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新收入准则规定论证并说明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结合新收入准则规定论证并说明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主要来源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结合新收入准则规定的按时段履约法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合同条款
论证并说明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发行人各阶段确认收
入的外部证据,是否需经客户或第三方确认,确认收入的金额与各阶段工作量 的匹配关系
问询回复
(一)结合新收入准则规定的按时段履约法确认收入的三个条件、合同条款论证并说明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
1、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
称“新收入准则”)第九条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
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1)对单项履约义务的判定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下列情况下,
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
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的组合)的承诺。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
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发行人在与客户签订汽车设计业务合同时,一般以向客户提交整体多阶段实
质相同、转让模式相同、服务的承诺可明确区分的方案成果为最终目的,因此发 行人将整个汽车设计业务合同的履行判定为一项履约义务。
(2)对于单项履约义务是否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判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
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A.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C.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
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发行人所提供的汽车设计业务为定制化产品,对于客户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
且在履约过程中,如合同因客户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发行人具有合格收款权。因
此发行人提供汽车设计服务所产生的履约义务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①发行人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
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汽车设计服务为定制化产品,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A.项目筹划阶段在取得业务订单后,公司根据项目合同工作范畴、技术要求、项目整车一级
计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组建项目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各专业负责人和团队人员。项目小组与客户进一步沟通,收集车型技术输入资料,就项目的二、三
级计划及总体技术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项目负责人组织各专业小组编制项目二、 三级工作计划及各系统技术方案书。
B.造型设计阶段公司根据车型技术参数、车型产品定位及造型趋势分析报告,对整车的外观
及内饰进行效果图设计,效果图通常包括正视、侧视、后视及前 45 度等视角效
果图。效果图出版后进行 CAS 数字曲面设计;再通过 CAS 曲面进行外观及内饰
的实物油泥模型制作。造型设计过程中,效果图、CAS、工程可行性分析、油泥
模型都会进行反复修改、论证、统一。最后根据评审通过的油泥模型进行逆向扫 描后设计整车内外 A 面,A 面评审通过后设计冻结。
C.工程设计阶段在汽车整车设计流程中,工程设计是造型 CAS 数字曲面第一版完成后开始
介入,进行工程可行性分析。同时根据各系统的技术方案书陆续开展整车总布置、 车身内外饰、底盘、电器的相关设计工作。车身下车体、底盘等系统的第一版满
足分析的数据设计完成后,CAE 工作介入,进行整车性能的仿真分析。每个系
统的设计工作同步开展,中间需经过 Concept/V1/V2/FDJ(各汽车主机厂对交付
物评审节点的称谓略有不同)各个大节点交付物评审。各节点为顺承关系,按计 划相继通过评审验收后,工程设计阶段完成。
D.设计冻结发布阶段造型设计及工程设计全部完成后,项目组会对设计成本的交付物进行汇总,
并协助汽车主机厂完成设计成果的冻结发布。发布内容包括造型 A 面、整车 3D数据、2D 工程图纸、其他相关设计资料等,以满足汽车主机厂生产制造的需要。 E.后期服务阶段在汽车主机厂生产制造过程中,会对一些设计成果进行少量的修改变更(通
常变更量都比较小),公司会对设计成果进行一个跟踪及设计变更的售后服务, 直至汽车主机厂完成设计车型的小排量生产(SOP)。
因此,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均为个性化定制,设计成果一经确定,发行人无法轻易地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即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
提供的劳务)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
②发行人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部分客户,公司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若甲方项目提前中止
或终止,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提前至少五天邮件或 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天数进行合同费用结算”,其中
关于乙方应收取的费用明确约定为“乙方的管理费和预期可得利润等所有费 用”;对于其他未明确约定的客户,基于双方过去合作历史以及合同结算安排,
无论合同在何时终止,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
收取成本及相应的合理利润。发行人 2021 年汽车设计业务确认收入 3,604.30 万
元,涉及 24 笔合同,其中 22 笔合同对上述收款权利进行了类似约定;2 笔未约
定收款权利的合同 2021 年实现收入金额为 281.90 万元,占 2021 年汽车设计业
务收入比例为 7.82%,截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已收到回款 270.45 万元。因此,汽
车设计合同如因客户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发行人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 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且款项金额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
利润。因此发行人以时段法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确定履约进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
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
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汽车设计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阶段环节的收款金
额、比例,该等阶段环节的收款金额、比例真实反映了各阶段性成果对于客户的 价值量以及相应的履约进度(产出进度),发行人在向客户提交各阶段设计工作
成果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阶段工作后,会与客户召开项目阶段性验收会议,客户会 出具该阶段的验收报告或验收会议纪要,汽车设计业务各阶段性成果可识别、可
计量,并经双方认可,因此发行人以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
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可比上市公司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阿尔特,根据其
披露的公告文件,阿尔特汽车设计业务的履约进度确定方法为:按照里程碑式的
节点交付、收款、节点交付、收款循环进行的模式,阿尔特在与客户合同中会约 定验收方式和收款节点,在研发进展到某节点时,将研发成果提交给客户,客户
验收后进行付款,阿尔特在收到对应款项后开展后续研发工作,收入确认依据为 验收报告、评审纪要等。因此,公司与阿尔特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此外,A 股上市公司中类似业态的设计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公司汽车设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和履约进度确认方法与类似业
态设计行业上市公司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发行人汽车设计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阿尔特以及类似业态 设计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发行人各阶段确认收入的外部证据,是否需经客户或第三方确认,
确认收入的金额与各阶段工作量的匹配关系
1、发行人各阶段确认收入的外部证据,是否需经客户或第三方确认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汽车设计合同涉及的具体阶段因设计项目类型的不同
而有所差异,以工程结构性、造型可行性、CAE 性能分析、制造可行性和问题
清单为例,均需要经历 Concept、V0、V1、V2、FDJ 和小排量生产阶段(不同
客户对交付物评审节点的称谓略有不同)。Concept 至 FDJ 阶段,工程结构性、
造型可行性、CAE 性能分析、制造可行性和问题清单的验收标准如下:
各阶段的验收方式、外部证据、客户或第三方确认情况以及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因此,发行人各阶段确认收入的外部证据为验收报告或验收评审会议纪要,
能够表明该阶段的设计工作已完成且已经过客户或第三方确认。
2、确认收入的金额与各阶段工作量的匹配关系
发行人按照汽车设计业务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合同各阶
段确认收入的金额即为合同约定的付款结算比例,是合同双方依照行业惯例,并 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各阶段工作难度与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量,主要通过招投
标等方式最终确定,客观反映了业务实际,具有合理性。因此,发行人各阶段确 认收入的金额与各阶段工作量匹配,整体不存在较大偏差。
综上所述,发行人各阶段确认收入的外部证据为验收报告或验收评审会议纪
要,能够表明该阶段的设计工作已完成且已经过客户或第三方确认;发行人各阶 段确认收入的金额与各阶段工作量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