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1 第三方回款核查”的规定说明针对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情况

监管法规 · 约 2,515 字 · 约 8 分钟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1 第三方回款核查”的规定说明针对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情况

主要来源于苏州速迈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11 第三方回款核查”的规定说明针对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情况

问询回复

(一)第三方回款情况、占比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82%、5.90%、4.03%及1.08%,相对较小,主要系境外客户指定付款方而形成,该情形下产生的第三方 回款金额分别为 469.07
万元、1,173.11 万元、926.90 万元及 111.28 万元,占第 三方回款客户总额的 69.63%、89.03%、83.93%及
67.13%。具体分析如下:

1、客户指定付款

报告期内,由客户指定第三方进行回款主要来自于外销业务,主要系发行人
销售报价与结算通常采用美元,由于发行人外销销售区域包括伊朗、土耳其等国 家,该等国家受国际政策、外汇管制、支付渠道等因素的影响,委托第三方公司
支付美元货款。

2、其他情形下的第三方付款

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委托付款方为发行人客户的关联方的情形,
包括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客户的管理或经办人员等关联自然人代为支付、 客户的商业合作伙伴代为支付等,主要系由于自身资金周转及调拨安排原因,进
行委托支付。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涉及第三方回款的情形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公司针对
第三方回款,逐渐完善销售收款内控程序,与客户进行不定期对账,获取客户关 于第三方回款情况的确认。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

公司境外销售涉及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外汇管制国家客户回款,及自身资金周转及调拨安排原因而形成,客户委托付款行为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第三方
回款具有商业合理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因境外第三方回款而违 法违规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五)合同明确约定第三方付款的,该交易安排是否合理

因境外客户受到国际环境变动、支付渠道限制等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
为有效控制销售收款流程,在与境外客户签订的协议中存在第三方回款相关条款, 以上安排具有合理原因。

(六)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第三方回款是否具
有可验证性,是否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销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库、报关等程
序,并交付于客户,主要的第三方回款已取得客户的确认函或委托付款说明,资 金流和实物流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认定。

(七)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委托付款统计明细表,取得并查阅与该项第三方回款相关的销售
合同、销售订单、出库单、报关单、验收单据、发票、银行回单等单据,核查付 款单位与客户订单的匹配性、交易的真实性,核查委托付款支付货款相关的资金
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情况。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查阅大额银行流水支出情况,关注发
行人是否存在期后将款项退还给客户的情形,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调节账龄的情 形。

(3)获取并核查第三方回款确认函,确认每年度委托付款情况及回款方与
客户的关系。

(4)获取发行人销售收款相关的内控制度并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
第三方回款的产生的原因、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执行的有效性;结合发行人报
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占比,分析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5)获取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填列的关联方调查表及书面声明,并与第三方回款方进行比对;获取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核查相关人员
与第三方回款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

(6)检查管理费用等科目明细账,核查是否存在与商业合作委托付款相关
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等网站,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与商业合作委托付款相关的法律诉讼。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真实,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形,也不存在虚
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相关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或委托代付说明保持 一致,与商业实质一致;第三方回款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符合行业特征,具有
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 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第三方回款相关内部控制措施
有效执行,业务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报告期不存在因第 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的情形。