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具体业务内容和合同约定说明技术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和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结合具体业务内容和合同约定说明技术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和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主要来源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1)发行人在获取客户对产品和技术项目 的验收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后确认;2)军品业务包含合同签订、产品研 发、验证、批产定型、发货验收等环节,订单获取方式视产品是否批产定型有
所不同,产品交付过程中无需提交军检,验收手续分为签收后提供验收单、客 户在发行人所在地验收后发货等;3)发行人客户的最终产品验收程序极为严格, 军方根据产品验收情况等与总体单位结算,总体单位再根据自身资金情况与发
行人等配套供应商结算。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产品销售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流程以及时间周期情况,客户验收的具体程序,发行人取得的具体收入确认凭据,不同产品
服务或订单获取方式下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差异,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2) 结合具体业务内容和合同约定说明技术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和收入确认方
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3)发行人产品交付过程中无需提交军检的原因;(4)客户与发行人的验收、结算是否在合同上或实际执行中与军方验收、
结算、审价等事项挂钩,报告期内退换货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对收入确认的 影响;(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签订合同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货,或发货
前先行验收等特殊业务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依据和理由。
问询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产品销售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流程以及时间周期情况,客
户验收的具体程序,发行人取得的具体收入确认凭据,不同产品服务或订单获 取方式下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差异,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1、发行人产品销售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流程以及时间周期情况,客户验
收的具体程序,发行人取得的具体收入确认凭据
2、不同产品服务或订单获取方式下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差异,收入确认时点 是否准确
公司不同订单获取方式下业务流程相同,不存在差异;不同产品服务下业
务流程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销售产品
1)军品业务:公司参与客户的产品技术方案论证或预研项目,通过“试制-定型-批产”流程后,成为军品合格配套供应商;公司市场部通过参与客户组
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取得订单,公司库房根据发货通知单负责执行发货, 市场部跟踪发货情况,并取得货物验收文件。
2)民品业务:公司民品业务主要系标准产品,公司市场部通过参与客户组
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取得订单,公司库房根据发货通知单负责执行发货, 市场部跟踪发货情况,并取得货物验收文件。
(2)技术服务
公司在隐身材料方面具有技术优势,通过与科研院所谈判取得相应的技术
服务合同;取得合同后,公司组织人员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技术服务,形成交付
物(技术方案或实物);公司完成技术服务后,配合客户完成项目验收程序。
公司销售产品以合同签订日期、货物签收日期、货物验收日期三者孰晚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以项目验收通过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公司销售产品及提供服务严格按照销售合同条款和会计 准则要求进行收入确认,收入时点准确。
(二)结合具体业务内容和合同约定说明技术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和
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公司主要的技术服务收入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与客户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中一般约定:公司需要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交付硬件及相应的技术报告。公司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承诺提供的各项商品或服务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认定为提供技术服务、交付硬件及相应的技术报告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均在取得客户验收报告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发行人产品交付过程中无需提交军检的原因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公司军品业务中,仅有与 KH00109 签署的两项合 同约定了产品需要提交军检验收,产品交付已经执行了军检程序,涉及的收入 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军品业务合同中,仅约定客户需要对产品进行验收,未约定产品需要进行军检验收,故相关产品交付过程中无需提交军检。
(四)客户与发行人的验收、结算是否在合同上或实际执行中与军方验收、
结算、审价等事项挂钩,报告期内退换货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对收入确认的 影响
1、客户与发行人的验收、结算是否在合同上或实际执行中与军方验收、结
算、审价等事项挂钩,该事项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公司军品业务合同一般约定:公司产品交付给客户后,由客户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客户与公司进行结算,不受军方验收、结算的影响,实际执行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故客户与发行人的验收、结算在合同上或实际执行中与军方验收、结算不挂钩。
公司军品业务暂定价合同一般约定:合同价格为暂定价格,在审价前客户按照暂定价合同约定与公司进行结算,审价后按军方审定价格结算,多退少补。因此,客户与公司的结算与军方审价挂钩。
对于需要进行军品审价的项目,在军方审价前,公司根据与客户所签署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在军方审价完成后,公司未来根据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的差异对审价完成当期的营业收入进行调整,报告期内不存在军品审价调整收入的情况。
基于上述,对于不需要进行军方审价的军品项目,客户与公司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不受军方验收、结算的影响;对于需要进行军方审价的军品项目,
客户与公司的结算在合同上或实际执行中按暂定价格进行结算,但最终结算与军方审价挂钩,公司未来根据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的差异对审价完成当期的营业收入进行调整,报告期内不存在军品审价调整收入的情况。
