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财务报表账面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 请列示明细项目及对应金额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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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财务报表账面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 请列示明细项目及对应金额进行说明

主要来源于北京明朝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与财务报表账面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
请列示明细项目及对应金额进行说明

问询回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与财务报表账面金额以及差异情况如下:

公司研发费用系研发工作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按类别分项目归集核算。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公司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0 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剔除了不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费用。因此公司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数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中部分未加计扣除,主要原因如下:

注释1、职工薪酬财务报表账面金额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增加0.61万元,
主要系 0.61 万元福利费重分类所致。

注释 2、折旧摊销费财务报表账面金额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增加 277.20万元,主要系 273.20 万元的租赁费、4.00 万元的摊销费未进行税前扣除所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用于研发的房租、装修摊销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注释 3、注释 7 和注释 11、委托开发费用财务报表账面金额较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基数分别增加 211.33 万元、470.63 万元和 574.02 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因此报告期各期公司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委外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注释 4、其他项财务报表账面金额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增加 2.32 万元,
主要系-0.61 万元福利费重分类,2.93 万元其他费用未进行税前扣除所致。根据
上述文件规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交通费、房租费等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以及超出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扣除限额的费用,不能申报
加计扣除。

注释 5、注释 9、注释 13、股份支付财务报表账面金额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基数分别增加 90.77 万元、74.51 万元和 49.45 万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股份支付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与扣除,未行权时,不得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账面研发费用中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注释6、职工薪酬财务报表账面金额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增加1.3万元,
主要系 1.3 万元培训费重分类所致。

注释 8、其他项财务报表账面金额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减少 1.29 万元,
主要系-1.3 万元培训费重分类,0.01 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未进行税前扣除所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交通费、房租费等不符合研发加计扣除范围,以及超出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扣除限额的费用,不能申报加计扣除。

注释 10、职工薪酬财务报表账面金额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增加 0.08 万
元,主要系 0.08 万元的补充保险重分类所致。

注释 12、其他项财务报表账面金额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增加 189.85 万
元,主要系-0.08 万元补充保险重分类,189.93 万元为租赁费未进行税前扣除所
致。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用于研发的房租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