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质量保证金额的比例、变动情况及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及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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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计提质量保证金额的比例、变动情况及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及行业惯例

主要来源于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说明质量保证条款及维修服务等售后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公司售后责任,报告期内计提质量保证金额的比例、变动情况及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及行业惯例

问询回复

1、说明质量保证条款及维修服务等售后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公司售后责任

发行人与客户通常会在相关合同或技术协议中约定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在约定的质保期内,设备正常使用下发生的故障由公司免费维修。报告期内各期主要合同中对于产品交付保修期的约定通常为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个
别合同约定 2-3 年。

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系在承诺的质保期间内对已销售产品提
供质量维修服务,主要目的是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质量标准。由于项目验 收后仍可能存在少量后续投入,通常为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等支出,故公
司将其作为售后性质的费用支出,计入销售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

2、报告期内计提质量保证金额的比例、变动情况及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的要求及行业惯例。

质量保证金的计提比例及依据:公司依据当期尚在质保期内的产品收入计提
质量保证金,计提比例为 1%。报告期内,公司参考历史期间实际发生的质量保 证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并结合未来变化情况,估算计提比例。公司计提质
量保证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计提质量保证金额的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的预计负债余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一致,公司确认收入的质
量保证损失主要发生在当年度和下年度,当期实际发生的质量保证损失占需质保 类营业收入平均数的比例为 0.15%、0.46%和 0.25%,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 为 1%,高于实际发生的质量保证损失金额,公司因质量保证损失承担的预计负 债计提充足。

发行人预提质保金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贷 记:预计负债”;实际发生质保费用时冲减预计负债,会计处理为“借记:预计
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对质保期已经结束的产品,公司在质 保期结束冲回已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会计处理为“借记:预计负债,贷记:
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损失”,故期末预计负债为尚在质保期内产品预计将发
生的质保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 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
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 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
初始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 量。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设备交付后保修期的维保支出的会计处理合规,公司根
据历史经验预计各报告期末需承担的产品质量保证损失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关于计提质量保证金额的核算内容及会计处理情况 如下:

如上表所示,除田中精机外,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均根据预计承担的质量保
证责任计提预计负债,同时计入销售费用,与本公司不存在明显差异。

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免费维修服务系在承诺的质保期间内对已销售产品提
供质量维修服务,主要目的是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质量标准;发行人向客 户提供的免费售后服务虽然不是国家法定要求,但提供质量保证属于行业内通行
做法,符合行业惯例。

(二)结合各类型客户的售后服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期、换货期等,说 明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是否准确。

发行人根据与客户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售后服务,通常在 1 年内发行人 向客户承诺质保期间内免费对已销售产品提供质量维修服务,公司针对生产型及
贸易型客户的售后服务安排不存在差异。发行人向客户承诺质保期间内免费对已 销售产品提供质量维修服务,主要目的是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质量标准;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免费售后服务虽然不是国家法定要求,但提供质量保证属于
行业内通行做法,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相关合同中无对退货期、换货期相关条款的约定,公司产品发出在安装
调试验收合格前因质量问题可以退回公司换货或修改后重新发出,验收合格前不 确认收入。发行人通常在产品出现多次维修维护,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时,
应对客户相应功能、型号、数量的部件、零件或产品提供退换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九条的规 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
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并在履 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
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 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
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 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
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十条的规 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①企业需提供重 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
给客户。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售后服务属于保证类质量保证,针对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故发行人未将质保期提供的售后服务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对于免费质保期的相关售后
费用按照合理方法进行了预计,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发行人对生产型和贸易型客户的售后服务安排不存在差异,销售合同
中对产品验收合格的退货期、换货期无相关约定,售后服务安排相关条款对收入
确认政策及金额无明显影响,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说明售后服务支出的变动与收入、销量等比例关系是否匹配,与同 类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分析等,说明 2022 年违约金及赔款大幅增加及2020 年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为-2.99 万元的原因。

1、报告期内售后服务支出的变动与收入、销量的比例关系如下:

报告期内,随着下游客户需求的变化与技术水平的提升,公司逐渐开发功率
更高、工艺更为复杂的智能化高端生产设备与自动化电机生产线,公司产品销售 数量呈下降趋势。随着公司大型智能化生产线销售的增加,售后服务费存在一定
的波动,单位产品售后服务支出呈增加趋势。2021 年售后服务费增加,主要系 销售给尼得科的电机绕组生产线为公司首次提供该类大型全自动化新能源生产
线,生产线投产后整改、维修支出所需的材料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单台售后服务支出对比

(2)预计负债计提比例情况如下

如上述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单台实际售后服务支出及因产品质量保证损失
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专注于电机 绕组自动生产线及专用设备的研发和销售,产品种类较少且产品质量稳定保质期
内产品售后需求较少,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金额较小。

3、说明 2022 年违约金及赔款大幅增加及 2020 年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为-2.99万元的原因

2022 年度营业外支出中违约金及赔款支出项目主要系公司产量增加,个别
订单生产发货不及时导致延迟交货向客户支付的违约金 18.98 万元,与公司产品 质量保证条款无关。

2020 年度产品预计负债-质量保证损失的变动情况如下:

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标准:在报告期各期末,根据本年末尚在质保期内的销售收入乘以1%,计算出当年的预计负债期末余额,本年预计负债期末余额减去预计负债期初余额的差额即为当年需补计提的预计负债,计入销售费用产品质量
保证损失。2021 年度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同比下降,公司期末已发出尚在质保期
内的保证义务减少,冲回期初预计的产品质量损失导致当期应计入销售费用产品 质量保证损失金额为-27.23 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