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贸易商客户的期末库存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大幅囤货的情形,是否实现终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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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贸易商客户的期末库存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大幅囤货的情形,是否实现终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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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询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客户主要以生产商为主,贸易类客户报告各期各营业收入占比均低于5%。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末主要贸易商的期末库存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大幅囤货的情形,是否实现终端销售。

【公司简介】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高分子助剂及功能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生产高分子助剂和功能高分子材料。

02回复

一、发行人客户主要以生产商为主,贸易类客户报告各期各营业收入占比均低于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末主要贸易商的期末库存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大幅囤货的情形,是否实现终端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模式均为买断式的直销模式。公司的客户以生产类客户为主,存在少量贸易类客户。贸易类客户是指采购产品后不进行进一步加工或自用,而是以赚取买卖价差为主要目的直接对外销售的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类客户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贸易类客户销售额占比均未超过5%,总体占比较小,且较为分散。

一般情况下,贸易类客户会在下游客户有需求时下才向公司下单采购,通常订单周转时间较短,不保留大量库存。少数下游终端需求连续、稳定的贸易商,可能会保留1个月以内用量的库存,或者保留少量商品用作样品展示。

报告期各期公司贸易类客户中主要贸易类客户销售额占比超过60%,发行人主要贸易类客户的销售量以及库存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根据贸易商客户已提供的库存数据,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贸易类客户的库存率均低于10%,一般为贸易商1个月以内用量的库存,符合行业交易习惯。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销售明细表,分析贸易商区域分别、家数、销售分布、合作年限等情况,分析各类产品的贸易商收入以及占比,贸易商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2)查阅主要生产商和贸易商的合同,了解发行人与相关客户在权利义务、定价政策、物流运输、退换货政策、信用期限等方面的约定情况,分析生产商和贸易商的差异情况;

(3)对主要贸易商客户的销售金额和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函证,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交易的真实性;

(4)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收款、采购付款是否存在异常,是否与客户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

(5)走访主要的贸易类客户,确认其报告期各期末库存情况以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其采购发行人产品的主要用途、采购规模是否与其营业范围及规模相匹配等事项;

(6)获取部分主要贸易类客户出具的进销存资料,判断其报告期各期末库存情况以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于贸易商客户的收入真实、有效,不存在利用贸易商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发行人贸易商客户基本完成发行人产品的最终销售,不存在囤货或压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