023年末,期末余额为4,945.44万元。

②蓝天燃气:根据该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蓝天燃气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收益为政府补助和管道迁建补偿。截至2023年末,公司递延收益-管道迁建补偿余额为6,395.16万元。

③陕天然气:根据该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公司将常兴分输站搬迁补偿赔偿款计入递延收益,并独立于政府补助列支,期末余额为91.74万元。

④南京公用:根据该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公司与南京紫金(玄武)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迁建协议。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拆迁及迁建工作并收取全部补偿款项2,680万元。按照财政部财会〔2009〕8号文规定,将补偿款扣除资产报废损失及相关费用后转入递延收益,用于弥补重建的费用。该项补偿按受益年限分摊,本期结转57.83万元,期末余额为1,272.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