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在手订单、期后销售、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动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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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结合在手订单、期后销售、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动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主要来源于《关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沪市主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存货根据《8号准则》进行减值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应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各关键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期后销售、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动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问询回复

一、存货根据《8号准则》进行减值符合发行人的会计政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一)公司存货中风能、光伏电站业务特点

公司在自主开发模式下持有的电站系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建设。在项目公司单体报表层面,相关电站资产在长期资产中核算(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等)。在公司合并报表层面,考虑电站持有目的,将项目公司单体报表核算的电站资产重分类至存货。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项目公司单体报表

合并报表

风能、光伏电站所属的设备、房屋建筑物等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重分类至存货-光伏、风能电站

风能、光伏电站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重分类至存货-光伏、风能电站

风能、光伏电站租赁的土地

使用权资产

重分类至存货-光伏、风能电站

(二)公司存货中风能、光伏电站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1、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确定电站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基础,系公司在无法获取电站转让的合同价及公开市场报价的情况下,结合电站转让定价的实际操作模式,采取的相对合适的用以计算电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方式。

在项目公司单体报表层面,电站资产属于长期资产,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8号准则》)进行减值测试,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单个风能、光伏电站资产作为资产组,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因电站受所属地区、风能或光照资源、电力消纳情况等不同的影响,无法及时获取资产活跃市场报价,因此公司以该风能、光伏电站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而在合并报表层面,公司将在项目公司单体层面核算的长期资产重分类至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基本特征:“①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②可变现净值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地等于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公司自主开发电站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合并报表层面将单体项目公司按长期资产核算的电站资产重分类至存货,并未改变电站资产范围,仅是报表科目的重分类列报。

一方面,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风能、光伏电站期末存货,通常尚未签订明确转让定价的销售合同,若以合同价格作为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不具有客观可能性,同时,因电站资产属于定制化标的,亦难以获取合适的公开市场报价;另一方面,在风能、光伏电站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通常以资产评估机构对电站资产按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作为转让定价基准。对于逐年获取较稳定收益的风能、光伏电站等资产的销售定价,发行人参照收益法评估结果,根据相关电站存货资产经营状况估算其未来现金净流量并折现,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测算,并以此作为电站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

发行人以依据《8号准则》计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确定电站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基础,并未改变存货资产减值金额计算所依赖的资产持有意图及收益实现方式,仅系公司在无法获取电站转让的合同价及公开市场报价的情况下,结合电站转让定价的实际操作之后,采取的合理方式。

2、发行人对电站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亦与行业惯例一致

部分已从事电站建设/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对于电站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公司

确定电站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

天合光能

天合光能针对计入存货的光伏电站,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1、根据转让协议价格确定可变现净值:仅针对期末已签署转让协议或获取了明确报价文件的情况;

2、根据公司内部电站销售近期数据确定可变现净值:在未获取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天合光能有该光伏电站在相近地区、相近规模、相近补贴电价的公司内部历史销售数据,则该光伏电站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公司历史销售数据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根据同行业电站销售价格确定可变现净值:

在未获取转让协议或公司内部近期销售数据的情况下,如果天合光能可以获取到的同行业公司在相近地区、相近规模、相近补贴电价的光伏电站转让对价,亦可据此确定可变现净值;

4、根据市场普遍要求的内部收益率测算确定可变现净值:

在未取得可靠转让对价数据的情况下,天合光能首先根据计入存货的光伏电站未来剩余生命周期各年的发电收入现金流入,扣减电站预计未来各年的现金流出,包括运维成本、土地租金及相关税费等,计算得出电站未来各年的净现金流。而后,天合光能再将每年的净现金流以市场上普遍要求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IRR)进行折现测算光伏电站的未来各年净现金流现值(PV)。最后将未来各年净现金流现值与光伏电站的资产净值比较,净现金流现值大于或等于存货电站净值的情况下不需要计提存货电站的减值准备,反之则根据其计算得出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晶科科技

无法获知其电站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的具体方法

正泰电器

无法获知其电站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的具体方法

中利集团

对资产负债表日未确定销售价格的光伏电站,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以电站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并以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电站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基础

上表中,天合光能及中利集团均存在采用电站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确定电站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情况。故发行人对电站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与行业惯例一致。

因此,公司根据《8号准则》计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确定电站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基础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

二、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应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各关键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根据《8号准则》计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确定电站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基础。此种减值计算方式,本质上仍系参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应确认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基本逻辑,并未改变存货资产减值金额计算所依赖的资产持有意图及收益实现方式,系基于电站开发领域的特殊前提下,公司在无法获取电站转让的合同价及公开市场报价的情况下,结合行业内电站转让定价的通行方法之后,采取的相对合适方式用以计算电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与天合光能、中利集团等同行业公司计提电站存货的减值方法基本一致。故公司现有的电站存货减值计提金额实际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要求的测算结果。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结合自主开发电站开发建设及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判断自主开发电站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电站项目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结合自主开发模式下电站业务的特点,根据相关电站存货资产经营状况估算其未来现金流量并折现,并将折现值作为电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中的关键参数包括预估的发电量、发电价格、运维费用、所得税率、折现率,其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如下:

主要参数

依据

合理性

发电量

按照年利用小时数及历史年份发电量进行合理预测,光伏电站则须乘以一定的衰减率

随着电站运行年限的上升,光伏电站发电效率存在一定的衰减,故基于历史数据乘以相应发电效率进行测算

发电价格

按照历史年份发电价格预计

基础电费价格亦不存在下降趋势,发电价格按照历史年份价格预计较为合理

所得税率

按照项目公司适用的税率,部分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15%,持续至2030年12月31日。自2031年1月1日起,因无最新政策,故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

目前,针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存在取消的迹象,该假设较为谨慎合理

运维费

按照历史年份运维费用水平预计

随着电站运维自动化水平的提高,电站运维费用实际有下降趋势,该假设较为谨慎合理

折现率

15%

折现率较高,超过大部分电站项目内部收益率,具有谨慎性

综上,公司在电站存货减值测试中,各关键参数的确定依据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