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股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性及其设置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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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虚拟股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性及其设置的合法合规性

主要来源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虚拟股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性及其设置的合法合规性,虚拟股授予、行权、显名的具体过程及确认依据,是否存在授予非发行人员工、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目前是否均已显名完毕、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问询回复

一、虚拟股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性及其设置的合
法合规性

2014 年 9 月,上海康希成立后即开始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上海康希以设
立时注册资本 4,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定折算比例(即虚拟总股本数=注册资
本/0.42)设置了 9,523.8095 万股虚拟总股本,向员工授予虚拟股。发行人创始人
在与激励对象就激励意向进行沟通时采用了“虚拟股”的口语化表述,相关激励 协议、董事会决议也沿用了该等口语化表述。发行人授予“虚拟股”实质为公司
授予员工的一种以确定价格取得公司股权的权利,经公司统一安排,可按照约定 比例转换为经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权(实股),在尚未进行工商显名登记前,通称
为“虚拟股”。 2016 年,发行人创始人以康希有限作为融资平台,完成了康希有限和上海
康希的股权重组,激励对象所持虚拟股数量不变,相关权益由上海康希平移至康 希有限。与此同步,康希有限通过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对虚拟股的性质和权益进
一步予以确认,并明确最终由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一)虚拟股相关激励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自实施虚拟股激励以来,激励类型主要分为限制性股票和期权,曾经
签署过的股权激励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如下:

(二)虚拟股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虚拟股”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操作中,不同
公司“虚拟股”的权利义务属性也存在差异。根据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平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相关协议等,发行人虚拟股所涉主要的权利义
务如下:

其他申报企业亦曾采用虚拟股或类似经济受益权等方式实施员工激励的情
况,有关案例如下:

综上,“虚拟股”并无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义,发行人虚拟股包括限制性股票
和期权,发行人授予的虚拟股虽然享有分红、增值收益权,但并非《公司法》意 义上的股权/股份,激励对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并不享有表决权、提名权等
股东权利。发行人在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取消激励对象虚拟股认购资格并注销 其所获授的全部虚拟股时,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发行人虚拟股实质系授予员工的
一种以确定价格取得公司股权的权利,经公司统一安排后,可按照约定比例转换 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权(实股),激励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而非《公
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股份或者《证券法》规定的证券。

(三)虚拟股设置的合法合规性

基于上述核查,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的目的主要为激励发行人的员工,该等
虚拟股激励计划均针对发行人员工,按照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实施,不属于《证 券法》第九条规定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发行,或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
开方式进行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因此,发行人设置虚拟股不涉及违反《证券法》 第九条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发行人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相关事项均经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
理层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激励对象均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基于其个人 真实的意思表示参与发行人的激励计划并签署有关文件。据此,发行人虚拟股设
置及实施系民事主体之间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其当时适用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
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权益。

在发行人虚拟股规范过程中,各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员工显名登记及因离
职、新授予导致的员工持股平台的变更登记均已经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各员工持股平台均不存在因历史上实施虚拟股激励被有关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历史上虚拟股设置及实施系民事主体之间真实、自愿的意思表
示,未违反其当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拟股权的规范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各员工持股平台均不存在因历史
上实施虚拟股激励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虚拟股授予、行权、显名的具体过程及确认依据,不存在授予非发行
人员工、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虚拟股授予、行权、显名的具体过程及确认依据 1、虚拟股授予、行权、显名的具体过程

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实
现对公司员工的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 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防止人才流失,同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公司经营,
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据此,公司对助力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管理、技术、 业务、后勤等岗位员工实施过多次虚拟股和实股激励。针对公司历史上曾实施的
虚拟股激励,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对激励对象进行工商显名登记,所有激励对 象均是通过认购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或股份。公司实施的股
权激励可分为如下阶段:

(1)虚拟股存在阶段(2014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1 月)

①2014.9 至 2016.7 期间:持股平台尚未成立,公司开始授予员工虚拟股

本阶段股权激励主要授予对象为发行人早期团队成员员工,考虑到各早期团
队成员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此阶段授予的虚拟股均为无偿奖励股。激励协议对服 务期和各期解锁数量进行了明确约定,未约定离职回购条款。

②2016.8 至 2020.11 期间:制定股权激励计划,陆续成立员工持股平台,公
司持续授予员工虚拟股 2016 年 8 月,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决定
成立员工持股平台全面实施股权激励,同时确立了股权激励的流程和管理运作安 排。 2017 年 1 月,首个员工持股平台株洲芯晓芯(后更名为上海觅芯)注册成
立,株洲芯晓芯激励股权来源于其受让实际控制人彭宇红转让的公司股权。 2019 年 12 月,第二个员工持股平台上海乾晓芯注册成立,上海乾晓芯激励
股权来源于其通过增资持有公司的股权。 2020 年 9 月,第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芯玺注册成立,共青城芯玺激励
股权来源于其通过入伙上海乾晓芯成为其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员工持股平台成立后,激励对象与员工持股平台签署激励协议,激励对象通
过员工持股平台享有股权权益,但未进行工商显名登记。

③2020.12-2021.11 期间:激励对象在员工持股平台上逐步显名登记 2020 年底,发行人启动上市计划,为了保证股权权属清晰和股权激励的合
法合规性,公司决定对成立以来股权激励的情况进行确认。激励对象在完成出资 后,享有完整权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激励对象和所持权益(按照一定比例,
即:出资额=虚拟股数*0.42 进行折算)、股权来源进行有效确认,在此基础上完
成公司历次虚拟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在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显名登记,将激 励对象登记为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与此同时,公司还制定了《员工持股
平台管理办法》,依法合规对员工持股平台进行管理,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保证员工持股平台封闭化运作。自显名登记完成后,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
持有公司股权。员工持股平台采用封闭化运作。《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办法》和合 伙协议中亦就锁定期、退出方式、特殊事项的处理等做出了明确安排。本次显名登记,激励对象在各员工持股平台显名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部分内容略。

(二)除厦门华天宇曾通过赵奂持有株洲芯晓芯财产份额外,不存在授予
非发行人员工、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017 年 1 月,厦门华天宇因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拟对康希有限进行投资。株洲芯晓芯是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成立不久,所持股权尚未分配给员工。株洲
芯晓芯当时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萌晓芯,有限合伙人为赵奂。当时员工持股平台 的管理运作尚未形成具体规则,只是明确了激励对象将通过认购持股平台的财产
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基本原则。为简化投资手续、操作方便,厦门华天宇和 公司创始人商议后决定,通过入伙株洲芯晓芯并委托赵奂代持的方式间接持有康
希通信股权。2020 年底,激励对象权益确认并在员工持股平台显名登记之前,
厦门华天宇从员工持股平台彻底退出。

除前述厦门华天宇曾通过赵奂持有株洲芯晓芯财产份额外,发行人不存在授
予非发行人员工、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三、截至目前均已显名完毕、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截至目前均已显名完毕

2020 年 12 月,公司陆续对虚拟股激励对象进行显名登记,2021 年 7 月公司
最后一次对虚拟股激励对象显名登记后,激励对象原持有的虚拟股全部转化为实 股,公司不再以虚拟股形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虚拟
股均已显名完毕。

(二)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该等人员曾持有的虚拟股已经转化为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对于历史上曾经持有虚拟股的离职激励对象,发行人已与离职激励对象按照
约定完成激励股权收回、回购款结算等相关事宜。

发行人不存在有关虚拟股权属或将虚拟股转换为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事
宜方面的争议、纠纷事项。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虚拟股均已显名完毕、股份权属清晰,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