2、报告期内退换货的具体情况,该事项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公司退换货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各期公司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较小,公司产品品质较为稳定,退换货情况较少。公司发生退换货主要原因包
括因工艺导致的产品尺寸误差、外包装损坏等。
公司要求客户在产品验收前办理货物退换货事宜,退换货一般发生在产品
验收前,公司仅对验收通过的产品确认收入,上述退换货对公司收入确认不产 生重大影响。
(五)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签订合同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货,或发货
前先行验收等特殊业务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签订合同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货,或发货前 先行验收等特殊业务情形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公司存在合同签订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货, 和发货前先行验收的情形。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先发货后签订合同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601.10 万 元、1,874.81 万元、5,648.67 万元、4,165.3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8%、6.72%、10.65%、5.42%,主要系公司对航空工业下属单位 KH00104、 中国电科下属单位 KH00213 等客户销售部分隐身功能涂层材料、隐身功能结构 件产品的销售收入。由于客户的合同签订审批流程相对较长,为满足其军品生
产计划任务,在部分合同签订之前,客户会与公司进行初步协商确定订单需求, 公司按照订单需求生产并交付产品,待该客户合同审批的相关内部流程履行完
毕后,公司与该客户正式签订合同,实现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发货前先行验收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 1,555.18 万 元、2,990.20 万元、13,895.27 万元、16,407.28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5%、10.71%、26.21%、21.34%,主要系公司对九洲控股下属单位 KH010、 中国电科下属单位 KH00209 销售部分隐身功能涂层材料、隐身功能结构件产品 的销售收入。前述客户组织评审专家在公司生产经营地验收产品,未与公司签
署售后代管协议。公司对已验收的产品单独划分区域存放,独立于其他产品进 行管理,公司在收到客户发货通知后交付相关产品,实现销售收入。
2、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先行开展的研发活动,属于研发计划下的研发活动,研发过程中相关费用均在研发支出中进行核算,并于当期全部转入研发费用。
公司存在合同签订前先行开展生产和发货的情形,主要系根据客户的要求
在合同签订前进行生产、发货,公司将存货发出时计入发出商品,以合同签订 时间和货物验收时间孰晚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公司存在发货前先行验收的情形,客户组织评审专家在公司生产经营地验
收产品,未与公司签署售后代管协议。公司对已验收的产品单独划分区域存放, 独立于其他产品进行管理,公司在收到客户发货通知后交付相关产品,在该情
形下,公司在合同签订完成并完成货物交付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综上所述,公司在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存在合同签订前先行开展研发、 生产和发货,及发货前先行验收的情形。公司销售产品以合同签订日期、货物
签收日期、货物验收日期三者孰晚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满足公司在客户取得相 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相关会计处理严格遵循会计准则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了解销售和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流
程以及时间周期情况,客户验收的具体程序,发行人取得的具体收入确认凭据;
2、取得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验收单据,分析不同产品服务或订单获取方
式下业务流程差异情况,分析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3、获取并查阅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了解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的约定,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获取并查阅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合同中关于军检约定,判断发行
人产品交付过程中是否需要提交军检;
5、检查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了
解客户与发行人的验收、结算是否在合同上或实际执行中与军方验收、结算、 审价等事项挂钩,并评估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6、获取并查阅发行人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各期退换货明细表,访谈了解 退换货原因,评估退换货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7、访谈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签订合同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
货,或发货前先行验收等特殊业务事项,检查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凭证,判断 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不同产品服务下业务流程存在差异,不同订单获取方式下业务流
程不存在差异,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2、发行人技术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和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
3、除与 KH00109 签署的两项合同约定了产品需要提交军检验收以外,发 行人产品交付过程中无需提交军检,系军品合同仅约定由客户对产品进行验收,
未约定产品需要进行军检验收;
4、对于不需要进行军方审价的军品项目,客户与公司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
不受军方验收、结算的影响;对于需要进行军方审价的军品项目,客户与公司 的结算在合同上或实际执行中按暂定价格进行结算,但最终结算与军方审价挂
钩,公司未来根据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的差异对审价完成当期的营业收入进行 调整,报告期内不存在军品审价调整收入的情况;
5、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发行人退换货金额占当期收入比重较小,且公 司要求客户在产品验收前办理货物退换货事宜,退换货一般发生在产品验收前,
公司仅对验收通过的产品确认收入,上述退换货对公司收入确认不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存在合同签订前先行开展研发、生产和发货,
及发货前先行验收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严格遵循会计准则规定;
7、发行人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