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股权激励解锁安排、离职转让等情况,说明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结合股权激励解锁安排、离职转让等情况,说明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主要来源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结合股权激励解锁安排、离职转让等情况,说明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询回复
1、股权激励解锁安排
2020
年 5 月,韩军、韩章锦与 30 名激励对象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自 本次出资转让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原则上至环能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为出资锁定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在锁定期内,环能 公司上市前乙方如果转让出资份额,只允许转给甲方,甲方必须回购。回购价格
为:最初出资转让金额加计持有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 算”。为明确本次股权激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2023 年 4 月,韩军、韩 章锦与
30 名激励对象签署了补充协议,“如乙方在环能公司上市前离职,则必 须将乙方届时持有的和君兴业全部出资份额转让予韩军;如乙方在环能公司上市
前转让出资份额,只允许转给韩军,且韩军必须回购”,“转让/回购价格为:最
初出资转让金额加计持有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 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 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
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 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 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对实质性等待期作出的补充规 定:“发行人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发行人回
购权的期限、回购价格等有关等待期的约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综合判断相关约定 是否实质上构成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即职工是否必须完成一段时间的服务或完成
相关业绩方可真正获得股权激励对应的经济利益。发行人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没有 明确约定等待期,但约定一旦职工离职或存在其他情形(例如职工考核不达标等
非市场业绩条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员有权回购其所持股份或在 职工持股平台所持有财产份额的,应考虑此类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构成实质
性的等待期,尤其关注回购价格影响。回购价格公允,回购仅是股权归属安排的, 职工在授予日已获得相关利益,原则上不认定存在等待期,股份支付费用无需分
摊。回购价格不公允或尚未明确约定的,表明职工在授予日不能确定获得相关利 益,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得相关利益,应考虑是否构成等待期。”
根据
2021 年 5 月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其中关于《股 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的相关分析为“根
据该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甲公司员工须服务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 否则其持有的股份将以原认购价回售给实际控制人。该约定表明,甲公司员工须
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获益,属于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 条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属于可行权条件中业绩条件的非市场条
件。甲公司应当合理估计未来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时点,将授 予日至该时点的期间作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
数量作出估计,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费用。等待期内甲公司估计其成功完成首次 公开募股的时点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重估时点确定等待期,截至当期累计应确
认的股权激励费用扣减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
鉴于出资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上市前员工离职的,需要
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原认购价加同期利息回售给韩军,该约定表明,公司员工须服 务至上市方可从股权激励计划中实际获益,该期间应视为存在隐含服务期,属于
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公司综合评估上市申报计划、审核周期、发行日 期及上市过程中其他不确定因素,合理设定估计的服务期。
2023
年 4 月,韩军、韩章锦与 30 名激励对象签署了补充协议,“如乙方在 环能公司上市前离职,则必须将乙方届时持有的和君兴业全部出资份额转让予韩
军;如乙方在环能公司上市前转让出资份额,只允许转给韩军,且韩军必须回购” 等条款,原协议中“自本次出资转让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原则上至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为出资锁定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等条 款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再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考虑到《出资转让协议书》及
其补充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应视为存在隐含服务期,服务期至公司成功上市。
2、离职转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激励对象离职转让的情况,故报告期各期末预计可行
权数量均未发生变化。
3、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
2020
年 5 月签署股权激励协议时,公司正在筹备上市辅导,拟申报板块为 创业板,公司综合评估上市申报计划、审核周期(股权激励前 1 年,即上市日在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创业板新上市公司 58 家,受理日至上市日的审核周期平均为 613 天)、发行日期等因素,同时考虑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其他不
确定因素导致延期外,合理设定估计的服务期为 5 年。未来,公司将视上市进度 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估计变更,若通过北交所上市委会议审核则将股份支付剩余
费用一次性计入损益。
公司在权益工具授予日,将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股份支付费
用,按照合理估计的服务期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可行权数量作出 估计,分期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分别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273.56 万元、468.95 万元、468.95 万元和 234.48
万元。
综上,公司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