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模式下与阶梯定价、赠送设备和返点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经销模式下与阶梯定价、赠送设备和返点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主要来源于《关于北京朗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科创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经销模式下与阶梯定价、赠送设备和返点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返利政策及其变化情况,返利占经销收入的比例,返利计提的充分性,实物返利是否已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返利政策及其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针对经销商的主要返利政策及其变化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
2020年度
返利类型
实物返利、现金返点
阶梯定价
具体返利政策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署的《年度代理协议》,经销商完成年度销售任务后,公司给予经销商完成任务奖励如下:每完成X台送1台,或销售Y台以上的每台设备返利Z万元,现金返点以未来采购设备款的价格折扣形式执行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署的《年度代理协议》,经销商采购的设备价格为不同销量区间相应递减销售单价,如:第1-15台X万元,16-20台X-Y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商业谈判的形式与经销商协商返利政策,并在每年签订的《年度代理协议》进行约定,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返利政策变化主要系公司结合商业谈判结果、行业竞争情况、自身成本等因素进行的策略性调整。
2.返利占经销收入的比例,返利计提的充分性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返利金额及其占经销收入的比例如下:(数据略)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销返利占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1%、4.41%、5.04%以及5.45%,整体占比较小。2020年公司仅存在极少数阶梯定价,主要采用展会、促销等活动销售,每单销售实现时直接确认对应收入,无需分摊,因此2020年经销返利金额较小。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返利政策变更为实物返利和现金返点后,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经销返利占经销收入比例基本持平。
公司按权责发生制计提返利,每个月末根据经销商季度实际采购额、历史上该经销商采购情况以及当年合同约定的返利政策进行合理的预计,并计提返利,期末再根据经销商当年实际采购额及合同约定返利政策计算年度实际应返金额,并与经销商进行核对确认,对实际应返金额与预计数的差额部分进行调整。公司返利的计提和使用过程如下:
项目
阶梯定价
实物返利
现金返点
计提过程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所约定的经销期间、销售价格,并结合公司在该经销协议下的预计或实际销售量,计算经销商在经销协议期间内的产品收入,除以预计或实际销售量,计算出该经销商平均销售单价,每台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与平均销售单价的差额即为应计提的返利金额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所约定的经销期间、销售价格和实物返利条款,并结合公司在该经销协议下的预计或实际销售量,每台产品应计提的返利=每台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经销商在经销协议期间内的合计收入/实际销售量和赠送量的合计数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所约定的经销期间、现金返点条款,按照实际销售量和每台返点金额计算应计提的返利金额
使用过程
随着经销协议下销售数量的增加以及销售价格的逐渐下降,当出现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平均销售价格时,即开始使用原计提的返利,按照平均销售价格与实际销售的差额结转原计提的返利
在经销商满足赠送条件后,公司实际赠送产品,并经终端用户验收后,结转原已计提的返利;若达到预测销售量,每台产品结转的返利=-每台产品计提的返利,若未达到预测销售量,则冲回已计提的返利
现金返点以未来采购设备款的价格折扣形式执行,在未来订单完成销售时,结转原已计提的返利
上述返利形式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准则依据
2020年、2021年、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会计处理
实物返利、阶梯定价:对基于客户一定采购数量的实物返利或仅适用于未来采购的价格折扣,企业应当按照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经过评估,该额外购买选择权构成一项重大权利。对于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交易,由于该销售交易含有两项履约义务,一是当期销售商品,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折价购买额外产品的权利,即额外购买选择权,因此公司按照当期销售商品的单独售价及估计的返利货物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上述两项履约义务。
现金返点: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点,因仅适用于未来采购设备款的价格折扣,故公司参照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评估该返利是否构成一项重大权利,以确定是否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经过评估,该额外购买选择权构成一项重大权利。按照经销协议对应的实际销售数量和每台返点金额计提现金返点金额,并以此作为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公允价值。
会计分录
(1)计提返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合同负债
(2)返利结算时:
①若满足返利条件且客户选择执行额外购买选择权
销售确认:借:合同负债,贷:主营业务收入
成本结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②若不满足返利条件或客户选择不执行额外购买选择权
借:合同负债,贷:主营业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返利政策由公司结合销售策略、市场环境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返利的具体政策均在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实际结算返利金额均来源于原已计提的返利。
综上所述,公司按权责发生制计提返利,当期确认收入对应产品所产生的返利均于当期确认,且实际结算返利金额均来源于原已计提的返利。报告期内,公司返利已充分计提。
3.实物返利是否已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客户购买公司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时,公司才会进行实物返利,赠送客户产品。因此,公司实物返利并非无偿赠送,是对客户购买公司产品行为的一种折扣、转让行为,实物返利本质上属于公司为促销产品采取的商业折扣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公司针对实物返利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处理,在客户满足实物返利条件时,公司与客户签订包含赠送设备在内多台设备的销售合同,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符合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要求。公司在返利支付前,均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在返利支付时,开具的专用发票中折扣金额所对应的红字销项税抵减当期的销项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公司实物返利属于商业折扣的一种方式,增值税税务处理符合税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